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排除妨碍纠纷案代理词 • 代理词 • 审判长、审判员: 萍乡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汤其汉等六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他们六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张欣国是否有资格经营郊区劳务建材厂的问题。 表面上看,张“更名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还向法庭提交了所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似乎无懈可击了。我这里尚不去谈张是怎么去进行登记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我仅是请法庭注意如下事实:该厂的建立是以陈平初、张德尧与联新村村委会签订的个人承包片石场协议书为基础的,同时这个片石场的工地又是被告的自留地,也就是说建材厂的场地的所有权是联星村集体的,使用权是被告的。陈平初、张德尧只是在村委会忽视了被告对自留山享有的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了个人承包场片石厂协议书。尽管如此,忠厚老实的汤其汉等六人仍然承认这个协议。然而,张欣国根本未经村委会同意,更未签订任何协议,便擅自办理了所谓变更登记,这就失去了片石场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以张欣国为法定代表人的片石场建在联星村以外的地方可能是可以的,但建在联新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是非法的,因为张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张欣国无论有什么证,也无权经营坐落在郊区乡联新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片石场(郊区劳武建材厂)。 二、关于汤其汉等六人该不该赔的问题。 法律只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张欣国属于非法经营。汤其汉等六人为制止非法经营,保护村集体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自留山上,挖坑堵道到完全是有权的,原告没有权利要求汤其汉等六人赔偿所谓损失,被告也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关于片石场在法律上谁最有资格经营的问题。 1.张欣国没有资格。张既非山主,又无村委会的承包合同——无土地使用权。 2.陈平初、张德尧已丧失资格:、一是违背协议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二是丧失信用,损害了自留山上的合法权益。 3.山主在法律上最有资格经营该片石场:一是场址为山主的自留山,无需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也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村委会也不反对;三是村委会和人武部的利益山主也会充分考虑,绝不会比张欣国给的少。 四、解决本案的途径。 1.一最好是调解结案。 2.判决结果也要有利于安定团结,真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三最好充分体现一审的水平,避免上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汤其汉等六人的诉讼代理人、 萍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远宏 199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