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20102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在校学生丁某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该院在审查该案时,对张某是否作出非羁押诉讼启动了风险调查和评估机制。张某系在校高中学生,犯罪时未满16周岁,在整个案发过程中,一直是被动跟从,未对被害人实施具体伤害行为,且校方亦有促其复学的要求。案发后,丁、张二人在家长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院公诉处检察官走访了张某所在学校及其监护人和住所地社区,第一时间掌握了张某的一贯表现及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担保能力,走访了被害人家属并征询了他们的意见,对张某的取保候审有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了全面的预测和评估后,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成长教育,让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本案最终得以顺利开庭和判决,而张某被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张某即回归学校继续学习。

       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和领导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管理和领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进行法制宣传;管理和领导司法助理员工作等。

      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出台了大量的专门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具体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设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制度;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等等。

       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涉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能否有效的开展和教育改造的质量问题。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此外,在我国其他法律,如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特殊的保护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和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过程中,注重对他们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本案中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的高中学生张某是否作出非羁押诉讼启动风险调查和评估机制,作出全面的预测和评估后,将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使本案最终得以顺利开庭和判决,张某被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即回到学校继续学习。这种做法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