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民法典》中有关担保条款的变更 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及催收保全的影响之 三:婚姻家庭编、之四:人格权篇

       三、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商业银行的个人业务来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十分重要。《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对银行的贷款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银行对策: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确该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尽可能避免贷款纠纷,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袁小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29日,被告廖晏军向原告申请贷款并填写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申请贷款金额为50万元,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并申请了60个月的循环额度,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还款日为每月15日。……本申请表与《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共同构成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内容。原告向被告廖晏军核准贷款金额50万元,并于2015年9月24日发放贷款49.8万元,但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汉广发银行所诉与被告廖晏军借贷经过的事实属实,但原告武汉广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上“袁小棠”的签名系伪造。被告袁小棠、廖晏军于2015年10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被告廖晏军承担。被告廖晏军向原告所借49.8万元的贷款用途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中约定为生产经营,但实际去向不明。 法院观点:本案金融借款虽发生于袁小棠和廖晏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广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上“袁小棠”的签名系伪造,广发银行武汉分行对于发放的贷款用途负有监管义务,现广发银行武汉分行对于该笔贷款用于何处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本案金融借款系廖晏军冒用夫妻共同名义向广发银行武汉分行所借,袁小棠对该笔金融借款并不知晓,现本案金融借款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夫妻一方没有签名或者签名有瑕疵,银行需要证明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要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很困难的,所以银行应当以预防为主。在发放贷款时,严格审核贷款用途以及确认签名者的身份。

         四、人格权编

     (一)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本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结合数字时代社会情况的变化,在立法上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确认。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有效的回应了当前中国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忽视问题。商业银行提供各项业务,掌握客户信息,如何尽到合法的保护管理义务,将是商业银行未来的一个工作重点,务必引起重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对信息处理者的责任要求,基本上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但将责任主体从网络运营者扩展至一般信息处理者。商业银行也是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之一。

       银行应对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流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获取、加工和保存客户信息等环节建立全面有效的保护机制。在获取客户信息后,即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加工环节,减少信息泄露情况下的风险和损失;在保存环节,就不同类型和级别的信息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银行在为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可以在客户告知书或其他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中,以加粗文字明确告知客户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同时,请客户签署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文件。在处理客户时,商业银行应认真甄别是否涉及敏感、隐私信息,是否符合授权书所载明的授权范围,避免因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