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苍蝇“虽小 危害犹大——村干部贪污腐败戒

       由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剖析了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件,其中便有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永才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2006年至2011年,陈永才同时担任石沙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全村可谓“一手遮天”。2006年,经陈永才同意,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某某违规承接石沙村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孙某某与陈永才合谋,用虚增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将工程造价从79万余元虚增至102万余元,实际贪污公款22万余元,其中10万元被陈永才侵吞。一年后,陈永才又与孙某某商议,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孙某某工程款的延期利息,共同贪污公款5万元。此外,陈永才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让村出纳徐某某用公款为其还贷款等,侵吞公款9万元;个人多次决定将公款出借,累计挪用公款59万余元,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1年11月,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永才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崇明县长兴镇党委报请县纪委批准,给予陈永才开除党籍处分。 
        陈永才案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新法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党内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村官与农民面对面、朝夕相处,离群众最近,若他们作风不正、行为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象陈永才这样的村级腐败分子显然属“苍蝇”系列。“老虎”固然不可小觑,要坚决打击,“苍蝇”也一定不能放过。“苍蝇”一日不除,嗡嗡作怪,肆意妄为,时间长了,积少成多,也一样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其危害并不亚于“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