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接到举报不处理 造成恶果罪难逃——童名谦案戒

        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未依照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如工作极不负责任,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如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从本案情况来说,童名谦身为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童名谦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童名谦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童名谦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其身为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却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不严格依照选举法和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不依照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应此为戒,不要以为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该管不管、该作不作的不作为同样也可能构成犯罪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