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及时制止 适时报案——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该如何处理

       鲁小梁今年13岁了,平时在学校不但不好好学习,还到处惹祸,经常和同学打架。 一天,经同学小王向班主任郝老师汇报,说鲁小梁前些日子加入了“兄弟会”,正在向低年级同学收受保护费。“兄弟会”是一个以欺压本校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为主的少年团伙,在周围的学校里都有极坏的评价,郝老师得知后,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是关于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
      “不良行为的团伙”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自愿结合、多次实施一种或多种不良行为的3名以上的人所组成的群体。未成年人具有结群性的持点,他们在与朋友、伙伴交往中的互相影响极大。未成年人具有对群体的依赖性和归属感,这是因为生理上的不成熟使其只有在群体内才有一种获得保护的安全感,于是,他们往往组成一些志趣相投的某些个人的联合体——团伙。未成年人参加的不良行为的团伙往往靠“哥儿们义气”聚集在一起,很容易向犯罪团伙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对于组织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未成年人还得责令其解散该团伙;对于积极参加此类团伙的未成年人应当教育其停止参加;对于被胁迫参加的则应向其说明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其强大的保护力量,告之不用担心;对于被教唆和诱骗参加的则应向其阐明是非,使其辨清是非黑白,不再被教唆和诱骗参加到这种团伙中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该团伙有犯罪行为的则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的转学工作,让其摆脱周围不良伙伴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其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有效地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情的恶化,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对团伙的核心成员和骨干分子除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外,必要时得对其实行拘留、收容教养、派送工读学校就读等措施,以及时对其进行矫正,防止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趋向严重;对一般参加人员,除了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外,还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也可送工读学校学习或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参加犯罪团伙的未成年人有包庇行为,应予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郝老师得知后,应该马上主动找鲁小梁进行劝导、教育,予以制止,让鲁小梁脱离“兄弟会”这样的不良团伙,并应该及时和他的父母沟通,让他们也对鲁小梁进行教育、引导,让他早日脱离“兄弟会”,恢复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