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钟文涉嫌绑架案二审辩护词(2007年11月12日)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钟文父亲钟保中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钟文涉嫌绑架案二审辩护人。因为此案一审本律师担任过钟文的辩护人,所以对案件比较了解。现针对一审判决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一审法庭调查查明,用于作案的工具都是李四江和兰勇在广州和萍乡购买的,钟文没有经手购买或准备过作案工具。一审判决书第3页认定,“李四江、兰勇还购买了刀具和手套。”
四、李四江,兰勇实施绑架过程中没有与钟文联系,绑架得手后,二人串通不得将此事真相告诉钟文,谎称抢了他人500元钱而已,实际上李四江,兰勇各分的赃款5500元,而钟文分文未得。
五、陈某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一审法庭辩论时公诉人熊亮也说过,钟文在本案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钟文在本案中属从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上诉理由可以成立。本辩护人建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钟文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