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硫酸泼面 被处极刑——故意伤害罪

          霍某和凌某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恋人。他们之间有着非常浓厚的感情。在他们的恋情维持了三年的时候,由于某种原因凌某向男友霍某提出了分手 。霍某不同意分手。但是,凌某似乎已经铁了心,从此不再和霍某见面。

        霍某找了凌某几次,都没能见着她。最后,他在凌某下班的路上堵住了凌某,问她为什么要和自己分手。凌某回答说没有什么,只是觉得他们不合适,说完就走了。

        第二天,霍某打电话约凌某到其宿舍面谈,并准备了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当天傍晚的时候,凌某如约来到霍某的宿舍。霍某又向凌某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即趁凌某不备,将事先准备的浓硫酸全部泼到凌某的脸上、身上,致使凌某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严重烧伤。

        凌某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看不见,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她哀求霍某救救她。没想到霍某竟然恶狠狠地对她说:“谁来救你,你自己救自己吧!“当凌某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洗脸部时,霍某吓唬凌某说:“我再给你浇一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凌某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位浇去,凌某以为霍某又浇了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凌某对霍某说“你这样对我,还不如杀了我”,并表示要自杀。此时霍某不顾凌某的死活,将凌某拉进室内,既不对凌某采取急救措施,也不告诉居住在同楼集体宿合里的同事对凌某进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派出所去自首。

       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因恋爱不成,竟然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霍某作案后虽然能够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霍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呢?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谓极其残忍手段,指的就是像泼硫酸、挖人眼睛、砍人双腿等残忍的手段。

        宣判后,霍某不服,提出上诉。霍某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凌某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凌某,浇硫酸后对凌某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这些都说明他不至于被判死刑。霍某的辩护人认为,霍某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霍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表明,霍某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凌某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凌某,浇硫酸后对凌某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霍某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