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交通肇事被害人近亲属委托代理词 • 代理词 •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黎雅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黎雅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鉴于我的委托人没有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代理人在本案中的主要职责是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行使控诉职能、协助公诉机关揭露证实犯罪以及为委托人提供其他法律的帮助。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简要发表如下三点代理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犯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一是交通肇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而是逃逸现场;二是去公安机关投案是逃逸后的事情;三是因被告交通肇事后又逃逸现场,造成二死一伤、小车报废的严重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根据本案被告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量刑可以适用第三档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幅度内量刑。 三、被告的肇事行为造成的被害人近亲属的各种损失共计1571773.4元,保险公司和徐某林共赔了1017000元,而被告至今分文未赔,因此很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被害人黎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