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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胡远宏在团省委发表演讲
2013年7月12日,共青团江西省委员召开《学习龚全珍争当青年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讨会》。胡远宏应邀在会上作演讲。胡远宏说,关于学习龚全珍,我似乎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因为16年前我就对龚全珍有过接触、有过调查、有过采访、当她住她的大女儿家时去过她大女儿的家、去过她曾住过的敬老院,与她一起吃过饭、照过相,那主要是1994年——1997年我在中共莲花县委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的时候。1994年我到莲花县工作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就去拜访了龚全珍。1996年10月,中央《党建》杂志社拟编一本追寻共和国英模的专集,通过萍乡市委宣传部向我约一篇有关甘祖昌的稿子,我主要通过对龚全珍的采访,写了一篇题为《光照后人——写在甘祖昌逝世10周年之际》的纪念性文章,后编入学习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的名为《追寻永恒——共和国英模的昨天和今天》的专集。1998年以后,我在萍乡市广电局工作期间曾接待过到萍乡电视台录制节目的龚全珍,设晚宴招待她,派专车送她去省电视台录制节目。 接着,胡远宏从微观——家的角度说了他所知道的甘祖昌和龚全珍,从宏观——国的角度说了他所理解的甘祖昌和龚全珍的精神的价值。 胡远宏的演讲受到了与会人员的热情欢迎和高度评价。相关链接http://www.jxyouth.org.cn/gptq/201307/t20130712_8880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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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胡远宏受聘兼任萍乡中学法制副校长
2013年6月,中共萍乡市委政法委、萍乡市教育局、共青团萍乡市委联合发出通知,正式聘任胡远宏律师为2013-2015年萍乡中学法制副校长。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萍乡市市直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从教育工作和学生实际出发,参与学校年度法制教育计划的制定,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督促学校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帮教档案;报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信息;协助抓好所在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学校建立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等等。 法制讲座进校园 http://www.jxpxms.com/index.aspx?menuid=4&type=articleinfo&lanmuid=6&infoid=525&languag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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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胡远宏为市委党校青干班学员授课
2013年5月13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胡远宏律师受中共萍乡市委党校邀请,为中青年副县级后备干部培训班学员授课。胡远宏以《敬畏法律,敬重人民,努力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题,分三个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主要分析和阐述为什么十八大会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和十八大报告首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部分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和外延,主要讲解什么叫法治、 什么叫法治思维和什么叫法治方式 第三部分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分别从如下五个方面讲述: (一) 自觉学习法律,从心底里敬畏法律; (二)自觉执政为民,从心底里敬重人民; (三)做守法的模范,切勿以身试法; (四)在法律实践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五)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讲课得到了全体学员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通过该课题的学习,激活了学员们学法、用法、守法,努力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愿望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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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远宏说法”2012年八件大事
一、2012年2月,胡远宏律师应萍乡市司法局特邀,点评2011年度萍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 二、2012年3月,胡远宏律师被评选为2011年度全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受到萍乡市司法局的表彰和奖励。 三、2012年4月,胡远宏律师被聘为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 四、2012年5月19日,胡远宏律师应萍乡市司法局和萍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邀请,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民事诉讼业务技能》专题讲座。 五、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胡远宏律师被共青团江西省委聘请为“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并发给证书。接受聘请后,胡远宏在该研究会中主要负责未成年人法律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法学研究工作。 六、2012年8月28日,受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党委、政府的邀请,胡远宏律师赴该镇作《法佑少年漫谈——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侧重点》法制讲座。该镇在岗的全体机关干部、镇内各中小学的校长、各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市县驻镇各单位负责人共200余人聆听了讲座。 七、在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萍乡市司法局、萍乡日报社、萍乡市广电发展中心、萍乡市普法办于2012年10月至12月3日主办的首届“萍乡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经单位推荐,公众报纸、网络投票,评委评选,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胡远宏律师光荣当选首届“萍乡十大法治人物”。胡远宏律师于2012年12月3日参加了在萍乡市人民剧院(新世纪大歌城)举行的颁奖典礼,接受了市领导颁发的奖杯和获奖证书。 八、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二卷《有法有天》付印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张苏军作序。张苏军在所作序中指出,该书具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最新法律法规,普及最新法律知识,时代感强;贴近生活,由案说法,以法析案,通俗易懂;以小见大,系统介绍,触类旁通,法理性强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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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胡远宏律师下乡镇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8月28日上午,受上栗县金山镇党委、政府的邀请,胡远宏律师赴该镇作《法佑少年漫谈——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侧重点》法制讲座。讲座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四个方面;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的有关知识,该镇在家的全体机关干部、镇内各中小学的校长、各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市县驻镇各单位负责人共200余人聆听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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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胡远宏被共青团江西省委聘请为青研会副会长
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胡远宏律师被共青团江西省委聘请为“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并发给证书。接受聘请后,胡远宏在该研究会中主要负责未成年人法律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法学研究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水平,共青团江西省委根据团中央有关要求和团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部署,决定成立“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该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有关部门制订青年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提供决策依据;为团省委和各级团组织研究部署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协助开展好团干部培训和团员青年思想引导工作。该研究会的主要研究方向是:研究江西青年运动史;研究江西共青团工作新经验、新成效、新思路;研究江西青年基本现状;研究其他有关青少年的重大理论课题。 7月27日,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在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召开。团省委党组副书记、副书记曾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教授黄志坚出席大会,团省委副书记孙鑫主持大会。团省委办公室负责人、100余名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会员参加大会。会上,孙鑫宣读了关于成立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的决定。黄志坚宣读了团中央办公厅发来的贺信。与会领导为研究会会长、副会长颁发了证书。 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现有会员140多名,都是从江西理论研究领域层层推荐,好中选优产生的。其中包括:有一定热情、对理论研究感兴趣的老团干;有一定成果、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热心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有一定实践经验、对推进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有较深理论研究的优秀青年集体负责人和先进青年典型;有一定文字基础、在理论研究上有培养前途的现任团干部。胡远宏律师是以有一定成果、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热心的法学专家身份,被聘请为“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的。 相关链接:http://www.jxlawyer.com/index.php?a=show&c=index&catid=272&id=6084&m=content 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胡远宏简介: 胡远宏,男,汉族,1954年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1971年冬天高中毕业后当过生产队社员、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工人、中学教师、大学教员、新闻记者、机关干部和执业律师。历任共青团麻山公社三山大队第四生产队支部书记、共青团萍乡市麻山高级中学教工总支部书记、委员会书记、中共萍乡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中共莲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中心)调研员。1981年9月修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首届数学专业所开的高等数学单科全部课程;1985年7月毕业于萍乡教育学院中文专业;1989年修完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从1985年起,先后在萍乡教育学院、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等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后执业。曾在国家级及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论文论著数百万字,代表作有《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光照后人——写在甘祖昌逝世10周年之际》、《馅饼从天上掉下来》、《百姓与法》、《有法有天》等。2001年2月入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大辞典》(第11卷第1334页、政法专业类);同年12月跟随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同时入选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世界名人录•中国卷》(韩德培列第287页、胡远宏列第351页)。2011年5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现为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中心)总法律顾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作者、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撰稿人。联系方式:移动电话18979993807;13907996105; E-mail:13907996105@139.com;http://www.huyuanhong.com相关链接http://www.jxyouth.org.cn/gptq/201207/t20120730_7593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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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授课
2012年5月19日上午,应萍乡市司法局和萍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邀请,胡远宏律师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民事诉讼业务技能》专题讲座。 胡远宏律师以漫谈的方式,法学理论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在剖析一个又一个亲手办理的案例的过程中阐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事诉讼业务的地位和作用,包括:(一)民事诉讼业务自改革开放初期便成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的主要内容;(二)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业务也必须关注相关领域民事诉讼的结果;(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介入民事诉讼是对司法公平的直接监督;(五)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通过民事诉讼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二是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包括:(一)工作的时效性;(二)关系的复杂性;(三)过程的风险性;(四)技能的实践性;(五)结果不确定性。 三是民事诉讼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司法解释及判例;(三)各类基本民事法律;(四)相关的行政法规;(五)地方性法规。 四是代理提起诉讼,包括:(一)诉状的撰写与审查;(二)证据清单及说明;(三)诉讼时效;(四)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五)申请法院立案 五是代理应诉答辩,包括:(一)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二)管辖异议;(三)证据交换;(四)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六是一审代理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一)庭审调查;(二)法庭辩论;(三)最后意见;(四)调解;(五)解读一审判决书。 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近百名来自全市各县区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听讲作笔记,大都觉得讲座对他们的业务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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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免费咨询再送路费
2011年1月25日(农历壬辰年正月初三),60岁的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陡山村民熊启运,专程来到萍乡找胡远宏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熊启运一生未娶老婆,无子无女,无依无靠,且一身疾病。近日他在当地新华书店看见了胡远宏所著的《百姓与法》,当即购买了一本,并希望当面向胡律师请教。于是他身带着《百姓与法》按照该书所写的法律服务电话18979993807,约见胡律师。正月初三日,胡律师在萍乡热情接待了他,用了2个多小时时间免费解答他提出的法律问题,如:家庭经营的小厂财产如何分割;兄长曾在父亲去世后抚养了四个年幼的弟弟,现在兄长年老有病能否要求弟弟们赡养;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不还等等。 得知熊启运经济困难,胡远宏律师在为其免费咨询后还送给他回程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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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除夕夜的法律帮助
2012-01-22 19:31:26,大年除夕,胡远宏律师接到一封来自深圳的电子邮件,全文如下: 尊敬的胡律师: 新年好。 我是江西萍乡在深务工人员何建,有幸看到您开设的远宏说法,对您的渊博学识以及开展社会公益服务非常敬佩。新年本是快乐的。我却快乐不起来。因为自己碰上了纠纷不懂法请给予指导,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年仅17岁多的我在南昌求学期间向同镇老乡(校友)借了1000元后归还200元实际还欠八百元,当时都没有立下任何字据,也无旁人在场。没多久我就辍学在外漂泊,由于没有技能和职业规划打临时工生活,也没有及时归还。2005年对方及家长来家里要过一次,因为本人不在家我父母不知情也没有及时代还,也联系不上我。此后对方也没有来过要,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令。我以为对方不要归还了。谁知2012年元月20号,对方及兄长父亲三人来到我家里说我是骗子诈骗3000元要告公安机关(我不在家),造成邻居对我的误解,对我的名誉造成了一些损害。我父亲马上电话通知了我,我想都是同乡,并且对方曾经帮助过自己,虽然对方做法不妥,钱没有可以赚,人良心丢了永远赚不回来。我当即想我父亲要了对方的电话联系上了对方及对方家长,表示了自己给对他们家里生活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同意分期支付3000元赔偿给他们带来的不便和解,表示有时间回乡登门看望并请求对方不要去找我的父母,因为我父亲53岁了30岁才生下我前几年动了手术身体不好,接受不了打击。对方家长表示了原谅,但对当时借的是800元表示异议又说借了2600元没有达成一致,对方提供了银行帐号表示要我先汇点过去并否认去找过我父亲。当傍晚我准备去转帐时我父亲打电话告诉我对方来电话另要求支付利息。我一听感觉这事没有完全达成共识真的解决不了决定不汇了等通过法律办理。于是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条文还是没完全弄懂。 现在我的疑问是这样的: 1对方说我借本金2600而我记得是800(借了1000后还200)由于当时没有立下字据又没旁人在场我就是1分都不承认即使对方上诉这笔债务都无法认定这样我可以什么事都没有? 2另外我确实觉得内疚,毕竟曾经是校友我也不想失去这个朋友并且对方帮助过自己所以自己想主动支付3000元(包括800元本金)。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就是说如果我主动偿还是否给了对方诉讼机会?万一对方诉讼我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谢谢 2012年1月22日(星期天) 晚上7:58,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即将开始,胡远宏律师收到求助后立即回复,全文如下: 何建:你好!首先感谢你的信任。对于你求助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一、既然你实际只借了1000元且归还了200元只欠八百元,因为没有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法律上只要把所欠的800元还了就可以了;二、对方把1000元说成3000元但没有证据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你说的是事实,诈骗者是对方而不是你;三、没有借3000元你却认3000元的账是不妥的,助长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四、对方无证据要起诉你,如果你自己不承认他的无理要求,他们是很难胜诉的。法律将会保护诚实信用的人。如果你是一个诚实信用的人,那么这个春节你应该快乐起来。祝你春节快乐!胡远宏 2012-01-22 20:27:07,何建又发来了电子邮件,称: 谢谢胡律师,我会把法律上的800元归还,不迁就对方无理要求多给,我可以把它用来给父母添些衣服,自己学习,甚至捐款给希望工程。我相信我的春节会是快乐的。再次谢谢您的指导,您今天是我的恩师今后都是我的恩师!如果您不介意回萍乡了我一定当面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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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远宏说法”2011年八件大事
1.2011年1月,胡远宏律师应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邀,为萍乡市2010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作专家点评。 2.2011年4月24日,胡远宏律师应邀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联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编辑部在北京举办的“首届律师学院论坛:中国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其论文《律师与普法》被选编入该论坛论文集,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官方网站上刊登:http://lawyer.ruc.edu.cn/html/lswyy/3891.html。此论文是江西省唯一入选该论坛论文集的论文。 3.2011年5月,胡远宏律师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为江西律师中唯一获此殊荣者。 4.2011年6月,“远宏说法”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由新华书店在全国发行。 5.2011年7月,胡远宏律师所著的《百姓与法》被百度编为热词。网址为http://baike.baidu.com/view/6064689.htm 6.2011年8月28日,胡远宏律师参加江西省萍乡市和谐文明之光大型文艺助学宣传(演出)活动,受到高度评价。 7.2011年9月,胡远宏律师与萍乡实验学校签订《实验性法制宣传教育合作协议》,把律师的公益性普法引进中学校园。 8.2001年11月25日,在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团委组织的“与信仰对话——党史报告进校园”活动中,胡远宏律师为大学生作“回顾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史,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