14.误将砒霜当白糖 致人死亡属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某甲是某县某乡农民。一天,某甲的舅舅某乙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午饭。某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某乙吃过饭后,顿觉肚痛难忍,一会儿便倒地身亡。事后查明,某乙是因食用砒霜而致死亡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却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原因所引起的,即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成立犯罪。本案中某甲显然不是有意想害死其舅舅,故可以排除其故意犯罪的嫌疑。那么,某甲究竟对某乙之死持什么态度呢?某甲应承担刑事责任吗?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犯罪的,应认定为是过失犯罪,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可以把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l)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构成这种过失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预见,就不能构成此种犯罪过失;其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过失可能会发生危害杜会的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亦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率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构成此种过失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行为人轻率地自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某甲应该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举一个案例说说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熊某是卡车司机,某日晚8时许驾驶东风牌货车在中山大道中段,见到前面一百米处其好友帅某在人行道上散步。熊某想和帅某开个玩笑吓吓他,于是挂档高速向帅某冲去,结果不小心使帅某跌倒,致使颅内大出血死亡。熊某在主观上即存在着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本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称为过失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并称。在1997年《刑法》修订当中,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将过失杀人罪修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主要涉及对杀人的“杀”字的理解。“杀”这个行为只能是故意的    因此对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采用这个“杀”字来描述,不够科学。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科学而严谨。

       从罪体方面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指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人,结果是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法律规定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都要比故意犯罪轻。因为过失犯罪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故意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1979年《刑法》规定的过失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而1997年《刑法》修订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五年降七年。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如上修改主要是为了与其他过失犯罪刑罚保持平衡。其他过失犯罪大多是业务过失,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过失。业务过失重于普通过失,是各国刑法之通例。

       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凡事必须小心谨慎,避免疏忽大意,必须三思而后行,避免过于自信,否则不但可能因过失致人伤害甚至死亡,而且行为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刑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