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发现教唆违法犯罪 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应如何处理

        十五岁的小金是个不懂事的孩子,他总是到处闯祸,学习成绩也不好,家长为此操碎了心。小金常常和邻居大李混在一起,大李是个无业游民,每天无所事事,到处坑蒙拐骗小金在大李的影响下也开始走向堕落,常常欺凌弱小、索要财物。一日,小金看见同学小贾的PSP十分新潮,自己也想买个,但是无钱购买,心里很是恼火,便向大李倾诉,大李便对小金说:“这还不容易,你直接把小贾的PSP抢来用就是。”幸亏这话让小钟听到告诉了小金的父母,小金的父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此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本条是关于发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指用告诉、劝说、示意、请求、命令、挑拨、刺激、怂恿等方法,唆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自身不实施被教唆的行为,而是通过上述方式使得原先不具有违法犯罪意图的未成年人或虽有违法犯罪的意图但还没有决定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产生或增强违法犯罪的念头,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逼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暴力常指用刀刺、拳打、绳绑、鞭笞等手段逼迫未成年人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以其他手段威胁包括揭发未成年人的隐私、伤害其亲友、损坏其财产相威胁等,以此迫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通过掩盖违法犯罪的真相,在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诱骗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向未成年人许以满足其某种要求诱使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般而言,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是成年人,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主犯、累犯较多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腐蚀性。许多案件表明,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往往是交友不慎,受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朋友”的影响而滑向堕落的深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同时可以采取转学、迁居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进一步参加违法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也往往可以从其学校活动中反映出来,特别在某些地区的学校形成一种不良风气,即高年级的学生教唆、胁迫、引诱低年级的未成年学生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并结成违法犯罪小团体,形成恶性循环。学校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依法按校纪校规处罚主要责任人员以外,应及时教育被教唆、胁迫和引诱而加入违法犯罪小团体的未成年学生,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经常性逃学、旷课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详查其逃学、 旷课的原因,发现社会上有人教唆、胁迫和引诱他们违法犯罪的,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教唆、胁迫或者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就是该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的情况下,学校更应该肩负起教书育人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反映的有人教唆、胁迫和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依法及时查明真相,对确有其事的,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外,应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做好迁居、转学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采取包括对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责任者采取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唆、胁迫和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协同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的大李的行为属于教唆未成年人小金违法犯罪,小金的父母知道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明智的、合法的。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大李进行查处。关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的人可以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并可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