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我的母亲

            我的母亲彭立涵,出生于1925年2月,1987年9月病逝。                                                             母亲曾于1944年春季入学萍乡师范简师班,名单上的名字叫彭立威,那是我大舅的名字。为什么用彭立威这个名字?我经过对外婆家亲戚们的采访找到了答案:1944年春季招生的那个简师班入学时要看初中毕业证,当时我大舅彭立威的初中毕业证已经在手,而我母亲彭立涵的初中毕业证要到1944年夏季才能拿到手。我外公逝世早,外婆一人含辛茹苦抚养六个子女,希望有子女早点入学就业,减轻家庭负担,加上日寇侵华兵荒马乱,觉得把女孩子放在学校似乎安全一点,我外婆便叫我母亲以我大舅彭立威的名字报考入学了。          三年后,我的母亲彭立涵从萍乡师范的课堂走出去,迎来了人民解放战争的炮声和新中国开国大典的礼炮声,成为了新中国第一代人民教师。         从我懂事之日起,我就耳闻目睹了母亲在小学教师岗位上的点点滴滴。父母生育了5个子女,但他们从来没有因为养育子女影响教学工作。我从小见到的是母亲白天循循善诱地给学生上课,晚上在煤油灯下备课和批改学生的作业,课余时间或者节假日翻山越岭去学生家作家访,有时还为成绩稍差一点的学生作课外辅导。 印像深刻的是,我曾亲眼看到母亲在好几个偏僻的山村,一个老师一所学校,一所学校一个班,一个班三个年级,三个年级的语文、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所有课程都是母亲一人全面承包。上课时一年级的几个学生听母亲讲了一阵便在课堂上做练习,母亲接着给二年级的讲一阵,然后二年级的学生开始在课堂上做练习,母亲接着给三年级的学生讲……依此类推。这种授课方式叫复式班,是当年专门为方便偏远地方的农村孩子读小学低、中年级就近入学而设计的。这样的复式班一般的老师还真是吃不消。但母亲教的这种复式班,各年级学生的成绩均不亚于其他学校的普通班,有时甚至比普通班学生的成绩还好。        在我成年以后看到的是,母亲辅导青年教师备课,经常举行公开教学,在全公社、全区教师大会上介绍教学经验,在全区甚至全市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上接受表彰和奖励。 (照片:1978年4月麻山公社参加萍乡市教育战线双代会代表合影,前排左起第3位是我母亲彭立涵,当年在麻山小学任教)        原本自己抚养五个子女家里就很困难,但母亲却还经常资助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母亲虽然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但她的教学质量,特别是小学低年级语文教学质量,在当年的萍乡市都是首屈一指的,似乎在母亲所教的班级里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母亲采用启发式快乐教学,辅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针对性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全班学生语文平均成绩长期稳定在96分以上,有时甚至达到98分,全市及兄弟省市的小学老师纷纷组团来听母亲讲课,有时教室坐不下,就把课堂搬到操场上或者大礼堂,她的学生的四周都围满了听课的老师,往往听课的外校老师比她的学生还要多。当年萍乡市教育局的王来鸿局长也亲自来听母亲讲课,还要求麻山公社教育组和湘东区文教局整理上报母亲评特级教师的材料。但当时母亲为了解决小妹的编制和工作,主动申请提前退休,让小妹顶替她小学教师的工作。        母亲虽与特级教师擦肩而过,但我觉得母亲的最高荣誉是她的学生和学生的家长对她的教学成果的认可,是了解她的人们对她的崇敬和怀念。母亲逝世后,常有她的学生去您的墓前献花、鞠躬、祭奠;我的母亲虽然离开人世间已经快四十年了,但至今仍有许多学生说母亲是他们的恩师、启蒙老师、特级教师,说母亲曾经像亲妈那样关心爱护他们,没有母亲就没有他们的今天;我的母亲不仅仍然活在儿女们的心里,而且仍然活在她的学生们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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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我的父亲

             我的父亲胡学明,出生于1926年8月,1999年8月病逝。        我的祖父母只生一男一女,即我父亲和他唯一的妹妹——我的姑母胡惠芳。          父亲年青时期,中国正处内忧外患,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日寇的飞机轮番轰炸,中华大地放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          在战乱中勉强完成中学学业的父亲,放弃去武汉、南昌等地上大学的想法,怀着教育救国的朴素愿望,回家创办高小。         新中国成立后,父亲与母亲一同先后在萍乡市湘东区的腊市小学、乌岗小学、三山小学等多所小学任教,直至1964年因病长休。在十多年小学教员生涯中,父亲关心爱护学生,敢于严格要求,对有才华的学生十分器重。父亲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勇于揭露阴暗面,曾经也遭到某些非议,受到打击报复,但他矢志不移,无怨无悔。           父亲和母亲于1952年至1959年7年间生下5个子女。子女们生长时期正遇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减轻国家负担,父亲当年响应政府号召,将5个子女的城镇户口全部转为农村户口,国家粮全部转为农村粮。那年头农村天灾人祸多,实际上5个子女吃的大部分是黑市粮。父母含辛茹苦,艰难地承担抚养子女的重担。虽然,当年我们吃了不少红薯丝、柏萝卜,但由于父母亲的努力,子女们基本上没有饿肚子。由于不堪繁重的工作和困难的家庭经济状况双重压力,父亲于1964年便患病长休。其教生育子可谓经磨历劫。            父亲平生与人为善,热情忠诚,关心他人胜过关心自己。领了病休工资,父亲自己舍不得用,慷慨地将工资的绝大部分捐赠给有困难的乡亲。病重期间,看见儿子、媳妇没日没夜地照顾,父亲对我说:“你们服侍我蛮累人呵!”临终前一天,我问父亲:“你感到有什么不舒服吗?”父亲回答:“没有。”我又问父亲:“你哪里有痛吗?”父亲还是说:“没有。”那能没有不舒服、没有痛呢?父亲是担心儿女们难过呀!其处世为人可谓披肝沥胆。                                                                                     (1978年摄于上海,前排父亲胡学明,后排左姑母胡惠芳、右姑父陈长欢)       俗话说: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可以告慰父亲的是,他老人家经磨历劫教生育子,其苦没有白吃。他教过的学生,后来有的当了市长、局长,有的成为了教授。他的子女,虽然被文革耽误了十年学业,但高考制度恢复以后,一个个潜心补课,奋力拼搏,今天有的成为了研究生,有的取得了双学士学位;他的子女中,有律师,有教授,有记者,有公务员,也有继承父母事业的小学教师。父亲逝世前夕,他在上海上大学的长孙女洁婷,连续两个学年度荣获全校成绩第一名和最高综合奖学金。       父亲没有留给我们什么物质财富,但是父亲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是非常宝贵的。我们晚辈决心继承父亲的美德,老老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严律己,宽待人,多奉献,少索取,报效国家,服务人民。以此来告慰父亲和母亲的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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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我是胡公满122世孙

            1954年5月,我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市公社医院。        我的祖籍在湘东区麻山公社三山大队。 我的祖父胡辉尧,我的祖母黄全娘。         我的父亲胡学明,我的母亲彭立涵,父母当年都是腊市小学的教师。父母为我取名远宏,体现着中国老百姓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的朴素愿望。                                                                                                                                                                                                             (父亲在此照片的背面写着:六个月的远宏,多么健壮)        中华胡氏公认的先祖为三千多年前被周武王封为陈侯的胡公滿,按胡氏的字辈排下来,我是胡公满122世孙。        翻开中国历史及胡氏的家谱,从胡公满到春秋时期的名士胡衍; 从秦汉作《博学篇》的太史令胡母敬、著《春秋公羊传》的经学家胡母生,到唐宋的詩人胡曾、教育家胡安定、经学家胡安國,南宋政治家、文学家、名臣、庐陵“五忠一节“之一的胡铨;从元、明、清的史学家胡三省、文学家胡应麟、地理学家胡渭、军事家胡林翼、红顶商人胡雪岩,到近現代的政治家胡汉民,著名学者胡适、国民政府海陆大元帅胡万洲,病理学家胡正详,小说家胡也頻…… 胡氏一族人才辈出,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和兴旺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更是胡氏人才脱颖而出,展示才华,“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鼎盛时期。中共中央前主席、总书记胡耀邦,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前社科院院长、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百科全书式学者胡乔木,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前副总理、现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胡春华,都是当代著名人物,诚然,胡氏一族中最著名的人物当然要数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胡锦涛执掌国家政权期间,经济发展,政治和谐,外交顺利,百姓安居乐业,四海清明,深孚众望。作为一代中国领导人,柔中有刚,带领全国人民战胜一个又一个的艰难险阻,是国家的骄傲,是胡氏的骄傲。        我曾为自己姓胡有点沾沾自喜,但也为父母给我取的名字感到压力山大!        1954年,是新中国快要从新民主主义时代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的一年,父母都是爱国人士,他们希望自己的第一个儿子能有远大的理想,宏伟的目标,为建设新中国贡献力量。然而,是什么样的理想,是什么样的目标,何以致远,何以达宏,我的父母恐怕也说不清楚。        我年轻时有很多理想,如参军、入党、上大学,但从来没有想过要做律师,做法律人。也许我出生于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的1954年,命中注定最终将与法学结下不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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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感恩母校 感恩时代 ——在萍乡市麻山中学1971届校友代表 访问母校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2024年5月7日)

                                                                                      尊敬的张洪洋书记、罗建芳校长:        首先,我谨代表今天回母校访问的1971届校友,对母校给予我们的高规格的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要说的主要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感谢母校曾经给予我的恩赐,二是向母校汇报1971年冬天高中毕业以后的成长历程。        对我来说,母校给予我的恩赐包括两个时段:         一是学生时代,即1966年9月至1972年2月母校给予我的恩赐: 1.母校培养了我的文艺表演能力,让我16岁(1970年)时便具备了当专业演员的条件和技能。当年江西省京剧团招收演员的同志悄悄观看了我在舞台上的表演,即决定招收我去剧团工作,让母校领导通知我去剧团报到上班,但被我放弃。 2.母校培养了我的体育技能,让我17岁(1971年)时便具备了中师体育专业招生的录取条件,当年萍乡师范只要我填个志愿,便可去读体育专业,又被我放弃。3.当年在母校走过的五年半“五七道路”,锻炼了我的体能,磨炼了我的意志,让我学会了坚忍。 4.走过的五年半“五七道路”,还是或多或少学了一些科学文化知识.          二是教员时代,即1975年12月至1985年8月母校给予我的恩赐: 1977年恢复高考,我因为家庭困难同时也没有意识到后来学历和文凭的重要性,没有报名参加高考。然而: 1.1978年至1981年,母校托举我上广播电视大学学高等数学,非脱产两年半,拿工资。2.1983年至1985年,母校托举我上萍乡教育学院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全脱产2年,带工资。3.1979年10月,麻山中学党支部吸收我加入中国共产党 。4.将我顶替补员的工人编转为教师编。 5.接收我结发妻刘玉兰、我弟弟胡远雄在母校教书,让我家三代人均在麻山中学安家落户。         1972年2月高中毕业后,我都去了哪些地方,做了些什么事呢?         1.麻山公社三山大队第四生产队务农(1972年2月至1975年12月),干的都是最重、最苦、最脏、最累的农活。如:托着粪车从三山到萍乡城(约25里)去淘粪,淘满一车运回生产队;担土方修水库;在烈日晒、蚊子咬的条件下去山上割冬茅、造绿肥,等等。          2.麻山中学教书(1975年12月至1985年7月):教体育,8个高中班的体育课;教数学,两届初三毕业班,一个初一;教工团总支书记;团委书记、副教导主任,最后2年脱产带工资萍乡教育学院中文专业进修。         3.萍乡教育学院教书(1985年9月至1990年9月)法学教员,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期间1988年至198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民法、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         4.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1990年10月至1994年3月)宣传科长、办公室主任。         5.中共莲花县委(1994年3月至1997年10月)常委、宣传部长。         6.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1997年10月至2013年5月)副局长、党组成员、调研员。         7.2013年5月至今,在萍乡、上海、杭州、九江等地任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在我自己看来,高中毕业后的52年来,我做的事业的只有两项,其他都是工作或是谋生手段。         第一项事业是当教师教书。所教学过的学校层次上包括小学(数学代课)、中学(体育、数学、语文)、大学(法学、形势与政策);所教过的学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市委党校县级干部培训班学员、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新入职公务员(含法官、检察官)培训班学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大中小型企业CEO 。         第二项事业是做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1985年开始从事高校法学教学;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1年7月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同年12月27日首次执业。从 1985年至现在,39年来无论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但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基本上没有中断过,只不过有的时候是以兼职或业余的方式进行。法学教学方面,目前仍然为萍乡学院法学客座教授;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方面,有一套丛书、一个网站、一个微信公众号。 曾被戴4顶大帽子:全国先进(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中宣部、司法部颁奖)、中国专家(《中国专家大辞典》,中国人事出版社)、世界名人(《世界名人录、中国卷》,世界人物出版社和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联合出版)、领军人物(《新时代风采——新时代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华夏出版社);还有一顶“萍乡十大法治人物”(2012年12月,律师身份)的帽子。         社会兼职有: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萍乡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法学专家;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萍乡市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        在我人生已走过的70年历程中,母校给了我很多的恩赐,为我后来的成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没有母校,就没有我的今天。我回母校感恩、汇报,看到美丽的校园,坚强的领导班子,蓬勃向上的师生风貌,感到由衷的高兴。祝愿母校的明天更加美好。若到2030年母校70周年校庆之际我还健在,真想再回母校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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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在萍乡市麻山中学1971届高中毕业部分同学聚会上的致辞(2024年4月12日)

                                                同学们:         承蒙我们《麻中七一届同学群》群主刘彦林,还有凌思桃、陈述根、曾优兰等同学的策划和组织, 今天,我们相聚于麻山江口鸬鹚烟雨廊桥,就餐于双河口土滋味餐馆。以语言交流、照相、午餐等方式作为主要内容,开展我们从麻山中学毕业52年以后的同学联谊活动。本人奉群主刘彦林同学之命,拟以聊天的方式发个言。不足之处请大家补充,不妥之处请大家纠正。发言的内容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忆往昔,峥嵘岁月稠;看今朝,七旬老人乐。                      一、忆往昔,峥嵘岁月稠。         先聊聊求学麻中的5年半。1966年9月,我们到石龙口报到,1972年2月在麻山公社办公楼后面的校舍毕业。这5年半的中学时光,印象深的似乎有这么一些事:       一是大串联。有的同学上了北京,见了毛主席,有的去了井冈山、韶山,磨练革命意志。有的同学还去了其他地方。        二是搞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扳砖建校舍,斫芒杆,斫竹子,修水库,参加建安源纪念馆的献忠劳动,去大山里运树木。       三是搞宣传、搞文艺。什么黑板报啊,大字报啊。排演了大型歌舞《井冈山的道路》,排演了话剧《一只破碗》,还学演了大批的忠字歌、忠字舞。        四是校运动会。以公路为跑道,教室门口就是跳高的沙坑。每位同学最多只能报3个运动项目。本人当年头脑简单,但四肢发达,加上同年级男同学承让,往往一届校运动会我可拿到(100米短跑、1500米中长跑、跳高)三块个人金牌。        五是搞战备演习。有全校性的夜间集合拉练,有班级的演习,记得我们高二(1)班,还搞了抢占山头插红旗的演练。        六是学毛主席著作、学毛主席诗词,也学了少量的文化知识。 在那5年半的时间里,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一帮一,一对红”。涌现出一批先进分子,如读高中时便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胡望芬、糜思安同学,还有一大批的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积极分子。        我们难忘当年麻山中学杨烈亮、赖伦昌、刘培铭、张有典、彭德猷、周之云等不少好老师。         再聊聊1972年2月我们离开麻山中学以后,我略知的一些事情。        高中毕业后,同学们各自走上了不同的人生道路:        潘爱兰、吴正祥同学被萍乡师范录取,分别就读于文艺、体育专业。         邓绍华、陈洪琪、蓝光存、胡树斌、李增夫、邹其林、刘彦林、陈述根、欧阳晓春、曾金生等同学光荣参军入伍,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对象。        汤国荣等女同学成为了光荣的军嫂。当我们的学长刘天然当年在边疆为保卫国家安全而战时,我们的汤国荣同学则在家乡耕耘着农田、守护着婴儿。今天,他们仍然不忘初心,前不久夫妻双双奔赴边疆祭奠烈士英灵。        胡勇军、胡素华、何小云等十位左右当年吃国家粮的同学毕业后即被分配到麻山公社农机厂学电工、车工、钳工等热门手艺。        陈国南、胡树斌、刘国兰、何为放等同学被推荐选拔成为了“工农兵大学生”。        郭小萍同学参加湘东区文艺宣传队,后被安排在湘东区农机厂工作。        然而,包括胡远宏在内的绝大多数吃农村粮的同学则回到农村,从事修整地球的工作。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胡素华、何巧萍、凌思桃、谢百中等同学毅然报考,分别被本科大学、专科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录取,他们中后来有的成为了光荣的人民教师,有的加入了国家公务员的行列。           我们《麻中七一届同学群》的首任群主刘云兴同学,萍乡师范毕业后终身从事教育工作,还担任过中小学的校长。         可以说,后来,工农商学兵,党政军民学,各行各业都有我们这届同学的身影。邓绍华、胡树斌、刘彦林、何巧萍、徐秋生等同学通过努力,成为了县处级干部。        可喜的是,1971届高中毕业的同学中,分别有何巧萍和张玉媛、刘庆炎和文芝兰、文罗萍和周如兰、戴甲福和文小兰、谢百中和刘运兰等同学喜结连理。         不幸的是,1971届高中毕业的同学中,已经有糜思安、刘清兰、吴声亮、谢洪意、吴德辉、陈志生、罗再鹏、曾金生、刘庆炎、何为放、刘建云、文罗萍、危世玉等十余位离开我们而去了!这就警示我们:生命有的时候是很脆弱的,我们务必各自珍重。                            二、看今朝,七旬老人乐。          同学们,我们今天的年龄大都年满或者超过70岁了。中国古代就有“人到七十古来稀”的说法,现代有人统计过:世界上年满65岁及以上的人只占世界总人口的7.81%。单凭这个数据,就值得我们这些七旬老人乐一乐。          我曾在网上发现这样一个很有意思的段子:正处、副处,最后都不知落到何处;正局、副局,最后都是一样的结局;正部、副部,最后都在一起散步。 人生如赛场。上半场按学历、权力、职位、业绩、薪金比上升。下半场以血压、血脂、血糖、尿酸、胆固醇比下降。上半场顺势而为,听命。下半场,事在人为,认命。          同学们,我们的上半场已结束,无需思量;我们的下半场正在进行,务必珍重:没病也要体检,不渴也要喝水,再烦也要想通,有理也要饶人,不疲劳也要休息,不富也要知足,再忙也要锻炼。每个人都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运用适合于自己的打发老年时光的方式,比如说打麻将、聊天、吹牛、钓鱼、唱歌、玩乐器、写作、做家务、做律师等等。          在这里,我顺便给大家提几点建议: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与子女保持一定的物理距离;2.教育第三代是第二代的事情,最好不要掺和;3.善待自己,有钱多吃喝玩乐,不必给子女留太多的钱,有点养老钱最好能紧紧地攥在自己手里,避免自己急需用钱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4.不要想死,也不要怕死,拒绝无谓的抢救,身后一切从简。         以上都是胡说,请大家听后且当耳边风,吹过去就算了。         我们同学中有好几位诗人,我不会作诗,但想了几句顺口溜,应应今天的时景:同学相聚烟雨桥,推心置腹放开聊,五十二年匆匆过,幸福快乐度今朝。清明刚刚过去,谷雨即将来临,这是革命的春天,人民的春天,七旬老人的春天。在这个拥抱春天的日子里,让我们一起举杯,为我们半个多世纪的同学情谊,为我们曾经度过的峥嵘岁月,为我们今天的快乐和明天的平安、健康与幸福,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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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在胡铨文化研究会萍乡分会第十三届新春茶话会 暨第四届会长班子换届大会上的讲话

                                           在胡铨文化研究会萍乡分会第十三届新春茶话会暨第四届会长班子换届大会上的讲话                                                                                            胡远宏                                                                                       2024年3月3日                                                             各位长辈,各位宗亲,各位贵宾:         刚才,胡铨文化研究会萍乡分会第十三届新春茶话会暨第四届会长班子换届大会已经完成主要议程,很快就要圆满结束了。会议总结了五年来市会的工作,选举了第四届会长班子,多位宗亲在会上热情洋溢地作了发言,莲花县支会在会上还向市会班子赠献了《莲花胡氏分谱》。        下面我以老顾问的身份讲两个问题。         一、 对第三届市会班子五年来工作情况的几点体会       (一)活动丰富年年有。如:        2019年农历正月十九日,第十届新春茶话会暨第三届市会换届选举大会召开。        2019年3月15日在南昌举行仪式,聘请了胡立俭等四位特别顾问,并与南昌的宗亲进行了交流。        2019年8月9日召开了萍乡华林后裔985高考录取学子表彰座谈会。表彰了录取在清华大学的胡涛涛、录取在北京大学的胡金龙、录取在我读法学硕士研究生时的母校武汉大学的胡蓉等6位胡氏学子。        202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走访了莲花县支系词会共12站。        2021年4月15日应邀参加了共青城祭扫胡耀邦陵园的活动。         2022年农历正月初五日,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坚持召开了第十一届新春团拜会及市会第三届第四次会议。         2023年农历正月三十日召开了第十二届新春团拜会暨纪念胡铨诞辰920周年座谈会。会上还发布了《关于学习胡广品德,传承胡传爱国家风的倡议书》。 2023年年末的海南宗亲见面会。      (二)工作积极有成效。如:         1. 每一项活动都有策划、有预备、有督促、有落实、有总结。         2. 重大活动不仅有文字资料,而且有音像资料可在电脑硬盘、U盘、互联网上长期留存。         3. 每一项活动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社会反响良好,兄弟氏族都很羡慕。       (三)团结宗亲受拥戴。表现为:        以胡松青为会长的市会班子,大家都支持、拥护。虽然2019年换届的时候,松青搞了点暗动作想卸掉会长。但关键时刻,我和明东兄弟搞了个明动作,而宗亲们都支持我们的动作,松青只得顺从民意,续任第三届会长。本次换届,松青又搞了个暗动作,而在座的宗亲又搞了明动作,大家一致的意思是,松青老九不能走,会长还得继续任。刚才主持人已宣布,通过统票、计票,胡松青又一次顺利当选。这是会员的选择,这是历史的选择。前十五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今后5年的历史必将进一步证明大家的选择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的松青会长具有办事认真、任劳任怨、团结宗亲、与人为善、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谨细致、作风踏实等优良品质。(热烈的掌声)此处果然有掌声。         二、继承和发扬胡氏优良传统,书写新时代胡氏后裔新篇章        在中国历史上,我们胡氏一族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和兴旺是有较大的贡献的。       从三千多年前被周武王封为陈侯的胡公滿,到春秋时期的名士胡衍; 从秦汉作《博学篇》的太史令胡母敬、著《春秋公羊传》的经学家胡母生,到唐宋的詩人胡曾、教育家胡安定、经学家胡安國,还有我会的研究对象——南宋政治家、文学家、名臣、庐陵“五忠一节“之一的胡铨(他是第一个喊出要斩杀秦桧的书生); 从元、明、清的史学家胡三省、文学家胡应麟、地理学家胡渭、军事家胡林翼、红顶商人胡雪岩,到近現代的政治家胡汉民,著名学者胡适、国民政府海陆大元帅胡万洲,病理学家胡正详,小说家胡也頻…… 胡氏一族人才辈出,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和兴旺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更是胡氏人才脱颖而出,展示才华,“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鼎盛时期。中共中央前主席、总书记胡耀邦,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前社科院院长、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百科全书式学者胡乔木,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前副总理、现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胡春华,都是当代著名人物,诚然,胡氏一族中最著名的人物当然要数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胡锦涛执掌国家政权期间,经济发展,政治和谐,外交顺利,百姓安居乐业,四海清明,深孚众望。作为一代中国领导人,柔中有刚,带领全国人民战胜一个又一个的艰难险阻,是国家的骄傲,是胡氏的骄傲。       胡,古月也。古人不见今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古月新辉映大地,千秋万代放光明。作为胡氏后裔,,在新的时代,定当继承和发扬胡氏优良传统,继往开来、自强不息,让古月不断增添新的光辉,让胡氏不断兴旺发达。新时代胡氏后裔若要不辱先祖、无愧前辈,成为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用之才,我认为至少应该具备如下素养:       一要有爱国热情,位卑不忘忧国。胡铨文化之所以具有研究的价值,首先是因为胡铨是爱国志士。1138年,秦桧主和。胡铨上疏力斥和议,乞斩秦桧、孙近、王伦三人,声振中外。胡铨退休后,仍牢记家仇国恨,奋写大量正能量的作品,励记家风家规,告诫后人勤勉至上,爱国治家。爱国不一定要硝烟弥漫、激烈悲壮、事迹宏大;微风细雨、小草细叶式的爱国也是一种伟大,一种崇高,一种可敬。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国富民强的壮举,当然值得赞颂、永久纪念;但是,一个普通人只要心系祖国、踏实做事,尽管没有什么惊天伟业,也能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精彩亮丽的人生。        二要有法治理念,大胆行使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应不遗余力去履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决不越雷池一步;法律规定的授权性规范,可以大胆地行使权利。因为在法治社会中,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仅有权做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一切事情,而且有权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特别是公权力的侵害的时候,别忘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有开放胸怀,拥抱整个世界。萍乡胡氏要团结,但光有萍乡胡氏的团结是不够的,萍乡胡氏要向萍乡一百九十多万同胞开放,要向全省四千五百多万同胞开放,要向全国十四亿同胞开放,要向全世界八十亿人民开放,团结拥抱整个世界,为了同一个地球、同一个梦想。        四要有苦学精神,磨炼成才内功。不要羡慕那些没有什么文化的人似乎现在却发了大财,要知道这些发了财的人往往对没发财的文化人佩服得五体投地。古人云:“君子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夥,而耻智之不博。”以德崇为荣,以智博为荣,今天仍然是我们应该发扬的民族传统美德。        五要有创新意识,追求新的境界。创新其实也并不神秘,创新同样可以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别人没有的我有,别人有的我优,可以说就是一定境界上的创新。创新过程中在无数量的积累以后必然产生质的飞跃,坚持不懈的努力,就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        在人生的道路上,在一个团体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只要我们常怀“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向往,不惜“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付出,终究有一天,我们将有可能达到“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境界。         最后,祝愿我们在市会第四届班子和松青会长的领导下,宗亲更加团结,活动更加丰富,社会影响力更加增强,祝愿全体宗亲在龙年及以后的日子里,身体健康,家庭和睦,事业兴旺,万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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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律师代理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技能

            代理提起诉讼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虽然当事人完全可以不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而提起诉讼,但只要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后代理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也无论是民事诉状还是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均应力争无懈可击,在民事诉状及证据目录等方面更是如此。这是一项未雨绸缪的工作,要保证工作质量,就必须掌握代理诉讼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技巧和工作目的,并通过实践不断积累工作经验。 作为主张权利的突破口,起诉状在法律关系、程序、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和依据上的定位要准确,要经得起推敲,否则一旦存在缺陷就比较被动。而在语言文字方面,诉讼文书应当用最精确、最简练的文字将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写清楚,不仅要让人容易看懂,还要避免构成对自己不利的承认。只有达到这些要求,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但制作起诉法律文书还只是代理提起诉讼工作中的一部分,要制作出高质量的起诉法律文书,还要知道与起诉相关的诸多法律规定、掌握足够的证据。此外,还要知道起诉法律文书制作时对诉讼时效的审查;起诉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立案等程序,否则还不能称为完全了解如何代理提起诉讼,也就无法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状的撰写与审查          1、诉状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起诉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而民事起诉状更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关键的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将直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包括 l)标题。为确保与其他诉讼方式(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相区别,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在首部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因为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不具备民事诉讼能力,应当在写明当事人本身的上述基本情况的同时,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应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内容。如有第三人,依前述情况写明。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 l)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忌含糊、笼统,更不能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例如,应表述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而不能表述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后者无具体金额,不符合“具体”的法定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着重写明双方当事人,即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主旨在于说明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通常地,采取与诉争相关的事实按历史顺序进行叙述,对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可以适当展开分析,并引用适当的法律依据。例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一定的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特别对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必须写明正确的来源。一般证人情况的说明放在其他证据后面,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原告的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         示例:民事诉状        原告人:严某,男,31岁,汉族,萍乡市安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虎形巷某号3栋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0302**********。电话:139*********。       被告人:刘某,女,30岁,汉族,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虎形巷某号3栋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0302**********。电话:138**********。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两个人就不合,经常闹矛盾。被告没有家庭概念,不把原告当回事,如有一次原告早早下班打电话给被告说一起回家吃饭,被告的回答是我又没有要你养,我自己挣钱,你凭什么管我,真是好心没好报。可能是原告太过于惯她了,后来的生活越来越糟糕,结婚5年多了原告没有感觉到老婆的关心,虽原告处处为被告着想,以为可以感化她会有改变,但是后来才知道不能。如2008年有一次原告在外面出差一个月回家,感到自己没在家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于是原告做好饭,又将堵了的热水器洗了一下,当时自己一身很脏了,在洗澡的时候就在煤气灶上烧了开水,等原告洗完澡出来,水已经快烧干了(她知道是在烧水),原告到客厅问她(她在看电视)为什么水烧开了不上热水瓶,她回答一句“水又不是我烧的”,真让原告寒心,她这样的是老婆吗,真想不到是这样。闹矛盾的时候原告的家人和被告的亲戚多次做被告的工作,但是没有什么变化。原告和被告分居的时候各自都感到很轻松、没有挂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并不反对,说离婚可以但要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怎样就怎样。 2008年5月原告和被告生一女儿,如果被告要求抚养,原告愿意在女儿年满18周岁前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如果被告不愿意抚养也可以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也应在女儿年满18周岁前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婚前原告于2006年4月12日以155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弋阳红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出卖的坐落安源区安源镇萍安中大道158号罗马风情4号楼701室住宅一套。2006年5月21日支付了首付款47432元。2006年9月15日支付15000元。2006年9月19日原告为该房产办理了93000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期限从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从2006年10月19日算至2011年10月19日共计支出还贷款42432.85元。该房产依法应属原告婚前财产,但婚后支付的15000元和已还贷的42432.85元,原告愿意给予被告适当补偿。 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不想再维持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了。         今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此致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严某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原告、被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l)如何选择适格的被告        被告的适格问题实质上是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原则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无意就各种理论学说作出评价和分析,而仅是从律师执业的角度,讨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确定一个适格的被告,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l)被告适格的程序方面要求 如上文所说,民事起诉状的“当事人情况”部分中要求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列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诸多细节。从诉讼实践的角度来说,这种要求主要是对原告一方是必要的,而对于被告则很难完成如此面面俱到的细致要求。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作为原告以及原告律师很难了解到被告如此多的细节;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明确”。从人民法院现有通常掌握的尺度来看,这里所指的“明确”主要是指姓名或名称的一致性,即被告的姓名与其在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姓名一致;而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其全称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如果名称不一致,将使得民事起诉状|中记录的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具体权利所指向的义务人不一致,因此原告不得不撤诉并另行起诉,或被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世纪90年代,各地法院对于是否应当将“原告必须提供明确具体的被告地址,并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将相关的司法文书送达”作为被告明确的要求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颁布实施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第五项“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就明确规定“被告的法人营业执照虽未吊销,但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其办理法人登记时的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的,应告诉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但被告是公民的,应公告送达,按缺席判决处理。”这就意味着“公告送达”方式将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加大了原告的诉讼义务,甚至导致原告根本无法主张实体权利。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颁布实施的法释(2004)17号司法解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而是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更为重要的,针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除司法机关以外查询请求,导致律师无法取证的具体问题,该司法解释明确“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2)被告适格的实体方面要求 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被告是否在实体权利义务上适格并不是诉讼立案应当审查的问题,而所谓实体性要求,即民事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应当是原告主张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人,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等。而选择一个正确被告的前提就是明确诉讼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在为当事人设计诉讼方案、撰写诉讼文书时,应当首先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材料综合分析,并理顺其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是外在的或者是明示的法律关系,也包括内在的或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根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适格的被告。 ①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适格被告。这是一种最普遍的情形,准确地认识案件中所蕴涵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对应的义务人或责任人也就随之确定了。②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确定适格的被告。一个案件事实中可能蕴涵着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相应的法律事实要求均不一样,对于无法通过证据材料加以证实的法律关系显然不能作为诉讼的依据。如何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确定适格的被告,唯一的依据就是现有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所能证实的法律关系。        (2)如何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果作告的律师,如何将原告所要求的权利具体化、合理化是撰写民事起诉状的重要内容,也是为今后的诉讼过程的顺顺利利进行,乃至于为最终的胜诉打下的重要基础。从现有的实践经验出发,确定合理诉讼请求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l)当事人的要求。由于诉讼本身就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当事人的要求应当是在明确诉讼请求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尽最大努力协助当事人将其要求以规范的法律语言加以描述,因为诉状的要求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限制。当然,仅仅有当事人的要求显然不能成为律师保证诉讼请求合理性的唯一条件,因为当事人受法律意识和水平,以及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要求并不一定是明确的、具体的,甚至还有可能与法律法规等存在冲突和不一致。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时,就应当时刻注意当事人提出的权利救济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尤其是不能超出法律限制的范围,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 第一,责任方式的限制。《民法典》第134条中明确列举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民事责任形式。而针对具体的案件,往往只会使用到其中的若干种责任形式,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时,就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 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绝大多数的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诉讼请求中往往包括利息或罚息,除了有明确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外,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的主要是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还有就是比照人民银行对于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计算。这三种方式在具体案件中的选择采用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更多是依靠法官对于案件本身的自由裁量,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裁量的依据主要集中在最终计算所得利息数额以及案件类型上,即如果案件标的偏大且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法官往往倾向于采用存款利率的计算方式,以确保利息计算所得数额不至于过大,平衡当事人的负担;在借贷案件中,使用贷款利率的可能性较大,也会采取人民银行对于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计算,反之则适用存款利率的可能性自比较大。 律师需要注意的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计息过程中出现利率变化的情形,该如何计算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以及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从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一般要求将利息的计算精确到日(即将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出日利率),如果出现利率变化或主债务数额发生变化,则分段计算,而且要求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为了能够清晰表达,以便法官在审判中明确当事人的计算方式,如果出现分段计算的情形,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最好能够制作利息的明细表,把计算方式、适用利率、计息时间等一一列明。 由于利息/罚息计算是个连续的过程,需要截止到债务人实际支付款项为止,数额是不确定的,而法院从计算诉讼费用的角度,常常要求当事人能够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因此在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时,先明确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同时列明截止到起诉日时暂定数额。 第二,范围的限制。目前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提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这类诉讼请求时,可以得到支持的范围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经济损失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间接损失往往无法得到支持;违约金原则上可以适用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但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予以增加或减少;个人借贷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等。律师在为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及时提示客户。 3)诉讼目的及策略。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是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既有可能是为了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也有可能出于确认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等,而不同的目的也就可能决定了诉讼请求的不同,包括要求的数额、承担责任的方式等,因此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不仅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因素,还需要了解当事人希图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从而选择合适的策略。 4)现有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在确定诉讼请求的过程中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当事人所拥有的证据材料直接决定了律师采用何种方式和策略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同的方式和策略也就决定了诉讼请求的不同。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合同违约和侵权相竞合的情况,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考虑举证的难度问题。一般来说,侵权之诉中对于证据要求能够证实满足侵权诸多要件,而违约之诉仅需要证明合同约定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即可,两者的举证难度对比,选择违约之诉显然更有胜诉把握;但若证据充分,选择侵权之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更高。 5)诉讼成本。最后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当事人通过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时候不得不付出的诉讼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主要是诉讼费用方面。依据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不同的权利要求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诉讼费用,因此即便当事人的愿望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成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就有必要适时的调整相应的诉讼请求,或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采取分步策略完成诉讼,或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          (二)证据清单及说明         1、列举证据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过程中,列举证据是一项能够充分体现律师专业水准的工作,因为作为法官本身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其所获得的对于案件的全部认识,均来源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反映出未的法律事实,因此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尤其是在一些案件事实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必须采取一种有效而合理的方式组织证据材料。 综合目前的民事诉讼实践工作,证据材料的列举基本依据如下顺序: (l)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 这部分证据主要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诉讼能力,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法人组织存续的证明、法人组织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资质、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能力等。 (2)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 这部分证据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有效存续的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明。 (3)案件事实部分的证据 对于这部分证据的列举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的特性以及证明法律事实的需要,一般原则上可以依据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但是对于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应单独编列组别。 目前常见的民事案件证据的列举主要包括: l)婚姻纠纷案件 ①婚姻关系存续的证明,包括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②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状况,包括当事人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③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④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⑤子女方面的证据,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就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证明;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人等); ⑥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财产归属性质的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①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②被继承人的财产方面证据,包括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③被继承人遗嘱证据,包括书面遗嘱的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紧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④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⑥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⑦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⑧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⑨其他证据。 3)借款纠纷案件 ①借款合同关系存续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借据以及能够证明口头借款协议存在的证明; ②担保关系方面的证据,包括保证人的担保意思表示证明;抵押登记证明;质押物移转的证明; ③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④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⑤付款付息凭证、利息计算明细及依据; ⑥其他证据。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①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例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②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③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据,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⑤丧葬费或生活费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⑥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 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①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②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③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包括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④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⑤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⑥其他证据。 6)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①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②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包括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 ③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④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⑤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损失负有责任的证明; ⑥其他证据。, 7)买卖合同纠纷 ①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证明,包括签署的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及口头合同的证明; ②变更、补充原合问、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③发货及运输证明; ④交货及验收记录; ⑤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巳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⑥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⑦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标准; ⑧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⑨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⑩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合同成立、生效及变更证明,包括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②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③工程预算、决算书; ④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⑤施工图纸; ⑥施工记录; ⑦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⑧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⑨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⑩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其他证 9)票据权益纠纷 ①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②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④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⑤拒绝证书; . ⑥其他证据。 此外还有:因违约/侵权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方面计算的证据等等。 2、如何制作证据目录 在依照上述原则就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分类列举之后,应当将分类列举的标准及内在的证据链通过证据目录的方式附加在证据之前,以便法官通过证据目录,就可以清楚了解基本法律事实,同时也便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理清思路,准确地表 达自身的观点,更有利于诉讼的进行。从诉讼实践来看,完善的证据目录除准确的表述证据的名称并编写页码以外,还应当包括证据内容的简要描述以及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条件均有明确规定, 此处仅列举民事诉讼实践中有关诉讼时效常见的问题。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l年。 (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环境污染案件时效为3年,技术进出口案件时效为4年等。 (4)最长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2、如何处理常见的诉讼时效问题 (1)因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时间 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形式,一般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并自法院下达生效法律文书(例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如由于当事人未顶交受理费,法院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起诉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起诉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据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4)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5)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合同解除需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6)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等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是否产生时效中断 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四)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          1、申请条件 (1)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其目的是避免出现因各种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做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因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但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当事人未提供担保时情况下即采取保全措施。 (2)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而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通常被学理上理解为,被申请人正在发生的企图转移财产行为;如低价转让、赠与、隐匿、毁损、挥霍等,作为申请人应写明相关的依据和证据。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袒保。 (3)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即起诉状尚未递交或递交起诉状而法院正在审查立案的过程中实施的救济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五)申请法院立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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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民事诉讼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当前,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民事诉讼业务不仅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涉及领域也越来越专业。同时,随着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不断完善,今天的民事诉讼业务,无论是诉讼前的准备、诉讼中的举证质证及辩论,工作的专业性与技巧性已与当年有了天壤之别,而随着业务,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必须要成为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专家。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首先我们应该从宏观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当我们在适用某一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一法律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哪一个法律部门。譬如《劳动合同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从字面上看,这是一个有关合同的法,有关合同的法是债法,债法属于民法,那么《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属于民法商法法律部门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律部门所作的划分,《劳动合同法》属于第五个法律部门——社会法的范畴。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2008年是将其放在民法商法里的,现在已经放在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由在宪法统领下的七个部门构成,其构成,就像一棵大树,宪法是树干,七个法律部门是树干上的七条主枝。这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1.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 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 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是以程序法之一——民事诉讼法为主线,围绕争议所涉及的各类实体法,依据证据事实,通过双方各自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由法院就当事人的民事实体及程序权利进行判决或裁定的诉讼。因此,民事诉讼中要涉及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从事民事诉讼所必读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必须全面熟读这部法律才能进入这一行业。 除了《民事诉讼法》以外,还有一些法律,如《破产法》、《公司法》等也规定了一些由法院参与审查的事由及相关的程序,如破产程序等,这些也是需要掌握的内容。这些业务与常规的民事诉讼业务不同,但仍属同一种类。       (二) 民法商法部门的所有现行有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三)司法解释及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司法解释外,对许多实体法律也作了很多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等等。有时还会对某一法律条款专门发文进行解释。由于时代不同,往往于某一专业问题会有数个司法解释,要想熟练掌握民事业务技能,就必须熟知这些解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所下发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2022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2022年2月25日)等。这些案例往往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某些法律问题的主流观点,而这些观点往往会影响某些法院的判决。      (四)相关的行政法规 除了最基本的“民事”,也就是传统民事诉讼中所包括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类案件外,现在的民事诉讼业务还包括大量的原来被称为“经济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大部分是涉及《合同法》、《公司法》问题,但还是有许多内容涉及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业管理行政规章。当经办的诉讼业务涉及这类行政规章时,必须将其读懂、读透,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有些行业,从全国人大到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等均有法律、法规出台,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这给律师的合同业务增加了许多工作,但这也是施展专业技能的机会。      (五)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因此许多民事诉讼还要涉及地方法规及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这类地方性的法规及行政规章只要不违反上位法,也都是解决争议的依据,作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烂熟于心。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但要高质量地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就必须知道这些法规。当然,并非每个法规都要去熟读,但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要能够准确地找到现行法规并可以灵活运用,日积月累就会有非常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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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

            民事诉讼业务虽然是最为常见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但无论是实体法方面、程序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法等方面一旦出现问题都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产生消极影响。为减少工作失误、防范执业风险,也为了保证民事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质量,必须在具体的工作中掌握一定的原则和理念。民事诉讼业务由于涉及多方诉讼参与人,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诉讼过程。因此,民事诉讼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工作的时效性 时效性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都要强调的,在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在民事诉讼中有很多诉讼行为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例如答辩的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时效性的规定。如果不了解这些规定,就有可能给相关诉讼带来不可挽回的不利影响。       (二)关系的复杂性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的参与人较多,主要有己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人、审判人员等,因此非常需要强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诉讼过程中待人接物的能力。既要体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水准,也要妥善处理与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审判人员之间的关系,体现出应有的礼仪。      (三)过程的风险性 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收案开始,其执业风险其实就已经开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关键证据的丢失、诉讼方向误判,还是超过规定时限,都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败诉并同时构成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过错。虽然这些过错未必会影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资格,但却会给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生涯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四)技能的实践性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民事诉讼业务技能是一门实践性的技能。它并不是简单地通过阅读就能完全掌握的,许多技能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实践才能真正领会并成为自己最基本的工作习惯,进而举一反三,不断提高。       (五)结果不确定性。 与非诉讼业务不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业务中的结果并非自己可以控制,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而某些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以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都会放大这种不确定性。这一方面要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应对委托事务打包票,另一方面则要熟悉法院的思维模式,通过高超的理论水平、熟练的工作技能取得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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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业务自改革开放初期便成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的主要内容。 虽然民事纠纷和相关诉讼一直存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恢复了律师制度,而早在1980年底,北京和辽宁、广东、福建、浙江等省份的一些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就开始为当地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从那时起,民事诉讼业务便成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的主要内容。即使是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其主要工作内容仍旧是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经济,社会冲突不可避免。同时,公民财富的持续增长使社会冲突更加繁复,在形态上更加多样,这是社会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所伴生的。冲突的解决必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地进行,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涵是“秩序”。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实现,作为严格要求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     (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业务也必须关注相关领域民事诉讼的结果。 不仅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会涉及民事赔偿,即使是非诉讼业务也必须关注相关领域民事诉讼的结果,例如合同业务、公司业务、房地产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都必须通过关注相关案例分析审判机构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以此改进后续的工作、弥补法律漏洞。因此,离开了民事诉讼知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其他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影响。     (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介入民事诉讼是对司法公平的直接监督。 作为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同样掌握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对法庭的舞弊行为或裁决不公,能充分运用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从而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律师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称为“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    (五)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通过民事诉讼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当年的 “存单纠纷案”、“股民权益诉讼”等推动着新判例的形成和新司法解释的及早出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这些都是在律师的倡导下推动的,至少不能排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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