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不得实施体罚 不得侮辱人格——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某民办幼儿园大班幼儿虎虎特别调皮,经常欺负小朋友,有时还偷偷跑到园外玩,害得老师到处找。与家长联系,回答是生意忙、顾不上。最后老师只好在组织活动时搬把小椅子让他坐在门后,规定他可以不听讲,但不能随便走动。中班有一个叫毛毛的孩子,爱动爱说,爱跟同伴打闹,老师为此很头痛。为了教育他,有一天老师让其站在小椅子上,把两只胳膊举起来,站了四十分钟。       该幼儿园大班、中班的老师的做法对吗?       以上两位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他们对幼儿采取的教育方法,构成了体罚和变相体罚,损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1.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和未成年学生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不仅也有人格尊严,而且他们的人格尊严也不容许他人侵犯。但是,由于他们年幼无知,不了解自己具有的人格尊严,又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因而他们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人们的忽视和侵犯。个别教师和保育人员对儿童、未成年学生常厉声训斥、实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粗暴侮辱、摧残,严重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极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法特别强调,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当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归根结底在于教职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教育者应当首先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具备了良好的师德,才能保证在处理各种情况时都能够尊重学生,不伤害学生的人格。所以,教师应当从提升自身的素质着手,善于解剖自我,走出心理误区,严格地要求自己,宽容、友善地对待学生。教师应当避免恶语中伤,践踏学生的人格,引发逆反情绪和对抗行为,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根据本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首先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其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既要晓之以理又要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平等、亲密的关系。最后,对于有某些缺点错误的幼儿和学生,要特别耐心细致,循循善诱,从多方面关心他们,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而绝不能遇到学生“不听话”就火冒三丈,用打骂或体罚的方法解决问题,否则将会给未成年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成长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和严重后果。        2.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或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学生自己打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       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教育民主制原则,违背了为人师表的精神,有损于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对未成年人今后的人际交往有很大消极影响。他们将只会通过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对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质的形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危害。       禁止体罚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对学生的过错行为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惩罚。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给予公开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其目的仍是通过惩罚教育学生本人和学生集体。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因此,必须切实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教育理论水平,加强师德修养,提高教育能力,培养教育艺术,这是彻底清除体罚现象的根本的、长远的措施。        本法对体罚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 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某民办幼儿园大班、中班的老师的两位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所在幼儿园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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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保证睡眠娱乐锻炼 减轻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前年秋天,某市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 初中三年级学生小秋放学回家以后做作业一直做到晚上十一点,太累了,睡了一会觉,一大早又开始做作业。然后,在准备上学的时候,从阳台跳楼自杀。家长及时发现后紧急送往某军区医院抢救。可怜的孩子醒过来的第一句话是:“妈妈,我不想上学了!作业做不完啊。” 他的妈妈答应道:“不上学了!” 发生这种令人痛心的事情主要是学生负担太重,没有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天长日久形成严重的心理压力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本条是关于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减轻其学习负担的规定。       原国家教委公开发表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规定:“要教育学生,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原则上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有9小时睡眠,高中生有8小时睡眠。”这些条款都是依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由一批医学、卫生专家参与制定的,是孩子健康最基本的保证。可是,今天绝大多数中小学生睡眠不足,近50%的小学生和近80%的初中生每大感到困乏劳累,而学生们的困乏最直接的原因是上床太晚而起床太早。影响孩子睡眠的主要原因是作业多、习惯不良、来人和家人看电视干扰,还有家离学校远,又要早到校,等等。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学习负担太重。睡眠不足,对人的学习、生活、心理都有影响。睡眠少,人的神经就弱,各种心理疾病就容易发生。         也许说“玩”是儿童的权利,让许多人接受不了,更多的家长更愿意说玩是孩子的天性。这恰恰反映了众多家长对孩子娱乐权的忽视。《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 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当孩子玩耍的时候,家长们通常喜欢教导他们不要浪费时间,要抓紧时间学习,甚至阻止孩子去玩,致使相当多的孩子没有时间玩,这其实就是对孩子娱乐权的侵犯。虽然有的家长留出了一定的时间让孩子们去玩,但也仅仅是让孩子在家长指定的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去玩,对于孩子的一些正当但有些大胆的要求往往是简单、粗暴地拒绝,这其实也是对儿童娱乐权的忽视。正是由于长期不重视孩子娱乐的权利,使得家长、学校乃至社会在如何让孩子玩得有益于身心健康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甚至造成给时间让孩子去玩而孩子自己也变得不会玩了。        至今,学校、家长对孩子的体育锻炼仍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人认为孩子身体不错,没必要锻炼;有人心疼孩子,怕孩子吃苦受罪。未成年学生体育锻炼缺乏还有一个主要原因,也是学业压力太重,致使提供给中小学生的锻炼时间越来越少。不少学生说,他们并不是不想锻炼,而是在连睡眠时间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基本上没有时间锻炼。       孩子打从进学校的那一天起,他稚嫩的肩上就扛起父母沉甸甸的希望。现行中小学课程设置过多、教材偏深、要求偏高也是造成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原因。例如,小学生以前只要学习语文、数学、自然等,而现在还要学习英语、计算机等课程。上述种种原因,使得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成“顽症”。要真正推进素质教育,“减负"已势在必行。        减轻学生负担不等于盲目删减教学内容,也不等于随意减少学习时间。“减负”并不单纯是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数量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渐进而深刻的革新,是教育观念的变革。只要依照科学的减负方法,加上我们的教师家长积极适时转变观念,建立起科学的社会用人机制和人才评价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察督导,才能促使减负走向健康的轨道,真正实现减负增效,才能避免未成年人学生因不堪重负而走上极端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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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根据身心发展特点 抓学生青春期教育——社会生活指导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负责青春期健康教育的康老师今天给初二(5)班的同学上青春期健康教育课。康老师首先与学生交流,引导同学们观察自己现在和小时候的身体特征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而使同学们明确什么是青春期。(青春期指以生殖器官发育成熟、第二性征发育为标志的初次有繁殖能力的时期,在人类及高等灵长类以雌性第一次月经出现为标志;泛指青春期的年龄。青春期是指由儿童逐渐发育成为成年人的过渡时期。)     康老师告诉同学们,青春期目前在各国并没有一致的年龄范围,一般指13、14岁-17、18岁这个阶段。一般来说,女孩子的青春期比男孩子早,大约从10-12岁开始,而男孩子则从12-14岁才开始。青春期是人体迅速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继婴儿期后,人生第二个生长发育的高峰。这一期间,不论男孩或是女孩,在身体内外都发生许多巨大而奇妙的变化。接着,康老师组织大家共同讨论,了解青春期的基本特征和如何顺利度过青春期。        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本条是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等方面教育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经历了一个身体由小到大、个头由矮到高、体力由弱到强的发育过程;二是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过程。这些与成年人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要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就必须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各类教育。        教育是学校的主要职责,主要体现为:        l.学校应当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社会生活指导是指学校就整个社会生活领城,给每个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具体引导和帮助,使其获得全面发展。社会生活指导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学习指导、品德指导、身心健康指导、闲暇指导、个人生活指导、职业指导、升学指导等等。社会生活指导可以分为个别指导和集体指导。个别指导是指班主任根据每个中学生不同的特点和需要对其有目的、有计划地个别帮助和个别指导,如个别谈话、访问。集体指导是指班主任根据班级全体成员或班级内相同类型的成员,就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帮助和指导,如讲座、讨论。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应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多方位沟通,深入了解学生的生活状况、思想和活动;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状况,着眼于个别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尊重并相信每个学生都存在自我发展的潜能,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引导他们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得到尽可能完善的发展。        2.学校应当进行心理健康辅导。        心理健康辅导是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心理健康辅导是指学校咨询工作者通过课程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上的辅导和帮助,以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心理健康辅导活动一般应安排专门的课程,面向学生集体有计划地、连续地开展。但与其他课程不同的是,其目的是直接满足学生维护和发展自身的心理健康的需要。         3.学校应当进行青春期教育。       “青春期教育”主要是指对生理上趋于成熟但在心理方面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性生理卫生常识的教育。其主要包括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教育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迸行。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与成年人是有区别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基本稳定,而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处于过渡时期。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同,其生理、心理发展状况、成熟程度也不同。例如,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智力水平、心理承受能力、行为自控能力等,都因年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小,辨别能力、行为自控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越差,智力水平也相对低下,极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形成不良的心理因素。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时,只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不同生理、心理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帮助未成年学生顺利地度过青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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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不得歧视问题学生 不得违规开除学生——禁止歧视未成年学生

          小王、小陈、小刘是邻居,分别就读于某初中二年级、某初中三年级、某小学五年级。三人平时关系非常要好,经常结伴逃学出去到处玩耍,远宏由于小陈、小刘的父母都忙于工作,无暇过问孩子的学习情况;小王的父母则对其过于溺爱,百依百顺,因此三人逃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成绩大幅度滑坡。小王素来脾气娇纵,平时便经常欺负同学、顶撞老师,已经受过警告处分却仍无效果,加上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校方遂决定将他开除。小陈在中考模拟考试当中名列年级末尾,经校方“研究决定”对小陈进行劝退,不让他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小陈的父母一再向校方求情也没用。小刘期末考试几项科目都未能及格,学校以成绩太差为由,对小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后,决定让他留级一年,这让小刘感到非常自卑,在新的班级一直抬不起头来。         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劝退学生或者强迫学生留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学生的规定。        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本条经修改后主要有两点变化:(1)将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学校应当关心、帮助学生,不得歧视学生的内容增加到本条规定;(2)规范了学校开除学生的规定,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通过修改后的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未成年人所接受的教育是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的,学校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主体之一。学校的责任主要在于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歧视学生,是指学校和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而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不得歧视学生是学校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在一些教学活动当中,由于一些学生有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残疾,或者智力、能力等方面有缺陷,成绩落后,性情孤僻,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教导。对这种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教师往往容易产生偏见,态度冷漠,没有耐心甚至恶语中伤。久而久之,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继而对下一个阶段的教育也会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形成了恶性循环,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在智力、能力、性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很大,他们不应该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欠缺而受到他人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教育就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就要求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即使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生,也要格外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学校开除小王、劝退小陈、让小刘留级一年的做法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应该予以纠正。否则,小王、小陈、小刘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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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中国中学名校、江西省优秀重点中学萍乡中学,百年来培养出了包括4名两院院士和36名具有少将以上军衔的将军在内的五万余名优秀学子,遍布五洲四海、大江两岸。萍乡中学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倡导教育科研,坚持不懈地开展教育改革,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校高考成绩长盛不衰,历年来稳居全市第一,全省前茅,培养了众多北大、清华学子及少年大学生。学校特色活动独树一帜,率先在江西中小学中开展无线电测向运动,成为北京市外唯一的一所“青少年科技俱乐部基地”的学校……,这里的学生,在全国乃至世界的舞台上绽放光芒:有中央电视台“三星智力快车”周冠军,有国家级发明小能手,也有在日本岗山纵论世界环保的科技小星,还有29届北京奥运会火炬手……,这些,都是该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本条是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的方针政策、实施手段、培养目标的规定。                                 所谓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国情,借鉴国际教育发展的经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及受教育者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或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的教育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中有全面的表述,具体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任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教育培养的目标。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基础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素质教育是指依据教育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以全面提高公民素质为宗旨,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体魄健全发展、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教育。素质教育是针对我国目前教育工作中片面强调应试教育的倾向提出的,其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是我国未成年人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对教育质量的理解必须要全面:第一,教育质量必须是全面发展的质量,即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质量,不仅仅是指智一个方面的质量。必须在提高智育质量的同时,全面提高其他方面的质量,使学生生动活泼、全面地得到发展。第二,教育质量必须是全体学生的质量,不仅仅是少数重点学校和尖子学生的质量。        教育质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背景下,对教学质量的具体理解有所不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放在一起,要求我们对教育质量的理解必须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进行,必须改变过去在应试教育模式下的教育质量观念。        未成年人的培养目标突出了未成年人教育基础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国家教育方针的统领下,学校培养未成年人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具体培养目标,是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相互联系的,他们是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二是总体培养目标,即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全面发展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质量标准。所谓全面发展的教育,就是指促使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有关诸方面获得一定水平全面发展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为了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今天的萍乡中学,在坚持“劳、谦、坚、实”的校训,坚持“以德求得,因材育才”的办学理念和“立足新起点,开拓新思路,落实新举措,实现新突破,创造新辉煌”的工作要求下,正在创全面发展之优,示素质教育之范,建设绿色校园、书香校园、人文校园、活力校园、和谐校园、幸福校园,用务实的脚步,不懈的追求,向着“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全市领航、全省一流、全国知名、人民满意”的办学目标大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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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监护

          兰晖与吕强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小学上学。吕强的父母因外出打工,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于是与吕强姑妈吕芬商量将吕强托付给吕芬,双方为此还签订有一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吕强住在吕芬家里,由吕芬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吕强的父母对吕芬的管教不得有怨言;吕强的父母每月付给吕芬500元。        2013年3月23日,兰晖与吕强两人下课后游戏时,吕强扔一石头打中兰晖的左眼。老师发现后当即将兰晖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兰晖左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5万余元。兰晖的父亲向吕强的姑妈要求赔偿,吕芬则表示无力承担,拒绝支付兰晖的医疗费用。于是兰晖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兰晖将吕芬诉至法院。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吕强的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应由吕强的父母承担责任,吕芬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吕强的父母虽为吕强的监护人,但其已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吕芬,吕芬应承担起监护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本条是关于委托监护的规定。       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找到妥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委托监护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       委托监护是一项民法制度,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委托监护具有如下特征:       l.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监护权转移应该有监护人与受托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口头协议还应有第三人证明。      2.被委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是指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能力是指实际具有对未成年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概括地对监护能力进行了说明: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原因确定。     3.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这要视双方约定的内容而定。     4.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是责任民事承担的主体。原则上,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5.受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如果受托人确有过错,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和受托人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及于民事责任的全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监护人或受托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托人存在如下内部关系:监护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受托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补偿;受托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受托人过错范围以外予以补偿。       6.监护权转移不消灭监护人资格,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如果允许监护人通过委托的形式变更监护人,不仅使法律的规定的监护设立方式失去了意义,更主要的是动摇了监护人的确定的基础——本人的信赖。所以,委托监护不具有变更监护人的作用。       本案中,吕强的父母与吕芬之间关于委托监护的协议,约定由吕芬代行全部监护职责,因此吕芬应依约对吕强行使监护的职责。但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吕芬并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并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吕强的父母与吕芬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吕强虽被寄养在吕芬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吕强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吕强的父母应对吕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人之间有关承担责任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或拒不承担责任,吕芬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兰晖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兰晖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吕强的父母为被告,由吕强的父母对吕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吕芬只在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其本人确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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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父母包办娃娃亲 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柳梅与何坚同住一个村子,他们的父亲是老战友,他们的母亲是小学的同班同学,两家的关系非常密切。柳梅与何坚打小就在一起玩,可以说是青梅竹马。眼看着两个人慢慢的长大了,在他们初中毕业的时候,两家的父母决定给他们订个亲,让两家的关系更近一步。于是两家办了酒席对村民们宣布了这个消息。柳梅与何坚转眼高三毕业了,何坚学理,考上了成都理工大学, 柳梅学文,考上了南昌大学。四年的大学生活对双方改变很多,不在一个城市,身边有了新的朋友、同学,两个人即使是假期回家待在一起,也感觉沉默了许多。而柳梅在南昌,慢慢的喜欢上了一个同班的男孩,两个人恋爱了。柳梅跟家里说了这个情况,家里父母死活不同意,说这让他们的脸以后往哪里搁?都订婚好几年了,何坚家里还等着毕业后正式结婚呢!但是柳梅决心已下,一定要自己选择自己的幸福与归宿,于是与家里的关系闹得很僵,两个家庭之间也因为这件事产生了裂痕。柳梅对此很苦恼,一边是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与一直对自己疼爱有加的何坚的父母。她不知道以后的路该怎么走。                                      类似柳梅与何坚这样的“娃娃亲”,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作为一种习俗还时有出现。“娃娃亲”经常在子女长大后引起纠纷。那么,法律对于这种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的婚约持一种怎样的态度呢?其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本条是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早婚的规定。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l)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上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法,这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但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和法定婚龄的要求,也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其属于无效婚姻。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会造成如下弊端:(l)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重要阶段。未成年人早婚会使未成年人过多考虑两性问题,破坏整个身心发育平衡。(2)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未成年人早婚会分散未成年人的精力,使学习成绩下降。有的未成年人因此过早地中断学业,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机会。(3)给生活造成混乱。早婚未成年人一般缺乏家庭责任感,不会关心对方,不会料理家务。突如其来地要他们承担家庭重任,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上压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4)导致早育。未成年人早育现象,将严重影响少女的身体健康。据有关资料表明,早育会增加产期母婴的死亡率。青春期怀孕,孕妇易患高血压、心脏病、风湿热等多种合并症;同时,在分娩时又易出现软产道裂伤、产后出血、胎盘早剥等产时并发症,造成母婴死亡率增高。有了子女后,未成年人父母本身身心还发育不健全,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教育和抚养子女。(5)家庭不稳定。家庭稳定需要双方心智的成熟和一定物质条件的保障。未成年人缺乏对婚姻生活的心理准备,也没有谋生的手段和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家庭关系脆弱,容易导致家庭破裂。       上述案例中的“娃娃亲”属于包办婚姻的形式之一。所谓包办婚姻,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其特征在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柳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父母、向何坚和何坚的父母表明自己的态度,勇敢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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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父母在做出有关决定时 应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未成年人的参与权

          曾经有一项调查显示:“留守儿童是当下中国最容易受伤害的人。”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往往不经孩子同意就把他们寄居在某人家,委托某人充当临时监护人。“我不喜欢姑姑,姑姑很凶,她打我。”一次采访留守儿童时,莲花县荷塘乡的10岁的小卫告诉记者,她希望爸爸妈妈早点把她从姑姑家接走。面对这种情况,小卫可以说“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本条是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        因为要承担监护职责,所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然要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这种决定权实质上是监护权的具体体现,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诉讼时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全部或部分代理;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和保护时要尽职尽责,选取妥善方案。        履行监护职责以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为基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充分意识到未成年人与自己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行使监护权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把握未成年人成长的规律,调动未成年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是指未成年人寻求、接受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消息的自由。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l.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认定:(l)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2)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能否理解,并预见相应的后果;(3)标的数额等方面。      2.是否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只有决定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时,未成年人才享有知情权。       在过去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的家长制一直都是以上对下的,即父母在上、孩子在下,孩子基本没有自己的人格、自己的权利,那时候孩子是没有话语权的。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立足于和谐家庭的基本思想,重新构建家长与子女的关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以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为基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充分意识到未成年人与自己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通过让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塑造他们独立的人格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监护人忽视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包办一切,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如子女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依赖是心理断乳期的最大障碍。依赖心理主要表现在没有主见、缺乏自信、处事优柔寡断,遇事希望父母或师长为自己做决定。依赖性强的学生喜欢和独立性强的同学交朋友,希望在他们那里找到依靠,找到寄托。具有依赖性格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发展下去有可能形成依赖型人格障碍。他们往往内心缺乏安全感,时常感到恐惧、焦虑、担心,很容易产生焦虑和抑郁等情绪反应,影响身心健康。对子女过度专制的家长一味否定孩子的思想,时间一长,孩子容易形成“父母对、自己错”的思维模式,走上社会也觉得“别人对,自己错”,造成社会适应期的“水土不服”。这种教育方式剥夺了子女独立思考、独立行动、增长能力、增长经验的机会,妨碍了子女独立性的发展。       小孩要表达、要说话,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有这种意识,要去听孩子们的表达,他们的想法是什么,充分给孩子们话语权,实际上是给孩子们参与权。这就意味着把未成年人当成民主的实体,社会人来看了。说得大一点,它是为民主社会培养民主种子,小孩儿从小就要学会表达,只要他一出生,就要有表达的权利,成年人的社会就要尊重他,这是有非常深远意义的权利。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应当明确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本案中的小卫,面对父母做出委托“凶”且“打”他的姑姑充当监护人这样的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依法可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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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南南是一名13岁的初中二年级女学生,成绩优良,很受老师和同学喜欢。但南南的父亲一直认为,女孩子读那么多书没用,只要上了六年级,会识千来个字,会做加减乘除运算就行了。因而在南南小学毕业后,父亲就想让南南辍学跟着自己做生意。虽然由于南南执意读完初中加上村干部的干预,父亲勉强让南南读完了初中一年级,但到了初二,南南的父亲无论如何不肯再供她上学。南南的班主任劝南南父亲说,每个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让南南上完初中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但南南的父亲反驳说:既然是权利那就完全可以不行使,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不是学生的义务,也不是家长的义务。南南父亲的话对吗?       南南父亲的话看似理直气壮,但实际上他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 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可见,接受义务教育,对适龄未成年人本人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南南要求读完初中,既是行使自己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是履行自己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果某适龄未成年人自己懒惰不读完初中辍学,那是他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父母有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可见,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里的“完成义务教育”,是指包括小学阶段六年、初中阶段三年的全部九年义务教育,仅仅完成其中一部分,不能算作完成了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行为,更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适龄的被监护人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和负有基本的义务有: l.为入学提供保障。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为完成学业提供保障。义务教育是一个入学——学习——毕业的完整过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必须在全部过程中得到体现。       义务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因此,这就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到以下两点: 1.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在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之外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充足物质保障。2.转变观念。破除“重男轻女”、“读书无用”等落后思想,着眼于适龄未成年人德智体等的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之,学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说让被监护人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对适龄未成年人来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南南父亲受“重男轻女”、“读书无用”等落后思想的影响,说接受义务教育不是学生的义务,也不是家长的义务,显然是错误的。南南父亲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让南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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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造就合格的父母

           2007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教育局和南昌市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建立了“南昌市网上家长学校”。该网上家长学校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办学宗旨,追求“关爱每一位孩子,关注每一个家庭,关心每一所学校”的办学理念,实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办学目标,达到“家长的益友,孩子的良师,学校的助手”办学效果。学校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整合优秀教育资源,突破时空交流界限,为学生家长打造家庭教育平台。多年来,该网校建设努力突出四大功能:一是父母教子的课堂。它通过“父母课堂”、“专家在线”等方式帮助家长系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二是专家服务的窗口。它通过预约见面咨询、语音视频咨询、嘉老师热线、手机短信咨询等方法,使每一个家长都能和各位专家、专业指导老师零距离接触,得到他们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辅导与指点;三是三方(学校、家庭、社会)互动的平台。它是全市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展示平台、学习提高平台、工作活动平台。它通过“学子乐园”等栏目,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改进学习方法;四是家校联系的桥梁。它通过网络短信的形式实现家庭、学校在第一时间沟通,使每一个家长都能与学校老师及时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本条是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        首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科学研究表明,家庭对孩子的影响程度,尤其是非智力因素培养,是超过集体教育机构的。也就是说,社会环境相同,学校环境相同,学生年龄相同,由于所受家庭教育不同,其结果就会不同。专家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是家长的素质不同,从而造成孩子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差异。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一直十分重视教师素质的提高,但是,孩子生活中最重要的人,也是对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和终身教师——父母,却缺少专门培训,因而在我国的家庭教育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当前,我国许多家庭教育中都存在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对家庭教育的认识,促使他们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家长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是一种专门知识,而且这种专门知识又因为社会时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要想教育好孩子,关键在于提高家长的自身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       只有通过学习各种家庭教育知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家长。合格的家长应具备以下素质:(l)良好的道德修养,事事处处发挥榜样作用。家长首先自己能够做到,凡事都为孩子做出表率,用榜样和人格的力量教育孩子。(2)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家长应学习一些生理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的有关知识,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3)科学的教育方式。要爱之有度,要热情耐心,要鼓励帮助,要严格要求。(4)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把孩子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家长必须正确对待的问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美好的意愿,但更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长应以素质教育的思想培养孩子,即要教孩子会做人、会求知、会做事、会创造、会健体、会劳动。(5)做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和谐统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教育孩子的两个不同的教育环境,内容和方式有很大差别,但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的同时,要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认真听取老师对孩子各方面的评价,并认真如实地向老师介绍孩子在家庭中的表现,帮助老师全面了解孩子。这样家庭、学校双方及时沟通,有利于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        其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是提高广大家长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的一种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部分。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家庭教育指导要以人的发展为本,遵循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家庭教育规律,满足家长自身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全面实施。大力发展家长学校是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的重点工作之一。家长学校的主要任务有:向家长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和方针;传授教育孩子的科学知识和一般教育理论;交流探讨教育子女的经验和方法;帮助家长了解学校的教改情况和教育意图;认识教育子女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等等。江西省南昌市教育局和妇女联合会共同主管的“南昌市网上家长学校”提供的服务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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