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江西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上诉人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席法庭,依法执行职务。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上述民事调解书虽然也使用了“承建了化粪池、散水坡、水沟等零星附属工程”的字眼,但此附属工程是施工图纸之内的工作,而一审判决已经查明诉讼标的是“施工图纸之外的零星工作”。
二、对附属工程及零星工程的款项,我的当事人一直主张要求上诉人支付的权利,且发生了几次诉讼。故不存在我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事调解书记载,经审理查明,“……主体工程诉讼终结后,被上诉人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所承建的萍乡市二毛巾厂食堂、澡堂、分纱车间及农业综合服务大楼的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款”,此为无需经质证的证据。
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代理人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萍乡市农业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