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政治判断为利益 法律判断为权利——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

       20086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 “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当日下午4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需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漠视人民权利,置人民权利于不顾,都会导致国家和人民的不和谐。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中,党员干部要重新认识为谁执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可能把类似(瓮安)的事件解决好。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沟通解释不好,本质上还是对群众诉求和利益的漠视。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是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是执政为民还是执政为己,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又是我们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国家执政,最根本的事情就是执政为民。

    执政为民究竟是为了人民的什么?执政为民有两个判断:一是政治上的判断,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政治上的判断;还有一个是法律上的判断,法律上的判断与政治上的判断略有差别,法律上的判断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权利。政治上的判断一定要转换为法律上的判断,如果政治上的判断不能转换为法律上的判断,那么政治上的判断就是一个口号。从法律上回答:执政为民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

    我们现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的所有方面实际上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第一项立法,实际上就是分配国家的权利资源,把人民的权利要求总结好、概括好,表达好,上升为法律。第二项政府,政府做的全部工作都是在落实人民的权利,依法行政就是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排除障碍、提供保证。第三项司法,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补偿和救济的时候,给予司法的救助。还有我们的纪检监察、法律监督的意义也是在保障人民实现权利。

    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就是要建立人民权利本位观,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基础。可以说,法治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