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针对社区实际情况 开展预防犯罪宣传——社区应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正南居民委员会所辖居民区地处上海南站,是一个集火车、地铁、长途客运为一体的交通枢纽地,外来人口流量大,各居民小区居住人口结构复杂,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较多。但正南居民委员会每年都利用学校假期组织所辖居民区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派出所民警、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家为未成年人讲法制课,教育未成年人慎重交友、不去商业性网吧和游戏机房,克服不良行为,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功夫不负有心人,有耕耘就会有收获,近10年来,正南居民委员会所辖居民区未成年人犯罪率为零,正南居民委员会历年均被评选为上海市徐汇区或者漕河泾街道未成年人工作优秀集体或者先进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本条是关于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的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基层政权,既不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它们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也是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它们协助地方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在工作上应当接受地方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派出机关)的指导,并取得其支持和帮助。因此,它们既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得力助手,同时也是其社区内广大居民或广大村民的知心朋友。
       进行法制宣传,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任务,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仅是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治安所必需的。因此,本法规定,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之一。未成年人均生活在各自的社区中,未成年人犯罪也大多在其生活的社区内发生,从而对其社区内的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的事情,同时也是社区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条所指的“针对性”,主要是指针对以下实际情况、实际需要而言:地方基层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的实际内容、实际要求、实际步骤等;本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特点、动向与趋势;本社区内未成年人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实际情况;本社区内未成年人及其居民或村民的预防犯罪意识高低强弱程度等实际情况;本社区内有关学校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中的教育计划、教育进度等实际情况;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等实际情况,如此等等。目的在于要求其法制宣传活动必须切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不搞形式主义,不千篇一律。
       至于其法制宣传的“活动“形式,本条未作具体规定,也未作具体限制,关键在于必须符合城市居民的特点或农村村民的特色;采用并探索出一些分别为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所喜闻乐见的、有实际教育效果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正南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实际的、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