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结合年龄生理心理特点 加强预防犯罪对策研究——加强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7月31日,由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广西钦州市委、市政府、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少年司法制度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在广西钦州举行。交流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广西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齐聚一堂,就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本条是关于应当加强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其生理、心理特点来进行。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生理、心理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即使处于同一年龄阶段,男、女性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人生下来以后,具有一个较长的生理上、心理上不能独立生活的依赖期。这个依赖期,通常要长达16年以上之久,其中,最初6年为婴儿期、幼儿期,属于完全依赖时期,而随后的10余年,则为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等,属于大部分或部分依赖时期。由此可见,在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仅只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开来研究,更重要的是应当严格区分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和不同年龄阶段,逐一把握其相应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具有不同年龄层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切忌不区分其年龄、不结合其相应的生理、心理持点,进行不切实际的、“大大小小一把抓”的“模糊研究”。
       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青春期教育的研究。所谓“青春期”,主要是指男女性发育成熟的时期。通常,女性发育较男性大约早一至两年,因此,女孩进入青春期大多是十三至十四岁,男子的青春期通常是十五至十六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性发育的年龄有提前的趋势。长期以来,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未能很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致使许多未成年人对生理知识、性知识、性行为的知识知之甚少,并对两性关系怀有神秘感,从而把目光转向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读物,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群体中,进行有针对性的青春期教育,包括性知识方面的教育、卫生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使行将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作好思想准备,消除其好奇心、不安全感、恐惧心;使已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加强其心理卫生指导。
       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心理矫治的研究。本条所指的“心理矫治”,主要是指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而通过科学的、心理学的手段、方法,以有效地纠正或改正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犯罪心理,使其重新养成正常的、健康的心理结构的活动和过程。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犯罪心理均由一系列要素构成,区别仅在于严重程度不同,这些要素如:不良的意识或反社会意识;不良的需要或强烈、畸变的需要;不良的动机或犯罪的动机等等。要有效地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犯罪心理进行“心理矫治”,就不能不围绕上述不良心理、犯罪心理的一系列要素进行研究,以尽可能消除其中的消极、负面因素。
       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所谓“对策”,也即策略或办法。预防犯罪的对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切实可行的预防犯罪对策,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行之有效,增强人们的预防信心,鼓舞人们的预防斗志。与此相反,不切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的对策,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一事无成。
       钦州会议旨在深入探讨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扎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教育和预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与此同时,总结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研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模式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提供更多科学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