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主刑之外视情处财产刑——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014年3月1日晚9时20分,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3月2日1时,暴力案件已造成29名群众遇难,昆明12家医疗机构共收治伤员143人,其中重伤73人、轻伤70人。特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击伤1人。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坚决将其嚣张气焰打下去。3月2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昆明“3•01”事件事发现场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3月3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2014年3月29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昆明“3•01”暴恐案4名犯罪嫌疑人。
        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
       近年来,基于国际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有关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希望进一步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三)已提高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再增加财产刑的规定,以剥夺这类犯罪分子的可用于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为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对本条作出修改,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增加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的,增加规定“并处罚金”;对其他参加的,增加规定“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者安排为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或者集团的人。“领导”,是指在某一组织或者集团中起指挥、决定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恐怖组织中的一般成员。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除判处主刑外,还要区别情形判处财产刑。
        第二款是关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实施恐怖活动的处罚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因此,刑法将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即规定为犯罪,将刑法的防线提前,不等到有其他更严重危害行为时才作犯罪处理。但对犯罪分子而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要借助其组织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因而往往同时又实施了具体的恐怖活动。本款作了明确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昆明“3•01”暴恐案4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4年,人民法院已依照当时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则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分子,除判处主刑外,还要区别情形判处财产刑,即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