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安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被告人江安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上旬,被告人黄乐平先后四次卖给江安华炸药包170箱、雷管17000发。江安华所购炸药,除用于与他人合伙开设的小煤井外,还转卖他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多次到案发地调查,在庭审中列举了不少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发表了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湘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依法判决江安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江安华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江安华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江安华,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参加了2006年3月10日和4月14日两次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应该认定江安华买卖炸药165箱,雷管13800发,比起诉书指控的170箱炸药,17000发雷管要少一些。虽然江安华2005年5月23日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案卷第107页)承认“跟黄乐平做了四次,有170箱炸药,17000发雷管”,但是这个数目与被告黄乐平2005年5月l9日第一次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供述的(案卷第34页)“他在我这里买过四次,共计165箱,并配了13800发雷管”有误差。况且江安华在2005年5月18日晚上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对雷管数量也只承认14300发。也就是说,江安华供述曾有一次承认过的,起诉书指控的“2005年5月上旬,被告人黄乐平还先后4次卖给被告人江安华炸药170箱,雷管17000发”中,既有被告江安华口供,又有其他证据(黄乐平供述)证明的,只能认定江安华买黄乐平炸药165箱,雷管13800发。
        二、黄乐平卖给江安华的炸药和雷管,江安华全部用于开挖小煤井,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中一部分用于江安华与三个股东合伙开挖的小煤井,江安华的供词和向阳煤矿股东郑全龙的证词,证明这个煤矿开采中用了江安华买来的炸药一百箱左右,雷管七千多发。一部分转卖给张世华也是用于开挖小煤井。 江安华的供词和与张世华合伙开挖杨歧前古塘煤矿的股东梁国金的证词证明这个煤矿开采中用掉张世华从江安华手中买来的炸药64箱,雷管6200发。本案全部卷宗没有任何材料证明江安华买下黄乐平的炸药、雷管用于开挖小煤井之外的事情。非法买卖爆炸物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当事人买卖的爆炸物完全用于开挖小煤井这样的生产活动,比用于生产活动以外的事情,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得多。
       三、江安华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属初犯,不是累犯。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误认为买点炸药搞生产不要紧,一时糊涂铸成大错。
       四、事发后,江安华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讯问调查,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款15500元。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随传随到,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五、江安华身患重病,迫切需要各方面的治疗,不宜收监羁押。2006年3月17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审查意见书(2006)萍法审字第03号作出了如下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江安华患::l、2型糖尿病,糖尿病早期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2、高血脂症;3、双肾结石伴左肾盂轻度积水; 4、脑血管供血不足;5、双眼底动脉硬化。被鉴定人目前仍有多饮、多尿、多食、全身乏力、视物模糊、肢端麻木等症状, 需用胰岛素治疗,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标准(糖尿病)之规定, 建议住院治疗,并定期复查”。
       六、江安华家庭负担重,收监羁押可能造成家庭更大悲剧的发生。身患重病的江安华上有70岁的老父,71岁的老母,,下有11岁的长子,9岁的次子,7岁的女儿。江安华是家中的主劳力。
       七、像江安华这样的情况,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法律上无禁止性规范。
       综上所述,江安华购买的炸药全部用于开挖小煤井,属初犯,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及时,且身患重病,家庭困难负担重,不宜收监羁押,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证明不收监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因此,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江安华从宽处理,从轻发落,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教育了当事人,同时还给了江安华全家一条生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远宏 
                                              20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