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达到义务教育年龄 应受预防犯罪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内容和应从什么时候开始

       周小秋今年七岁,他已经在城南小学就读了一年,他和同学李小冬最近常常被同校四年级的张小春欺负:主要是强行索要零花钱,不给就辱骂。周小秋很生气,向班主任反映了张小春欺负他的情况。学校马上对张小春进行批评教育,并让他马上向周小秋和李小冬道歉,退还强行索要零花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要内容有哪些,应从什么时候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本条在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总体性规定中,明确了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的主要教育内容包括:
      (一)理想教育。对未成年人来说,理想对其行为具有定向和指导作用,是其学业和事业成功的起点,是力量的源泉。理想既是激发其健康成长、迅速前进的内在动力,也是在思想上消除和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引诱和侵蚀的重要保障。     
     (二)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预先构筑起预防犯罪的内在防线。
     (三)法制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有助于从小培养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四)爱国主义教育。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应教育未成年人树立起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使其不仅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悠久的文化,而且要热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正确认识祖国的悠久的历史和蓬勃向上的现状,增强民族自豪感,增强其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预防违法犯罪的信心,并勇于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集体主义教育。应当教育未成年人正确理解集体主义思想,让他们懂得在社会集体中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个人服从集体、集体关心个人。当个人与集体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服从集体利益,因为个人与集体是利害与共、祸福相依的,使其自觉地同极端个人主义、集团利己主义等作斗争。
     (六)社会主义教育。要教育未成年人懂得爱祖国首先就应当爱社会主义制度,使未成年人懂得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因此,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首先应当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自觉预防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七)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是很重要的,它直接服务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空间已日渐扩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也大为增加,这既是其迅速成长的必要条件,但其中也带来某些不安全因素。一方面,他们年龄偏小,社会经验匮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辨别是非的能力、确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极易受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蚀,因此,他们极易在无知或冲动中失足犯罪;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被害预防的意识,抵抗能力也极为有限,因而也极易遭受犯罪行为受害。此外,他们又大多在小学、中学接受学校教育,正在进行较为集中、较为系统、较为全面的义务教育,其接受知识、接受教育的能力和自觉性已较幼儿期大为提高。根据本法第二条明文规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从小抓起”的原则,对于已达则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结合其接受预防犯罪教育的必要性、可能性和重要性,加强对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以切实保障其自身不实施犯罪行为,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遏制犯罪现象的低龄趋势,同时也切实保障其自身免遭犯罪行为的侵害,为其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案中四年级学生张小春强行向一年级同学索要零花钱,不给就辱骂,属于不良行为。学校发现后马上对张小春进行批评教育,并让他马上向周小秋和李小冬道歉,退还强行索要零花钱,实际上就是对张小春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因为做得及时,使张小春彻底克服了不良行为。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的规定是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