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参加全国《法学概论》暑期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

            根据国家教委(87)教师司字011号通知,为了满足法学基础理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学概论教师的要求,国家教委高等师范教育司委托北京师范学院、西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学院和扬州师范学院五所高等院校,于1987年7月20日至8月3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师范学院举办法学概论暑期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         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内容为法学基础理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学概论教学及经验交流。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孙国华教授讲授《法学基础理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黄进讲师讲授《国际私法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周其武教授讲授《国际公法学》。       通知报到日期为1987年7月18日至19日两天。报到地点为扬州市广陵区区委党校。萍乡教育学院有我和李日乐老师参加了这个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       7月20日上午8:30《法学概论》讲习班开学典礼,由北京师范学院谭军(女)主持。10:00 中国政法大学周其武讲授开讲《国际公法学》。      7月24日上午,吴祖谋教授谈《法学概论》的修改及法学概论教师队伍的巩固和发展。吴祖谋教授提醒大家,概论课不能铺开来讲,否则将要失败。      7月25日上午、7月26日下午、7月27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孙国华讲授法学基础理论,分四个专题:1.既要坚持,又要发展——围绕法的概念之争的思考;2.发展民主,坚持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3.法学概论中如何讲法学理论;4.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展望。 孙国华在谈到《法学概论》中如何讲《法学基础理论》的问题时强调:“从两个基本点出发,围绕一个中心(发展民主,加强法制观念),讲清有关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知识,为进一步学习打下一般理论知识的基础。应着重讲清楚新时期发展民主、加强法治的重要性。在一些基本理论观点上,要分清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区别,联系实际讲清概念。”        7月28日起,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黄进讲授《国际私法学》:第一讲序论;第二讲冲突规范制度;第三讲几种重要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问题(中国冲突法体系);第四讲国家一些财产的豁免问题;第五讲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第六讲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黄进在讲到学习国际私法的意义时。他讲的第一点意义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他举了个例子,他说:“我与女友在瑞士的中国领事馆登记结婚,在我国法律上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瑞士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学好了国际私法就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 他讲的第二点意义就是有利于保护我国、我国法人、自然人的利益。他举例,前几年发生了我国一远洋公司与希腊与远洋公司发生一起纠纷——神皇号案。两船在海上(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希腊损失480万英镑,我国损失50万磅英镑,总共损失530万英镑。希腊在新加坡法院提出诉讼,提出损失要由两国平摊,这样我国要多赔215万(530/2-50)英镑,我国不同意,希腊又提出了三/七开,我国还要多赔109万(159-50)英镑。后来,我国提出按新加坡法律处理,结果我国只赔32万英镑。       参加这个讲习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巩固了我的相关法学基础知识,拓宽了视野,学习了兄弟院校的经验,对我回校后进行《法学概论》的教学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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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在萍乡教育学院任教期间完成教学工作情况

           1985年8月23日我到萍乡教育学院报到后,8月26日至28日我被安排到院党委宣传部工作了3天。8月29日被安排到政教科。8月30日政教科科主任谢芳希老师在政教科教师会上分配给我的工作任务是:政教84级班主任,科干事。我请求兼一门课,谢芳希老师要我在《中共党史》和《法学概论》两门课中自选一门。考虑到《中共党史》这门课已经有三位任课教师,且其中的邓启沛老师是有名的党史专家,而《法学概论》目前只有中央讲师团的朱建晨老师暂时主讲了一部分,本院暂无法学教员。于是我选择了《法学概论》,从此,我与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同时成为萍乡教育学院教学史上的第一位法学教员。        从1985年9月到萍乡教育学院正式任教至1990年10月调任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我在这五年中完成教学工作情况如下:         1985年9月——1986年7月讲授政教科84级(50人)《法学概论》。这个班级的《法学概论》课程是由我和中央讲师团朱建晨老师共同完成的。课程表上一个学年度共安排了90课时。该班级学生两个学期的《法学概论》的考卷出题、考试阅卷、成绩单上记分签字,都是由我完成的。此外,我还承担了该学年度全院性普法辅导讲座共42课时。       1986年9月——1987年7月讲授政教科86级(40人)《法学概论》。这个班级的《法学概论》课程是由我一人独立完成的。当然,该班级学生两个学期的《法学概论》的考卷出题、考试阅卷、成绩单上记分签字,都是由我完成的。此外,我还承担了该学年度全院性普法辅导讲座共42课时。       1987年9月——1988年1月讲授数学87级德育课36课时,讲授全院性的《坚持两个基本点》专题辅导课42课时。        1988年2月——1988年7月讲授政教科87级(41人)《法学概论》。课程表上一个学年度共安排了90课时。这个班级的《法学概论》课程也是由我一人独立完成的。该班级学生两个学期的《法学概论》的考卷出题、考试阅卷、成绩单上记分签字,也都是由我完成的。我还承担了学习十三大报告辅导讲座共42课时。        1989年下半年讲授政史88级进修班《法学概论》(13人)80课时。        1990年上半年讲授政教科88级(50人)《法学概论》(30人)此外,受萍乡广播电视大学聘请,为萍乡电大89级、90级法学专业班(30人)讲授《民法学》28课时。 1990年下半年讲授政教科89级《法学概论》80课时。因为1990年10月我被调动去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工作,所以将该班级的《法学概论》考试安排在11月29日晚7时至9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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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我的第一篇获奖暨公开发表的论文

           1988年上半年,萍乡教育学院举办首届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评比活动。因为当时我任教的课程是政教科的《法学概论》,担任的行政职务是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管学生工作。我结合自己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撰写了《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浅议》一文。因为写五千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我是第一次,论文交上去以后能否获奖心里确实没底。值得庆幸的是该文居然获得了该次论文评奖活动的一等奖。        该论文全文七千多字,大体上分为三大部分。        论文首先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定义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是大学生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他们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在法律方面的愿望和要求。”        第一部分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论文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完善,讲到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将用法律的形式建立新的规范。接着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说,法制还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任何一项经济活动也都是一次法律活动。在这种环境中,作为未来我国经济建设骨干的大学生,没有相应的法律素养怎么行呢? ` 论文联系实际从大学生的现状看,举例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强调大学生是我国文化水平较高的公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如何,对促进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看,无论从大学生的现状看,无论从促进法制建设的需要看,高等院校都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输送合格的建设者。        第二部分讲“从基本观念上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提出,目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从培养下列基本观念入手:(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的观念 ; (二)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观念;(三)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主义道德相互补充的观念;(四)遵纪守法观念 。         第三部分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提出,目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开设法律基础课,让学生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二)支持学生的法律行为,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首先,高等院校的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其次,高等院校要加强管理,严肃法纪,建立优良校风。再次,高等院校要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把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并且身体力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评定学生优劣的重要标准。         该论文获奖后,不久便在《萍乡教育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科社版总第十五期)上发表。该文在1990年还获了江西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第二届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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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从萍乡教育学院的学员转为教员

             萍乡教育学院83中文教师进修班的学制为2年,即1983年9月入学,1985年7月毕业。1984年下半年,也就是离开中文专业毕业只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了,萍乡教育学院政教科主任、教我们83中文教师进修班哲学课程的谢芳希老师便问我:“明年上半年中文专业毕业后愿不愿意到我们政教科做科行政干事的工作?”我当时就表态同意。因为如果能够实现,我便可从中学教师成为大学教师,从在农村的中学工作换成到城里的大学工作。谢芳希老师说他们很器重我在行政方面的管理能力,而政教科需要一位行政干事,他们认为我比较适合担任政教科行政干事的工作。        谢芳希老师在征求我的意见以前还是做过一些考查的,初步考查认为:一是我在入学萍乡教育学院以前就担任过多年萍乡市麻山中学团委书记和副教导主任,有比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二是1979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三是作为一位曾经在乡下中学教体育和数学的青年教师,目前在中文教师进修班里成绩也名列前茅;四是我入学萍乡教育学院以来凡是全校性的演讲比赛和普通话比赛的第一名或者金奖都由我夺得。听了我的表态以后,政教科还派人多方进一步了解和考察了我的情况。       1985年2月,谢芳希老师向学院分管人事的喻久贞副院长汇报此事,喻副院长当即表态:调,坚决调!但调动之事情很不顺利,自1985年2月至7月的六个月的时间里,喻副院长及组织人事部的郭炎林、彭培海等同志曾八次去湘东区为我联系调动之事,仍然未果。原来湘东区拟在本区内提拔我,区委常委会已经研究决定,任命我为萍乡市下埠中学校长,1985年7月下旬通知了麻山中学,下埠中学也为我安排好了住房,等待我去上任,且我妻刘玉兰也可同时调往该校。 下埠中学是当年萍乡市十八所高级中学之一,有当时最新最漂亮的校园,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让我去任该校校长可以说是区委对我的高度信任。但有机会去大学工作,我还是想努力争取。       1985年8月上旬,我找了一位湘东区的老同志刺探情报,获得湘东区决策层一条关于“教育学院都跑了八次了,如果再来要胡远宏,那就放了算了”的信息。得到此信息后我及时向赵永成院长作了汇报。8月中旬,赵永成院长亲自出马,找到时任湘东区区委书记姚晋生同志,要求湘东区放我去萍乡教育学院工作,并承诺今年和以后的其他毕业生任湘东区挑选。姚晋生同志同意区常委会议复议一下,撤销任命我为下埠中学校长的决定,同意我调出湘东区去萍乡教育学院工作。       区常委会议复议后,我很快就办理完了调动手续。1985年8月下旬本人的人事关系从麻山中学调到萍乡教育学院,8月23日报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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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法制日报》发表《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3年1月16日《法制日报》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表我试投稿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后,给了我一定的鼓励,我想应该再投一篇试试。        2013年3月,恰逢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3月17日我在电视上看了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现场直播,有些感触。遂又写了一篇法学随笔《培养法治思维 践行法治方式》,于3月下旬再次投稿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的专刊主编蒋安杰和编辑郑永节等将文名改为《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于4月3日在《法制日报》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表,并将该文摆在头条位置。第2条发的是姚宏科写的《法律语言的温度》。姚宏科当时在宝鸡市政法委员会工作,后任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第3条发的是刘练军写的《绩效工资改革不应喧宾夺主》。刘练军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秘书长。                                           我写的《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文如下: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李克强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这样的百姓不是良民,而是愚民。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领导的决策及言行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服从或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而在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领导干部心目中,不会有“刁民”,人民给政府提意见是人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制日报》发表后,被中国长安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有关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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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在普法中收获快乐》在《法制日报》发表

           《法制日报》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报,为中央级全国性报纸,是中国唯一一家向国内外发行、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1980年8月1日《中国法制报》创刊,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2020年8月1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         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发表文章,曾是我多年的愿望。2013年1月上旬,我向法制日报社试投了一篇法学随笔《在普法中收获快乐》,没想到《法制日报》竟然于2013年1月16日在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全文发表了我的投稿,甚至我的投稿的最后一个自然段将一个“是”字误打为“的”字,编辑也原文照搬,并且作为“无斋片语”摆在我的投稿的第一个自然段之前。       当日第10版“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了3篇法学随笔。第1篇是金泽刚写的《正当防卫不是完美防卫》。金泽刚是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聘研究员,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专栏评论员。第2篇是我写的《在普法中收获快乐》。第3篇是张鸿巍写的《尊严胜于虚名》。张鸿巍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人文学院院长,珠海特聘学者,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有意思的是,当日在“法学院思想部落”专刊发文的三位作者,都具有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的学历学位背景。但文章可以说是各有特色。我的文章侧重于从自己的亲身经历谈普法。全文如下:                                                                                在普法中收获快乐        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中国公民,我有幸生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年,在这部《宪法》的光辉下平安生活了12年。1966年,我小学毕业进入中学后看到了不少怪事,如:一位我很尊重的老师,一夜之间竟然就被打成了历史反革命;“造反派”可以把任何一个“当权派”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揪出来批斗、殴打、关押;两派之间无休无止地发生械斗、流血事件不断发生,人人提心吊胆,熬过了今天却不知明天命运如何;大街上到处可见“砸烂公、检、法”的大幅标语,一些平民百姓的家也经常莫名其妙地被人砸烂。后来我才明白,原来那是一个法律被践踏的动乱年代。遗憾的是这种情况持续了10年,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百姓,我们那一代人也因此被耽误了10年。在那个年代,从未成年直至成年的我不知道究竟得罪了谁,被界定不准作为工农兵学员上大学、不准参军、不准入党,只配去“修理地球”。      1976年“文革”结束,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的法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健全。被动乱耽误了十年的我找到了一份教书的工作,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79年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5年我从中学调到大学工作,大学里的领导分配我做行政工作,我请求行政、教学“双肩挑”,领导批准了我的请求,并提供了政教系的几门课程供我选择。我是十年动乱法制倒退的受害者,我又是改革开放、法制逐步恢复、发展和健全的受益者。人生的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百姓都是何等的重要。无法无天,没有法律就没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有天,有法才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才能使百姓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有法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基于这种认识,最终我在可供选择任教的课程中毅然选择了政教系的《法学概论》这门课程。从那时起,特别是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以后,我就暗暗下定决心,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都要把普及法律的工作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二十多年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一直坚持不懈地采用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律课,接受百姓的法律咨询,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代理词、辩护词,设立“远宏说法”普法网站,设立法律本科录取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奖,在江西省萍乡市《城市周刊》主笔创办“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远宏说法”普法系列丛书等多种形式普法。       在长期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执业律师生涯中,我收获了快乐:当我的学生在我的鼓动下,屡败屡战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最终拿到合格证书,一个个走向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时,我快乐;当我的当事人通过我的法律帮助,矛盾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时,我快乐;当生活困难的老百姓得到我的法律援助,没钱打官司的人也打赢了官司,举家上下扬眉吐气时,我快乐;当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聚精会神听我的法制讲座,不时还报以热烈的掌声时,我快乐;当我的并非法科出身的女儿和女婿,双双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及时加入执业律师队伍时,我也快乐。      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法制宣传教育中出现的理论脱离实际、法学专业的学生听不懂教师所讲的法律课、普法中百姓弄不懂抽象的法律条文等现象,我做了一些思考和尝试。      我的思考是: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更要理论联系实际,最好都能以案说法。通过查阅资料我得知,1870年,律师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接受哈佛大学埃里奥特校长的聘请,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他在任职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哈佛法学院,他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而且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乃至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也可尽量以案说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应该以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晓得用,用得上为标准。      我的尝试是:在法学教学、法制讲座中适当讲些案例,特别是对某些不好理解的术语或法律条文尽可能以案说法,让听众听得懂;撰写法学讲义、法律文章多联系实际,能用案例解释的就用案例,让读者看得懂;把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告诉听众和读者,让他们晓得用;多讲些、多写些与老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让大家觉得法律确实有用、用得上。我主笔的“远宏说法”普法栏目(现已发稿280多篇)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序列丛书(现已出版《百姓与法》、《有法有天》两本)中的文章,其体例上均为以案说法,试图让接受过义务教育的百姓都能看得懂,但不拘泥于案例之表面,而是试图紧扣某一个或几个案例,将某一法律知识点从广度和深度进行一定的挖掘,适当作些法理的论述,力争使法律同行们看了也不觉得浪费时间。      “法治”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利,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       多年来,我在普法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党和人民却给了我极高的荣誉,2011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我“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让我诚惶诚恐。       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许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微薄的,但如果我们每个力量微薄的人都锲而不舍地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千千万万个微薄汇集起来的力量肯定是巨大的。我愿意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普法、为法治继续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此文在《法制日报》发表后,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普法网、民主法制网、共产党员网等网站相继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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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全院普通话比赛第一名

            1985年5月4日,正值我31岁生日之际,萍乡教育学院举行了全院普通话比赛,我作为83中文教师进修班的学员参加了这次比赛。参赛选手可以用别人写的文稿,也可以用自己撰写的文稿,我选择了后者。我撰写的文稿题目是:“五四”、“四五”、“四五0”。 题目中的“五四”、“四五”比较好理解,但其中的“四五0”是什么意思呢?“四五0”即为萍乡教育学院当年的校址,也就是当时举行普通话比赛的地方,这个地方曾经是一个被称为“四五0”的国防工程处所在地。         下面就是比赛时我用的文稿的全文:         “五四”,这个划时代的字眼,它记载着中国青年光荣的历史;“五四”这个闪光的字眼,它蕴涵着中国青年烈火般的爱国热情。1919年发生的闻名世界的“五四运动”,是一次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运动。它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它促成了中国工人运动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五四”, 因而成为了中国青年的光辉节日。         “四五”,这也是一个不寻常的字眼。“欲悲闻鬼叫,我哭豺狼笑,洒泪祭雄杰,扬眉剑出鞘。”1976年4 月5日发生的震惊中外的天安门事件,敲响了“四人帮”的丧钟,显示了经过党长期教育的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高度政治觉悟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我国青年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又一次受到了战斗的洗礼,展现出善于思考,勇于探索真理的时代风貌。“四五”同样记载着中国青年的光荣。       “四五O”,这个昔日的国防工程处所在地,今日旧貌换新颜。你看那庄重大方的教学大楼矗立在“四五O”的高坡上,洁白宽敞的讲师楼端庄稳坐在“四五O”的开阔地旁,新建的学生宿舍拔地而起,层层向上,还有那新礼堂,既庄严,又美观,满堂春色,灯火辉煌。然而,这些都算不了什么,最重要的是今天的“四五O”聚集着八十年代萍乡地区青年的精华。教育学院——这个灵魂工程师的摇篮,职工大学——这个机械工程师的摇篮,今天一同推上了“四五O”高地。在“四五O”高地上,寄托着萍乡教育事业的未来,在“四五O”高地上, 寄托着振兴萍乡经济的期望。       “五四”、“四五”、“四五O”,长征接力有来人。聚集在“四五O”的青年朋友们,继承“五四”的光荣传统,发扬“四五”的革命精神。我们的心脏与时代的脉搏同频跳动,我们的脚步与祖国的步伐一同向前。祖国的命运就是我们自己的命运,时代的召唤就是我们光荣的使命。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同学们,努力吧!让我们的“四五O”在振兴中华的伟业中放射出奇光异彩,让我们的“四五O”在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永葆灿烂的青春。           这次比赛的选手中有多位从小就讲普通话的高手。我是一个地地道道土生土长的萍乡人,从讲普通话的标准程度看,讲普通话难免不时带上一些萍乡话的尾子。萍乡民间曾流传有两句话,叫做“天不怕地不怕,就怕萍乡人讲普通话”,可见萍乡人讲好普通话的难度。我以上述文稿参赛,原想主要是重在参与,得不得奖,得什么奖,不抱太大希望。没料想竟然获得了第一名,还有奖金。事后分析觉得可能有如下原因:一是文稿是我自己写的,立意比较新颖;二是文稿篇幅小讲话时间短不容易出现纰漏;三是我在音色、音量、语言的抑扬顿挫、声情并茂等方面把握较好,较强的现场感染力掩盖了一些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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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赴三市五校考察见习

           1984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萍乡教育学院组织83中文教师进修班赴杭州、上海、苏州三市的五所学校即杭州市艮山中学、华东师范大学二附中、上海市嘉定县第二中学、上海市育才中学、江苏省苏州中学(以下简称三市五校)考察见习。我班40人去了35人,学院还派出了三位带队的老师。 这次考察见习方式为:一是听课,共18节;二是听报告或者开座谈会,共5次;还有索取资料、走访等等。       我们认为可以用25个字对这次外出考察见习做一个概括,这就是:“打开了眼界,学习了经验,增长了知识,磨炼了意志,陶冶了性情。”        1984年12月26日,我作为中文教师进修班班长代表该班作了赴三市五校考察见习报告。报告会校内举行,参加报告会的有中文系全体师生,市教育局教育科全体干部,学院教务处的领导。 考察见习报告分三个部分:一、外出考察见习的概况,二、主要收获,三、几点体会。         在第二部分主要收获方面我重点介绍了:       (一)杭州市艮山中学教改经验;       (二)上海市嘉定县第二中学特级教师钱梦龙语文教学改革经验和实践;       (三)华东师范大学二附中教改与高考相辅相成,以教改促进高考的经验;       (四)上海市育才中学教育综合改革经验;       (五)苏州中学有关经验。         在第三部分我主要谈了三点体会:        (一)“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我们不能在80年代的形势下,采用50年代的教法。改革则存,不改革则亡。科学的改则改,胡乱的改则亡。教学改革必须遵循其本身的规律。当前最大的毛病是讲风太盛,教师当演员,学生做观众,无主动性。有些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也往往以“教案整洁”、“讲的清清楚楚”作为一堂好课的标准。改革太盛的讲风,是语文教学和其他学科教学改革的起点。教学目标要从知识转向能力,教学主体要从教师转向学生,教学形式要从教授转向教练。       (二)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师高子弟强”。当前,我们正处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处在知识爆炸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的学生学会怎样去求得知识,有独立学习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有革新创造的能力,新形势显然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创造型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开拓型的学生。听了这些教学教改革者的课,我们体会,作为一个创造型的教师,至少要具备这么几点: 1.知识博而专,思想活跃,勇于创新。能以自己渊博的知识,根据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引导学生主动去发现真理,教会他们怎样去学习,能把本专业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 2.在教学中善于激励学生主动去研究问题、探索规律、获取知识、发展智能。引导学生在主动探索发现知识规律的过程中,体察到研究问题时那困惑、惊讶以致欢乐的内心感受,培养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深邃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考力。 3.擅长创设创造性的环境和气氛,培养求异思维,并能对学生的每一个反应及时给予评价。 4.发扬教学民主,尊重学生,不论学生说的对还是不对,对其勇于探索、勇于表态的精神都应予以鼓励。      (三)既不能妄自菲薄,又不能固步自封。 这5所学校教改的着眼点相同。而方式各异,真可谓锐意革新,各领风骚。我们萍乡教改工作在有些方面也不错,比如二中的语文教改实验班,以一带八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所以我们萍乡人不必妄自菲薄,别人能干的事情,我们加点劲也是有可能干好的。 当然也不能无视人家的经验,不能通过学习之后,经验不少,推广不了,倾听激动,做起来没有行动。我们应该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走自己的路,脚踏实地的进行教学改革。        报告会得到市教育局领导和学院领导以及中文系师生的一致好评,后来教育局还邀请我在全市中学校长培训班上讲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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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胡远宏学位课论文《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概述

            胡远宏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上的法学论文《债发生的主要根据及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全文5000余字,占期刊版面共4页。        文首解释了一下债的概念。所谓债,是民法中的一个专用术语,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同时指出,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则有实现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新形式下,研究目前债发生的主要根据,认识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的第一部分为“目前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指出,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同其他的民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为债发生的根据。一般认为,可以独立引起债发生的根据有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等4 个方面。论文根据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统计数据,指出,从目前情况看,虽然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也时有发生,但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是因合同所生之债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然后分4 个方面分别进行具体论述。       论文的第二部分为“加强债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意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1.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确认和保障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解决债务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2.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增强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的合同意识,为孕育新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创造不可缺少的基因。3.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存利于搞活市场,促进农副产品、适销的轻纺产品以及能源材料等方面的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4.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正确处理涉外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5.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抵制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论文在第5方面的现实意义中指出,目前,除了以权经商、倒买倒卖的“官倒”以外,;还存在一些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私倒”,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严重地干扰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从根本上与我国债法的原则相违背。我国债法贯穿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恪守信用的原则,提倡见义勇为、克己奉公等高尚的品质和行为,渗透和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譬如我国债法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免除不法侵害,制裁采用违法手段牟取暴利的“官倒”和“私倒”。所以,加强对债的法律调整,有利于抵制不正之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该法学论文在《法学评论》发表后,分别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上海图书馆《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和《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等全国性权威报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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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胡远宏1988年-1989年在武汉大学进修 民法、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成绩

           胡远宏1988年-1989年在武汉大学进修 民法、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成绩:        法学基础理论专题,成绩84。(授课教师李龙)       民法学专题,成绩优。(授课教师:民事主体论马骏驹;民法债权论余能斌)      国际私法专题,成绩优。(授课教师黄进)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成绩优。(授课教师罗明达)       企业法专题,成绩84。(授课教师余能斌、马俊驹)        保险法专题,成绩90。(授课教师漆多俊)       环境保护法,成绩87。(授课教师陈汉光)       公司法专题,成绩90。(授课教师漆多俊)       破产法专题,成绩90。(授课教师漆多俊)       外国民商法,成绩90。(授课教师余能斌、张里安)       劳动法专题(自增选),成绩77。(授课教师凌相权)       武汉大学进修结束时胡远宏的自我鉴定为: 进修期间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细心听讲。认真做笔记,课外自觉查阅了大量资料。按时完成作业和论文,按规定参加考试。通过进修,提高了理论水平,拓宽了知识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武汉大学指导老师余能斌对胡远宏的评语: 该同志在进修期间学习努力,团结同志,成绩优良,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在这次动乱中,没有参加非法组织,没有参加违法活动,能与中央保持一致。                         余能斌(签字)1989年7月8日                       法学院系主任马克昌签字(盖章)1989年6月25日          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培训部(盖章),1989年7月8日。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证明:胡远宏同志所持的武汉大学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修完民法、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证书号码,89435)高于法学本科毕业学历。          特此证明 江西省教委高等教育一处(盖章) 19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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