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尊重生命保障人权 适时削减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削减的死刑罪名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金美(34岁)于2011514日至6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制的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连通后,秘密地将银行资金114万元转入其事先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从其将银行帐上资金转入个人帐户时已经实际控制这些资金,即已达到既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情节严重,请求某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万金美的刑事责任。万金美的曾当过保卫科长、现已退休的大伯听了此事大惊,对万金美的父亲说,大事不好,这次金美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准备后事吧。万金美的大伯说得对吗?

       如果万金美的盗窃行为发生在201151日以前,当时的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加上万金美的盗窃行为情节严重,判处死刑的可能性确实极大。但是,算万金美这小子命大,刑法修正案(八)削减了盗窃罪的死刑,万金美的盗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的201151日以后,死刑是不会判了。

       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该条还根据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取消了此前有关单行刑法关于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仅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行为保留了死刑。近年来,有关部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多次提出,盗窃罪属于非暴力的财产性犯罪,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1997年刑法保留死刑的两种情形,也不属于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建议取消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同时,有关部门提出,实际中一些盗窃行为,虽然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罪门槛,但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完全取消盗窃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对于1997年刑法保留死刑的两种情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是可以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对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构成盗窃罪的规定。这样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是关于盗窃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虽然万美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最高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断地限制死刑的使用与适时地减少死刑的罪名,既是一个合乎中国实际的选择,更是一个合乎时代潮流的进步。此次《刑法》修改中最吸引眼球的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做法。一举取消了含有盗窃罪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按照此次《刑法》第八个修正案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此项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从高层到民意关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之共识,开始真正形成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