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不受年龄大小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李晓萱在市教育局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育局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李晓萱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李晓萱的父亲李志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李志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李晓萱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李晓萱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李晓萱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也没有必要支付稿酬。该杂志社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该案涉及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民事权利,归根结底,就是未成年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是由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中,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又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自然人无论在年龄、性别、民族、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方面存在什么差别,都可以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从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民法典》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条规定,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受自然人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不管未成年人的年龄多小,不管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进行民事活动,都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就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尽管还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但已经是一个自然人了,同样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此外,还有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所谓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自然人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仟零四十七条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条规定是对自然人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再如,我国法律还规定,自然人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法律规定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健康成长。
自然人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任何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杂志社认为李晓萱不能被称为作者,没有著作权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出版社依法应该在李晓萱的作品上署上其姓名,并向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