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损失 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案涉工程使用过程中,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发现所有住宅楼栋顶层墙体及顶板普遍存在渗水现象,多次通过电话及联席会议的方式通知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承诺维修但是迟迟未能解决,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此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进场维修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最终确定由中标单位安徽泰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维修工程结束后,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后的造价为2739988.93元,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实际支付2657788.93元,其中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第三标段工程维修款为843771.70元。 

      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工程维修款843771.70元;2.依法判令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工程检测费用861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一、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维修费506983.02元;二、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检测费用52068元;三、驳回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寿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3709元,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91元。

       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问题。

       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章(《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本条对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责任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地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津、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属于是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发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使用人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限。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长,本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 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允许继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