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逃避缴纳不申报 构成犯罪受刑罚——逃税罪

       案情介绍: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已于案发前的2010l月去世;被告人汪某,该公司副总经理。2009l115日被告人汪某代表被告单位与某肿瘤医院签订了购房协议,将该公司开发的一面积为366.8平方米的商业网点销售给该肿瘤医院,后由该单位法人代表牛某于20091126日为肿瘤医院填写了一份销售商品房专用发票,该发票的金额为1311080.00,肿瘤医院陆续将购房款转入被告人汪某掌管的公司基建办公室账户,后被告单位对其200911月、12月纳税进行零申报,致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70142.78,占同期应纳税额比例的l00%。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

       根据20092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手工业者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息、承包、转包收入以及其他所得每月或者每次超过2000元的公民等。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只要依照我国的法律应当缴纳税款,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独立从事经济活动,而依法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单位,包括国有、私营、合资、合作、外方独资等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虽然没有规定要求特定目的,但是从其客观方面的表述以及逃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都是为了逃避应缴纳税款数,即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的,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l.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2.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3.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第一,对于纳税人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第3条的规定,构成逃税罪必须达到法定的量化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逃税罪量化的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同时,逃税成罪之量的标准还规定了情节要求,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二次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之情节,是与数额要求并列成罪之量的要求。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可以认为符合本罪的成罪之客观量的要求。但是,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数额较大是构成逃税罪一个必要要件,何谓“数额较大”,将其具体数额的确定交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作出司法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第二,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只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就能构成本罪。可见,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其构成逃税罪只需要达到偷逃税款数额较大,而不需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个比例的要求。对于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而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应当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多次犯有逃税行为和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所谓税收征管制度,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国内税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如果不是由税法,而是由其他部门法规定的涉税征管问题,如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口关税,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果偷逃进出口关税走私的,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逃税罪。因此,逃税罪侵犯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包括关税制度。

       上述案例中被告单位某建设发展总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汪某,应依照《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