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酒驾猛于虎 害人又害己——危险驾驶罪

       2015年8月9日晚,在江西省萍乡市建设路某宾馆路段,47岁的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受轻伤,李某头部多处破损,现场昏迷不醒。所幸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只是受点皮外伤,醉酒驾驶的李某自己却自食其果,3根肋骨及右侧颧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对于这个有3个孩子的农村家庭的顶梁柱来说,他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不但要面临刑罚,大额的医疗费用对这个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将酒驾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车,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至2000元。再次饮酒后驾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至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酒驾害人害己,当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00mg/100ml时,人的反应速度会下降35%,达到150mg/100ml时下降50%,降低了判断和操作能力。此外,酒后会造成视觉障碍。正常状态下,人的视界可达180度,酒后视觉角度缩减,无法看清旁边景物及车道线。相关数据显示,酒后驾车已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一个诱因。
       2011年2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
        醉酒驾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车的行为。酒醉驾车,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可处1至6个月的拘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车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还应承担电动车驾驶员受轻伤所受到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身受伤的大额的医疗费。真可谓:酒驾猛于虎,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