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少女无父无母 工厂负责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边远地区。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张小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陈某供小兰念完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专。因为陈某十分疼爱张小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他人的面骂张小兰,说她是“外人”。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示接受,但是心里十分不服气。    不幸的是,在张小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突然患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家里人在清理遗产时,发现了一张20万元的存单。由于张小兰尚未毕业,而且只有15岁,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张东表示愿意充当张小兰的监护人,张小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示愿意充任监护人。但张东认为,刘兵家离A市远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城市,可以更好地照顾妹妹。     由于张小兰就读的中专是陈某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办的,在陈某一些老同事的鼓动下,厂工会也站出来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理由是:张小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而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此外,张东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遗产而来的。而刘兵又离A市太远,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张小兰的合法权益,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监护是民法的重要制度,它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法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简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本案中,张小兰是被监护人。 张     小兰年仅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在与他人交往时很容易被欺骗,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只能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要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设立监护制度,不仅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弥补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使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而且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监护制度设立后,在被监护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将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和管教,防止他们发生违法行为,从而维持社会稳定。     哪些人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密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最合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又有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就应由其父母承担。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他们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依法负有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应该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的职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作为监护人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本人自愿承担监护职责;二是经有关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对近亲属以外的公民要求作为监护人的,法律上既鼓励,又有一定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果上面提到的这些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在没有上面提到的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张小兰的胞兄刘兵自张小兰被收养之日起,就不再与张小兰有关系。而张东则一贯对张小兰不好,他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主要是想侵吞张小兰所继承的遗产。因此,由张小兰养母陈某生前所在工厂的工会出面担任监护人,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是比较适宜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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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年龄智力不同 行为能力各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李颖十九岁高中毕业后,高考落榜。他不甘长期靠父母供养,决心自谋职业。征得父母的同意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他租了一间临街房,办一个小书店经营图书零售业务。开业几个月,经营状况良好。可是,冬季取暖时,不小心炉火引燃了书籍,烧毁了租用的房屋。房主要求李颖赔偿一万多元损失,李颖一下子赔不起,房主要求李颖的父母赔偿,李颖的父母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年龄的因素,一个智力的因素。当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发育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情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把年满18周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包括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独立履行公民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李颖高中毕业,已满十八周岁,按照民法的规定,他就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独立履行义务。在租营业用的房屋时,李颖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一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经营活动中,购货、销售等一系列的民事活动也由李颖独立地进行。同样,在进行这些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只能由李颖自己承担,而不能让李颖的父母承担。即使李颖本人无力赔偿房屋烧毁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让李颖的父母承担赔偿的责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赔偿计划,由李颖分期赔偿或采取其他办法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项特殊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一般均初中毕业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中的这项规定有利于鼓励青年参加社会劳动,有利于开拓就业门路。     以上说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面说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先请看一个案例:中学生刘小和(15岁)、王永杰(16岁)、赵元勇(16岁)三人相约,利用暑假到外地旅游。学校放假后,三人征得了各自家长的同意,带上父母给的旅费出发了。在某海滨城市,王永杰花65元买了一个工艺品,后来,因归途路费不够,王永杰又原价把这个工艺品卖给刘小和。三个学生返回后,刘小和的父母得知儿子买工艺品的情况,十分不满,说他不该花六十多元钱买个工艺品,要刘小和把这个工艺品退回给王永杰。两个中学生之间的这桩买卖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既不是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这个范围内,他的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刘小和和王永杰之间买卖工艺品的这项民事活动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刘与王的家长同意他们外出旅游,并给了他们外出的旅费,刘和王有权支配这笔旅费,当然也可以在旅游过程中用这笔钱买点纪念品。而且,刘和王一个十五岁,一个十六岁,两个中学生之间买卖一件六十多元钱的物品,这种民事活动也是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他们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买卖活动的后果,也能够慎重地对待这种买卖活动。因此,刘小和与王永杰之间的买卖是有效的,刘的父母不能以刘小和无权购买这种工艺品而主张买卖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不满十周岁的幼童,民法通则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种人的心智过于不成熟,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尽管如此,他们购买一些零星小物件如铅笔、作业本、小玩具之类的活动,并非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此外,仅为他们带来利益,而不会带来任何负担的法律行为(如赠与)之效果,他们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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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儿童年龄虽然小 合法权利应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先请大家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老工人张平安1990年退休。为了防止日后几个儿子为争家产闹纠纷,决定在他活着的时候,就把一生中的积蓄8万元存款和一套三居室房子分给三个儿子。8万元存款分给已经成家的大儿子张立和二儿子张浩,各得4万元,三居室房子分给正在读小学的小儿了张伟。三个儿子均无意见。大儿子和二儿子各拿4万元高兴而去,张平安也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主变更登记手续。十年后,张平安病故。这时候,房价猛涨。分给张伟的三居室房子,十年前能卖四、五万元,现在则可卖十四、五万元。张立和张浩觉得让张伟一人独得三居室房子不公平,要求把三居室房子作为父亲的遗产,由三兄弟共同继承,理由是:十年前父亲虽然把三间房给了张伟,可张伟当时只有11岁,他根本就没有管理这三居室房子,也没有能力管理这处房产。十年来,这三居室房子一直是由父亲管理,所以这处房产不能归张伟所有,而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兄弟三人平分。     案例二:黎军的儿子黎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并且得到有关专家的好评。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黎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黎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黎奇征得黎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黎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黎奇所寄的两幅作品。     黎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黎军气愤的是,黎奇的作品上没有署上黎奇的名字。针对黎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黎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能将你儿子的画收录进去,已经是很看得起你儿子,你们就该知足了!     上述案例一涉及物权的归属,案例二涉及著作权的归属,两起纠纷都与未成年人有关。物权、著作权都属民事权利,这两个案例归根结底,就是儿童能否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又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中讲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这种资格从出生时就开始享有,一直到公民死亡时才消灭。这就是说,不管公民的年龄多大,不管公民是否有能力进行民事活动,都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刚刚出生的婴儿,尽管还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但已经是一个公民了,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案例一中,张立和张浩以弟弟年小,无力管理三居室房子而否认张伟享有对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道理的。案例二中,出版社方面混淆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不是民事权利;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不是政治权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出版社方面还混淆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仅仅说明他们没有实现某些权利,承担某些义务的能力,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这种资格。打个比方:某人参加高考,结果没有被录取,这里,权利能力好比是“准考证”,而行为能力是“录取通知书”,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并不等于没有“准考证”,没有考试资格。可见,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版社认为黎奇不能被称为作者,没有著作权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出版社依法应该在黎奇的作品上署上其姓名,并向其支付报酬。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公民无论在年龄、性别、民族、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方面存在什么差别,都可以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案例一中的张伟能享有与两个哥哥同样的分得父亲财产的权利,案例二中黎奇能享有成年作者同样的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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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调整商事活动 规范商人行为——商法概说

           2011年4 月,甲公司为黄某等职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指明受益人。同年8月7日,黄某在回家途中突然遭遇一场车祸当场死亡。由于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同年10月23日,该公司在黄某之妻的委托下,从保险公司代领了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这笔赔偿金黄的家人并没有得到,而被该公司私自扣留了。    为此,黄的父母、孩子以及妻子等法定继承人要求甲公司给付其帮忙代领的保险赔偿金。但该公司告如他们该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而是公司为了弥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所以这笔保险赔偿金应归公司。四位法定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给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5万元。    单位为职工投保后,谁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本案涉及保险法,保险法属于商法的范畴。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商法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二个法律部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鉴于民法、商法内容丰富,我们对民法、商法分别概说。本篇对商法进行概说。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内容。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各个方面法律规范的完善,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来说,了解商法知识更是一种必需。如果想投资办企业,您就需要了解可以有哪些可供选择的企业形式,了解怎样去成立一个企业,了解设立企业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了解企业从设立到终止过程中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从而把问题“扼杀在萌芽中”,同时还需要了解作为投资资者会有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不得为哪些行为。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多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中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这样来描述什么是公司:公司是一种组织;要成立公司这样的组织,.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步步设,立,最后登记成立;股东向公司投资换得股权,股东凭此可以行使股东权,比如分得利润,管理公司;但是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任意撤回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出资,对公司财产的管理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来集体决议处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与公司法联系密切的有证券法。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来筹集资金,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来获得经济利益。证券的发行、承销、上市、交易等都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     另一部与公司法密切联系的法律就是企业破产法。一方面,破产法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下建立了清偿债权和了结债务的公平程序;另一方面,破产法中的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也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一种自我拯救的途径。因此,不管是企业管理人还是企业的债叔人,都有必要了解企业破产方面的知识。 如上述案例所适用的保险法,涉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方面的知识,也是如今需要普及的。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返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5 万元。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单位为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的情况下,单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不能享受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职工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并可据此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对保险金则享有继承权。本案中,黄某在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四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被告在代四原告代领保险赔偿金后,私自扣留保险赔偿金拒不给付的行为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该予以支持。     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我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为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作出规定,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当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中国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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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平等主体一视同仁——民法概说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二个法律部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鉴于民法、商法内容丰富,我们这里拟对民法、商法分别进行概说。本篇先说民法。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大法,更贴近生活,贴近社会实际。我们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民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一个人出生后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存权、被抚育和监护权;到了六周岁,就享有受教育权;成年之后,就享有签订合同的自由;到了法定年龄,享有结婚权、生育权;年老生病时,享有退休权和病退权、医疗保险权;死亡前享有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    我们生活的每一天实际上都在与民法打交道。每个人衣食住行更离不开民法。买米买菜、买衣买鞋、买房买车,就与出卖方发生买卖关系;请人做衣服,就与加工承揽人发生加工承揽关系;租房,就与出租人发生租赁关系;乘车乘轮船乘飞机,就与承运人发生旅客运输关系等。如江西省萍乡市普通市民老唐,2011年8月30日是他生活中普通的一天,早晨起来老唐去菜市场买了菜,回家吃过早餐骑自行车在上班路上不小心撞伤了一位老太太,因为出门忘了带钱包老唐只得向刚好路过的同事借钱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傍晚家里来了客人,赠一台小型收录机给他即将上大学的儿子,一会儿邻居敲门进来说,“下午收水费的来了,你家人都出去了,我为你代交了水费”, 妻子回家说,“今天买衣服发了小财,营业员多找给我50钱”,晚上一阵大风,把他家阳台上的花盆吹倒,砸碎一楼住户的石棉瓦屋顶和一些家什。实际上,这一天老唐身上发生了一系列法律关系或问题:早晨买菜他与卖菜人之间发生了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关系;上班路上骑自行车不小心撞伤了一位老太太,由此可能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出门忘了带钱包向熟人借钱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他与熟人之间因借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客人赠一台小型收录机给他即将上大学的儿子,这是一个赠与民事法律行为;邻居代交了水费,这实际上是一个无因管理的问题;营业员多找了钱,这在民法上叫做不当得利: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碎一楼住户的石棉瓦屋顶和一些家什,他将要承担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事情。公民与民法联系紧密。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犯罪,不触及刑律,但他每时每刻都在和民事法律发生关系,不管他是否意识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比如夫妻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双方是平等的,租赁关系双方也是平等的,意思自治,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民法的内容极其广泛而丰富,例如,民事主体制度,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问题;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解决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等问题;物权制度,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和占有问题;债权制度,主要解决财产流转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其中合同是产生债的最普遍依据;知识产权制度,主要解决智力成果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包括著柞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根据权利义务一效的原则,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夫妻关系确立后,就意味着应承担相互扶养义务,对子女应尽抚育和监护的义务;租房应承担交租金等义务;借车应承担保管、合理使用和届时归还的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应承担按时按数还债的义务。     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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