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携带管制刀具 难免气盛伤人——杜绝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某个周末,小李在街上闲逛,看见一个地摊上摆满了各式刀具。小李来了兴趣,他蹲下来慢慢看,出于好奇,他问老板:“这东西有啥用啊?”老板看了看他,嘿嘿一笑,回答说:“小伙子,我这刀具啊可锋利着呢!你可以用它削水果啊。但是我觉得对于你们这些年纪的男孩子,这刀就更有用了。你想啊,随身带着把刀,到学校还有人敢欺负你?被人欺负了也能拿出来防身。”小李身形瘦弱,平时在学校就曾受身材高大同学的嘲讽和欺负。他想,要是有了这个东西,就再不用受别人欺负啦!当时他用零花钱买下了一把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一天,他与同学去学校,二人却因为昨天班级足球赛输了怪谁这样的小事发生了争执。当时两个人都很冲动,扭打在一起。但是因为两人身体素质实在太悬殊了——小李瘦弱力薄,小王却强壮高大,很快小李就处于下风了。小李心中气闷,联想到平时总是被别人欺负,所以心中只想着这次可再也不能输了!情急之下,他掏出在地摊上买的弹簧刀,不顾一切地向小王扎下去。小王当场血泪如注。后来小李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服刑。
        小李的行为属于由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要违背社会道德的不良行。”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种类的规定。
       不良行为是指轻微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消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所以,预防和消除犯罪必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实施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开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与教育,告知不良行为有哪些,以便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积极的防范与疏导。
       本条列举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九类。小李先是具有上述九类不良行为中的“携带管制刀具”的不良行为。
       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件,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只有依法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将《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三棱刮刀,只能由机械加工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法律规定,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管制范围的各种刀具。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关、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并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管制刀具均用于某种待定目的,未成年人除少数已就业并基于工作需要获准合法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以外,绝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的合法理由。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伤害,容易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当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管制刀具和教育未成年人以外,还得查清该管制刀具的来源,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当然,由于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因,少数民族的未成年人需要佩带刀具的,由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但如离开本民族自治地区以外,也不允许佩带管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