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业务自改革开放初期便成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的主要内容。 虽然民事纠纷和相关诉讼一直存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恢复了律师制度,而早在1980年底,北京和辽宁、广东、福建、浙江等省份的一些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就开始为当地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从那时起,民事诉讼业务便成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的主要内容。即使是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其主要工作内容仍旧是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经济,社会冲突不可避免。同时,公民财富的持续增长使社会冲突更加繁复,在形态上更加多样,这是社会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所伴生的。冲突的解决必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地进行,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涵是“秩序”。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实现,作为严格要求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

    (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业务也必须关注相关领域民事诉讼的结果。 不仅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会涉及民事赔偿,即使是非诉讼业务也必须关注相关领域民事诉讼的结果,例如合同业务、公司业务、房地产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都必须通过关注相关案例分析审判机构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以此改进后续的工作、弥补法律漏洞。因此,离开了民事诉讼知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其他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影响。

    (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介入民事诉讼是对司法公平的直接监督。 作为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同样掌握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对法庭的舞弊行为或裁决不公,能充分运用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从而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律师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称为“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

   (五)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通过民事诉讼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当年的 “存单纠纷案”、“股民权益诉讼”等推动着新判例的形成和新司法解释的及早出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这些都是在律师的倡导下推动的,至少不能排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