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故意造假隐匿罪证 构成伪证定罪量刑——伪证罪

       案情介绍:20103月至10月期间,在某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兆甲之子兆乙与熊某盗窃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兆甲为帮助兆乙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谎称兆乙犯罪时未满16周岁,致使某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兆乙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判决兆乙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兆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条件:(l)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几个环节。(2)必须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的行为。(3)必须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即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伪证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并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人;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结论或者意见的人;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司法机关担任案情记录工作的人;翻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担任外语、民族语言或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员。

       实践中要区分伪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点:(l)看行为人所作的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针对的事实是否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属于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细节性的虚假陈述,不以犯罪论处。(2)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伪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其所作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虚假的存在明知,而且必须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因为存在认识错误,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真实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实际中还要注意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l)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后罪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而后罪是一般主体。(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包括陷害他人和隐匿罪证两种可选择的目的,而后罪只包括陷害他人一种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兆甲明知其子兆乙在实施犯罪时已满I6周岁,但却在刑事诉讼中对兆乙的真实年龄这一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意图隐匿对兆乙不利的定罪证据,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