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立足教育和保护 及时预防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小胖14岁,发育较早,读初中二年级,他无论身高还是体重,在班级里都是顶级的。小胖父母忙于做生意,没太管小胖的学习和生活。小胖仗着自己身材高大,不时使用语言威胁强拿初一年级同学的学习、生活用品或钱财,幸亏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并与小胖的父母沟通、交涉,使小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促使小胖将强拿初一年级同学的的学习、生活用品或钱财退还。小胖的父母从此配合学校加强了对小胖的家庭教育和监护,小胖最终改正了不良行为,成为了一个好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本条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教育”,主要是指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的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及其行为等施以正面引导的一种有计划的培养过程。本条所指的“保护”,主要是指为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的,使未成年人不受各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引诱或侵害,从而确保其不走上犯罪道路或者使其不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教育和保护原则,实际上是“教育原则”和'“保护原则”的合称,二者相辅相成,教育中见保护,保护中有教育,二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共同目标下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不可偏废。
        所谓“从小抓起”,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力争“早抓”或“抓早”,从儿童期着眼,从细小行为上入手,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年龄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儿童期就抓起,以达到早年就养成良好品行、树立起预防犯罪意识的目的;二是在行为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细小行为上抓起,即从未成年人轻微的不良行为上抓起,以达到防犯罪于早期不良行为的目的。
        所谓“及时”,即毫不拖延,以适应需要,也即通常所说的适时。
        所谓“预防”,即事先防备。要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超前性,把防线前移到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来,把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视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以确保不致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品行已恶性发展到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被动地去应付。
        所谓“矫治”,主要是指通过必要的教育、批评、惩治等手段,未成年人改正或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使其重新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并不等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会由此而被彻底“消灭”在“预防”之时,不免仍有个别不良行为发生,因而也就存在着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的问题。如果把“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视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是其第二道防线。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虽然在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上具有某种消极、被动的成分,但是,在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上则无疑具有积极、主动的意义,因此,一旦发现某个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就应及时进行矫治,这对预防其进而滑向犯罪泥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犯罪学、预防犯罪的实践与研究成果表明,犯罪人大都要或明或暗地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实施“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过程,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仅仅立足于对犯罪行为的预防,而应当将其提前到对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上来,以达到防犯罪于早期不良行为的目的。        
       发生在未成年人中的那些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以多欺少,或者使用暴力,硬要、明夺、敲诈、劫取其他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用品或钱财的“恶少”案件,多数在开始时只是欺负一下小同学,以后尝到了甜头,就一发不可收拾,导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对中小学生来说,不要认为年龄小、事情小就无关紧要,殊不知,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预防不从小开始,不从小事做起,就可能积小错为大错,积小恶为大恶,从错误发展演变到违法,从违法蜕变到犯罪,届时就难逃法律的惩罚。就学校而言,则要根据作案过程性的特点,从日常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注意观察学生的心理行为变化,一旦发现反常现象和不良倾向,立即予以早期干预,切不可平时不抓不管,到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方采取严厉的处置。        
        本案例中无论小胖所在的学校还是小胖的家长,发现小胖的不良行为后,对其进行的“矫治”都是及时的、得法的,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