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网上购买枪支零件 制造出售枪支获刑——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某从网上获知组装气枪的方法,并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气筒、阀门、钢管、夹子、望远镜等零件。2015年10月左右,龚某将自己会制造气枪的事告诉王某。随后,龚某按照上述方法制造了2支气枪并以1300-15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出售。经鉴定,上述2支气枪均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后经亲友劝说后,龚某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对被告人龚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严格管制。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的持有、使用也规定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移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邮寄”,是指通过邮局、快递等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为;  “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运输”与“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的方式不同,一个通过交通工具,另一个通过邮政、快递系统,“运输”一般较“邮寄”的数量要多。本款规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造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以及雷管、爆破筒、地雷等。
       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该解释进行了修改,在执法中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执行。
       第二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第三款是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与刑法总则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范围是一致的。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并售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