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烧自家茅草时失火 导致森林火灾获刑——失火罪

       2015年4月某日下午,被告人七旬老人金某在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红星村点火烧毁自家池塘边的茅草时,火势顺风蔓延到旁边山岭,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经萍乡市湘东区林业局调查,过火面积25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4.5亩。次日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对金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相关过失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对放火、决水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以及过失实施上述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决水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比,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这是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另外,鉴于这类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需要追究相应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五条中“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也需要在具体的分则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其中本条所规定的“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是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处刑。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本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本款规定,对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是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其中,“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失火罪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过失行为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34.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