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 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管理

          廖晓新是某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廖晓新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其中原因。后经廖晓新父母仔细调查,发现廖晓新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该电子游戏厅没有标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这件事情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己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条是关于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管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指以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供成年人娱乐消遣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一些特定的娱乐场所,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类场所,无论是活动场所的环境,还是活动的内容都不适合未成年人,而且这类场所往往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是因为中小学校园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这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对经常进出校园的未成年人具有或多或少的诱惑力,而且涉足这些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甚至有很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这类场所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坏的响,对正常的校园秩序造成干扰。        第二款是关于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活动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人标志。”        为有效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本条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些规定使本条的规定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经营者可以根据有无身份证以及身份证的年龄判断其是否已成年。    本条为禁止性规定,违法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人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2004年《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中,某电子游戏厅开设在中小学校园附近,没有标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廖晓新的父母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某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某某电子游戏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电子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廖晓新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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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保证质量 加强监管——未成年人用品的质量以及包装

          多年来,市面上针对未成年人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是质量却参差不齐。因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而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婴儿喝了劣质奶粉成为“大头娃娃”、幼儿食用体积过大的果冻吸入气管导致窒息、小朋友使用不合格玩具造成中毒或受伤、未成年人服用易成瘾药物等。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就必须要对未成年人所接触的食品、药品、玩具以及其他相关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本条是关于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以及包装要求的规定。       首先是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的要求。总的要求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是指满足未成年人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食品,包括主食品和辅食品。主食品是指含有未成年人生长发育所需营养素的主要食品。辅食品是根据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对各种营养素需求的增加,而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婴幼儿的生理特点,为满足其生长发育的特殊需要,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及原辅料等较一般食品在营养、卫生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例如,婴幼儿食品必须含有一定比例与数量的营养素,严禁添加对婴幼儿生长发育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化学物质。       用于未成年人的药品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特点,而专门研究生产的、供未成年人使用的药品。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脏器稚嫩,患病时应该使用专用的药品。        玩具、游乐设施玩具是指供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玩耍,以提高智力的特殊用具。玩具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到他们的健康和安全。现实生活中因游乐设施的关键部位存在焊接不合格或者其他问题发生未成年人人身伤亡事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未成年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单位,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以预防损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事故发生。用具是指供未成年人使用,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时使用的物品,如奶瓶、摇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游乐设施、用具等也应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要求,保证未成年人使用时的安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次是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包装事项的要求。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需要注意的事项。由于未成年人身体特点,一些对成年人没有危害或者危害甚微的事项,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致命的伤害。      为有效防止因包装不当引起的对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除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需要注意的事项外,还应加强儿童安全包装意识。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的好奇心较强,而且抵御意外伤害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发生误食中毒、意外伤亡等情况,加强儿童安全包装意识可以进一步降低儿童误吞药品或有毒物质情况的出现。同时作为一种更为人性化、更注重社会效应的科学的包装方法与包装理念,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儿童药品安全包装是指可以避免儿童因误吞有毒药品或化学物质而造成一定程度身心意外伤害甚至死亡而为的一种相对较为简易的安全防护包装器皿或方法。其通常是指5岁以下的儿童难以自行打开但是一般成人可以无困难地开启,并正确使用的安全包装器皿或方法。美国是最早进行儿童包装研究并制定其测试方法标准的国家。       本条为禁止性条款,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除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给予处罚外,还应注意用于未成年人产品的包装问题,改变过去重视产品质量、忽视产品包装的做法,对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也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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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净化少儿出版市场——禁止制作出版有害未成年人的书籍报刊

           2013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网等国内主流媒体报道:中国画报出版社、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和《中外故事》、《故事世界》、《科技信息》等三种期刊因违规出版受到行政处罚。报道称: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的《不倒过来念的是猪全集》一书,内容充斥各种低俗、色情段子,且差错率为2.18/万,编校质量不合格。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的《我们YY吧》一书,以漫画形式传播各种自杀方式,并含色情内容。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山西省文化艺术传媒中心主办的《中外故事》擅自出版《萌动漫》等面向少年儿童不同版本的期刊,偏离办刊宗旨、一号多刊,刊发图片渲染色情,内容庸俗,格调不高。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故事世界》违规出版面向少年儿童的《故事世界·微言情》和《微言情》等不同版本的期刊,偏离办刊宗旨、一号多刊、封面标识不规范,大量刊登描述同性恋、同居生活等不良信息的文章,渲染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等有害思想。山东省科技厅主管、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主办的《科技信息》违规出版面向少年儿童的《动漫贩》等不同版本的期刊,偏离办刊宗旨、一号多刊、封面标识不规范,刊登文章内容消极,图片人物衣着暴露,成人化倾向严重。这些书刊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中国画报出版社、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两社在30天内将《不倒过来念的是猪全集》、《我们YY吧》全部下架收回,集中销毁。山西、河南、山东三省新闻出版局分别对《中外故事》、《故事世界》、《科技信息》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彻底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吸收知识快,求知欲强,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辨别能力差,有时甚至良莠不分,容易沾染不良习气。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是未成年人汲取知识和营养的重要的渠道,其内容应该健康向上,有益于传播和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有益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益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益于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更要精益求精,其内容不但要适应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需要,而且还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保障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权益,一方面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有益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限制、禁止和排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社会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便捷、快速,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的发展,为未成年人接受知识和信息提供了更为便利、更为广泛的途径。但与此同时,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巨额经济利润的驱使下,利用通讯、网络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内容及信息。例如,利用网络传送淫秽的图片、信息,以及包含淫秽内容的电话热线等,严重毒害和腐蚀了辨别力、抵抗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诱发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必须予以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       本条为禁止性规定,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出版单位要以中国画报出版社、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为前车之鉴,牢记自身肩负的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坚守出版行业的职业道德,多出优秀少儿读物,自觉做文化传承的守望者、社会公德的践行者、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者,让天下父母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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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采取积极措施 预防沉迷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

         光线昏暗、空气污浊、噪声震耳,游戏机屏幕上一群少年正在疯狂飙车,其中一个少年手拿利刃左劈右砍,清除“障碍”一路超车。屏幕前,一个十几岁的男孩仿佛是游戏中飙车少年的化身,忘我地操作着游戏,陶醉其中……这是笔者不久前在某网吧内看到的一幕。     多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导致网络成瘾、荒废学业、效仿暴力色情游戏、轻信滥交网友等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日趋严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犹如一股洪流,在让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的同时,也难免夹带着污泥浊水。一些青少年在精神和心理还没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便迫不及待地“跳”入其中。结果,网络不但吞没了他们尚不成熟的心智和情感,也吞噬了他们宝贵的青春,有些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失去了自由。法律有必要就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本条是关于国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的规定。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一方面,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大量的科学文化知识,开阔眼界,增加自身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沉迷网络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学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诱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未成年人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设文明的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除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学校、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指导外,还规定国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国家在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方面责任的明确规定。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在目前上网的人群中,这一病症发病率越来越高,而且未成年人患病比例更是远远高于成年人。心理医学专家对“网络成瘾症”患者的描述是:进行网络操作时出现时空失控,而且随着乐趣的增强,欲罢不能。沉溺网络可造成人体神经紊乱、体内激素水平失衡、免疫功能降低,引发心血管疾病、胃肠神经官能病、紧张性头痛、焦虑、忧郁等。目前的网络游戏大多以“攻击、战斗、竞争”为主要内容。这些游戏都是让参与者身临其境,在虚拟社会漫长的体验过程中获得升级,获得成就感,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很容易沉溺其中难以自拔。而且,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本来就与他人缺乏沟通,如再沉迷网络,更会缺乏人际交流,甚至产生自闭倾向。因此,未成年人沉溺网络的问题,必须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第二款是关于国家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的规定。首先是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为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为减少网络游戏泛滥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网络游戏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应积极鼓励从事网络游戏制作等相关企业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既是从事网络游戏制作的企业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与企业建立自身商业价值、保持企业长久发展与凸显品牌价值等紧密相关的核心战略问题。从事网络游戏制作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服从国家规范网络游戏行业商业环境、净化网络游戏行业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智力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培养的网络产品,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次,国家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较差,依靠其自觉性以及家长监管,还不足以完全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国家应积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从技术上使未成年人不可能长时间沉迷网络。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网络游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身份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对未成年人上网游戏和游戏时间加以限制;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其中PK类练级游戏(依靠PK来提高级别)应当通过身份证登录,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录进入。       为避免未成年人沉溺网络,除积极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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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红色动漫《安源小子》 寓教于乐激励少年——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由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创作的江西首部原创红色动漫剧《安源小子》于2011年暑期上映。 剧中故事发生在上世纪20年代的江西安源地区。主人公南伢子是一个年仅12岁的聪明、有正义感的孩子王。剧中的刘大叔是地下党员,是影响南伢子走上革命道路的启蒙者,后来遭邪恶势力杀害。刘大叔在革命启蒙思想的指引下,带领一群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少年英雄,借助沾上革命先烈鲜血的红领巾爆发出来的“神奇力量”,与邪恶势力展开惊心动魄的斗争。该剧以江西籍传奇将军王耀南为原型,塑造出聪明勇敢的少年王耀南——“南伢子”的卡通形象。 “南伢子”在革命启蒙思想指引下,带领一群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少年英雄,维护正义,与邪恶势力斗争,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最后走上革命道路。该剧结合少年儿童的审美习惯和视觉文化特点,以动漫的形式寓教于乐。在叙事上,讲道理而不古板,说历史而不枯燥,谈红色而不教条,故事生动,结构紧凑;在表现形式上,汲取日本和欧美动画动漫的优点,工艺精湛,色彩明快,画面感强,人物形象鲜明,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教育激励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及鼓励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内容,第一款是关于国家鼓励扶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规定。本条所指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主要是指可以满足未成年人特定需求的精神文化作品。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都较弱,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淫秽书刊、音像、网络制品的影响而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甚至会模仿实施犯罪行为。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等作为精神文化的主要提供者,应努力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作或者提供各种健康的作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本条规定国家应当鼓励大众媒体等文化创作、传播组织以及所有具备精神文化创造、生产和传播能力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本条所称的“鼓励”、“扶持”,包括多种方式。例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布置任务、发表指示,或发出通知对某些节目或作品的创作给予示范性的鼓励、支持或表彰,或设置各种奖项、设立基金会,或制定各种税收上扶持政策,等等。政府应把禁止不良文化糟粕和鼓励有益文化成果相结合,把惩罚与推广、禁止与表彰相结合,对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作品,大力鼓励、表彰、推广、奖励。       第二款是关于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进行普及科学知识活动的规定。加强未成年人科普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科普教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科技创新的能力,引导未成年人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提高科技素质,是关系到“科教兴国”的长期战略性工程。国家应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科普教育工作。各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应加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依法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教育未成年人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对投资举办未成年人科普活动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和扶持。        为鼓励扶持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创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曾向该公司提供五年免费办公用房等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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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拒绝儿童观看歌剧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共文化设施应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柳某从3岁起就喜欢听歌、唱歌。星期六晚上,9岁的柳某随父母兴致勃勃前往某歌剧院观看歌剧演出,走至门口时,被歌剧院的工作人员拦住不让其入内,理由是本歌剧院谢绝10岁以下的儿童入内。柳某的父母再三恳求,工作人员都不为所动。事后,柳某的父母代理柳某将某歌剧院告上法庭,认为歌剧院侵犯了柳某享受国家文化设施服务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定歌剧院的行为侵权并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会支持柳某的诉讼请求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歌剧院不让10周岁以下儿童入内观看演出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场所的规定。这类场所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这类场所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公益性原则,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这些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确需集中食宿、使用交通工具或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集体组织的大规模普及性科技、艺术、体育竞赛及教育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特长、专长学生的培训项目要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成本费,确有特长又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实行免费”。二是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场所的规定。这类场所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这类场所有的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有的是个人或者企业投资建设,其本身维持开放需要一定的成本,但仍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明确其功能定位,根据当地以及场所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服务。       本案被告某歌剧院在答辩中称,10周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周围事物不能完全理解,对于具有一定抽象性的歌剧更不能理解其内涵,也不能达到陶冶情操的目的。同时,10周岁以下儿童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容易吵闹会影响其他观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答辩人谢绝10岁以下的儿童入内的规定是合法的,答辩人没有侵犯柳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文化场所不仅应当允许未成年人入内,而且应当依法优先、优惠向其开放。歌剧院属于国家社会文化设施。因此它应当为全社会公民服务,未成年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同其他公民一样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因此也应当享有得到国家文化设施提供的服务的权利。被告歌剧院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柳某入内观看演出的做法损害了9岁儿童柳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做出判决,支持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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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捐资助学数百万 为了孩子的明天——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2013年7月24日上午9时,由共青团萍乡市委、萍乡市少工委主办,昌盛大药房独立承办,萍乡市文明办、萍乡日报社和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共同协办的2013年“为了孩子的明天”爱心助学活动正式启动。 “为了孩子的明天”爱心助学活动是共青团萍乡市委、萍乡市少工委联合昌盛大药房打造的一项公益品牌,六年来,该项爱心助学活动已经累计捐资两百多万元,资助几百名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2013年的爱心助学活动计划捐资39万元,资助130名贫困学子,为贫困学子解决就学燃眉之急。活动期间还将开展“你签名、我捐款”、“爱心义卖”、志愿服务、励志教育等活动,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未成年人,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到关心未成年人活动中来。     共青团萍乡市委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开展的这项活动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所谓“社会保护”,就是要求作为保护主体的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顺利完成向成年人过渡的重要保障。而且,社会保护将随着未成年人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大而日益重要。作为社会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未成年人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接受社会的影响,逐渐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婴儿自降生之日起,到露出第一次微笑,并逐渐能够识别母亲的面孔,就开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属性了。当未成年人进入儿童时期,他们就开始有意或无意地接受社会的影响与作用,开始了人生的社会化进程。进入青少年时期,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程度也逐渐加强,主要表现在青少年能够逐渐进入到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领域,并受其影响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化程度。        本条共分两款,主要是倡导性规定。 第一款首先规定全社会都要尊重未成年人,其次规定全社会都要保护未成年人,最后是提倡全社会都要注意教育未成年人。本条所说的“教育”还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意思在内,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加深理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所谓“社会团体”,是指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闭体。所谓“企业事业组织”,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组织。所谓“多种形式”是指,作为社会保护主体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以适合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来开展各种各样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包括电影、戏剧、文艺演出、演讲报告会、知识竞赛、参观展览、各项体育活动等多种形式。     共青团萍乡市委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开展的“为了孩子的明天”爱心助学活动,既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贫困学子的关心、爱护,又是一项面对未成年人的励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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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学校发生伤害事故 应当及时救护处理——学校的及时救护责任

           某中学一名14岁学生林杉,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林杉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        l.教育活动事故。狭义的教育活动,是指学校正式安排的各项教学课程活动。然而学校的活动往往并不仅仅是正式安排的各项课程活动,一般认为,只要是属于教师职务范围之内如课堂讲授、课外活动,学校举办的特殊形式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教育辅导、教师自己决定带领学生在野外郊游或登山活动等各种活动,或在教师指导、监督下进行的课外活动、社团活动、运动会及学校特别庆典活动, 都具有教育的性质,属于广义的教育活动,。这其中容易发生危险的活动如体育、自然科学实验课程,安全隐患比较大,学校和教师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妥善采取措施处理。        2.学校设施事故。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的事故。                3.学生间事故。学生间事故,是指发生于学生之间,因其他学生侵害而发生伤害的事故。例如,学生在下课时间,因玩耍或恶作剧致其他学生受伤的情形,即属于学生间事故。虽然学生间事故常常是学校或教师所不能预防的,发生的原因也与学校无关,但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对其行为加以告诫并采取措施制止,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而产生的事故;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而产生的事故;因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而产生的事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而产生的事故;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因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等。这些由不同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人数众多的情况,在产生骚动和混乱的情况下,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疏散退场,以免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事故。一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教职工扑救,并拨打电话向消防专业人员报警,扑救时要先救人后救物,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首先应拨打救护电话和报警电话,通过可利用的通讯方式,迅速将情况向有关人员报告,请求紧急救援。在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做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一步治疗。其他学生应当迅速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当证实是某种食物中毒时,学校应迅速组织处理抢救,如催吐排毒。事故发生后,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送校医务室由卫生老师清创、敷药、包扎或是送医院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如有伤亡人员,要尽一切可能及时、积极、努力进行抢救治疗工作,并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对于某些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参与救治意见。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        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林杉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最终延误林杉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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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制定预案组织演练 增强学生自保能力——应急预案

        2005年6月10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的特大山洪灾害,导致105名学生遇难。山洪显然属于自然灾害,但学校修建位置过于低洼、天气预报不及时、应急机制不健全等人为原因,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事后,包括宁安市委书记、遇难学生所属学校校长在内的10名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市发生特大地震,安县桑枣中学校附近的单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很大,但该校的2200名学生、100多名老师却安然无恙。原因是该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叶志平从担任校长后,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从2005年开始,每学期都在全校组织一次紧急疏散的演习。那天地震,学生们正是按着平时学校要求和他们练熟了的方式疏散的。震波一过,学生们立即冲出了教室,整个行动仅用时l分36秒。大震之后,叶志平把孩子们带到了家长面前,告诉家长,娃娃连汗毛也没有伤一根。后来,中组部命名表彰叶志平为“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        在2005年6月10日发生的特大山洪灾害中,如果受灾学校选址得当,学校建立、健全了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进行了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可能不会造成这么多学生遇难。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特大地震中,因为桑枣中学根据需要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切实组织了演练,创造了特大地震无伤亡的奇迹。从法律的角度看,叶志平是一位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好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学校的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引起,具有突发性或难以预见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对校园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目前我国教育系统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安全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学校制定的突发事件预案不细致、不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救助。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写入法律,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为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应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l)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门和人员的组成及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可行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配备防火安全设备、急救药品等设施,并定期开展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通过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广大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和防灾避险的能力,提高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除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要有意识、有计划地对学生开展防灾避险教育,把《安全教育读本》纳入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中毒等各种安全自救训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自护和互救互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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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学校组织校外活动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学校对其组织的校外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某县初级中学一年级3个班的153名学生,在春游结束返回时乘船过河。其中一搭载16名学生的小渔船倾覆河中,经附近的人奋力抢救,有10名学生被救起,其余6名女学生当场溺水死亡。据了解,数只体小形窄的小渔船在分批摆渡这些学生时,每次最多只能载11人。但是在摆渡即将结束时, 一只渔船的6名学生在渡过河后觉得坐船好玩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同对岸的10 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在场的老师对此未加制止。船至河中时,由于船体超载,加之女学生惊慌害怕,造成船体失衡倾覆。学校方面对于这种并没有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意外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近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有些教学活动并不仅仅限定在校内。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不仅要从内容及形式上防止对学生、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要防止在活动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春游、秋游是中小学经常组织的户外集体活动,对于学生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增进团结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因其趣味性而深受未成年人的欢迎。但由于春、秋游活动多在野外进行,遭遇危险的系数显然高于校园内,而教师人数少,学生人数多,出现保护方面疏漏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现实中时有出现未成年人在春游、秋游等野外活动中受伤,或是在往返途中的车船上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秋游的活动中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学校首先要尽可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检查出行使用车、船证照是否齐全,尽量不租用个体经营的车、船,而且决不能为了省钱而超载出行,拿学生的人身安全作赌注;在需要乘船、渡河时,应教会学生使用船上的救生衣,做好逃生的准备;带队出游的老师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野外急救等常识,出游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出游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尽可能保护学生远离危险,在玩得开心的同时,也玩得安全。       本案中,在摆渡即将结束时, 一只渔船的6名学生在渡过河后觉得坐船好玩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同对岸的10 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时,在场的老师对此未加制止,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学校应该对6名女学生溺水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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