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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一家五人萍师缘 千丝万缕萍师情 之夫妻篇(1)
我的结发妻子刘玉兰,1954年4月30日(农历三月二十八日)出生。萍乡师范1977级音乐班学生。1979年与我结为夫妻。 她于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学前曾任湘东区农科所(后更名为泉田乡)团委书记,入学时已经是有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了。与她同班的有刘连明、谢华、芦雪姣、曾敏珍等同学,其中刘连明还与我于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在萍乡教育学院中文教师进修班同学两年。 萍乡师范1978级音乐班合影,前排右起第3为刘玉兰,后排右起第3为刘连明 刘玉兰从萍乡师范学校的课堂走出去,先到湘东中学实习,教高中语文,1979年1月正式分配到了我任教的麻山中学任音乐、语文、政治教师。 1985年下半年,我被调入萍乡教育学院工作时,她被调入萍乡四中任政治教师,1988年8月被调入萍乡教育学院任图书馆助理馆员,1995年12月取得高等师范专科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毕业证书。 她历任萍乡教育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组宣人事部副部长、副县级组织员等职务。 2006年5月18日,由中共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填报的全市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和审批表主要事迹一栏写道:自1974年在党旗下光荣宣誓后,刘玉兰同志入党已经整整32年了。32年来,她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满腔的热情献给了可亲可敬的教育事业。如今,她又在组织部岗位上辛勤地耕耘,“绿化”党的园地。她30多年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学校的党建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她多次被评为校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并被市委组织部授予“优秀党员电教工作者”、“党内统计报表工作先进个人”,被省委组织部授予“《江西党建》优秀发行员”等荣誉称号。 此照片摄于1980年8月,照片中的3位成年人均为萍乡师范校友。前排坐着抱小孩的是我母亲彭立涵;后排:左结发妻刘玉兰、右我。小孩是我们的女儿胡洁婷,萍师附小的优质教育托举她在上海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等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上海某集团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总经理。 遗憾的是我的结发妻刘玉兰,不幸于2015年因病医治无效在上海逝世,长眠上海滩。四十多年来与她相濡以沫,共苦同甘,在工作和生活中携手共进,为家庭,为社会,为党和人民付出的点点滴滴,如今仍历历在目。“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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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一家五人萍师缘 千丝万缕萍师情 之姐弟篇
我的姐姐胡小菊(胡小竹),1971年2月便开始在我们的父母曾长期任教的三山小学任民办教师,1973年被选派往萍乡师范轮训73(1-3)班接受培训。萍乡师范的轮训,促进和提高了她的教学质量。1974年她从萍乡师范的课堂走出去后,以母亲为榜样,在三山村偏僻的坪源组教了6年复试班,去该复式班教学点上课,每天要跋山涉水走很长的崎岖山路,工作极为艰苦,她无怨无悔,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时光奉献给了偏远山区的孩子们。1981年她被调回三山小学,1996年通过考试合格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她扎根农村从事小学教育工作共36年,曾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教学比武一等奖等荣誉。尽管自己家里也很困难,但她也像母亲那样经常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1996年,我姐又把小女李杏送进就萍乡师范1996级普师(1)班就读。 (我的兄弟姐妹:从左至右老大胡小菊、老五胡丽娜、老二我、老四胡远雄、老三胡小勤) 我的弟弟胡远雄,1975年腊市中学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1976年11月被麻山公社选派前往海南岛繁殖水稻杂交种子,1977年5月底回萍,正赶上恢复高考,便报名考入了萍乡师范学校1978级英语班。1980年2月他从萍乡师范的课堂走出去,在萍乡市麻山中学任教,先后担任外语教研组组长、政教处副主任、主任。198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2月调萍乡市东桥职业中学工作. 先后任副校长, 校长。1992年8月调萍乡电大工作, 任教务科副科长。1993年12月获江西教育学院教育管理专业本科文凭并获教育学学士学位。1997年7月获江西师大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并获文学学士学位。1997年取得大学教师资格证书。1998年8月调萍乡师范学校工作, 先后任保卫科副科长、政教科副科长、函授培训科副科长、体艺科副科长(全面负责)。2003年5月18日萍乡师范学校并入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时转入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工作,先后任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科科长(北区), 招生就业办(处)副主任(副处长)。萍乡学院副教授。曾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如《高专非英语专业英语教学中文化意识的培养》发表在核心期刊《职业时空》2008年第10期。另有其他论文、论著问世。曾被评选为萍乡市优秀青年教师、萍乡市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工作者;萍乡电大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江西教育学院优秀班干部;萍乡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萍乡师范优秀教师;萍乡高专先进工作者;江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2001年撰写的论文《如何提高学生的英语听力》《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初探》获江西省中专学校教育研究学会英语课程组论文评比三等奖。2002年指导的舞蹈《拓》在省中专学校艺术节表演中获二等奖,受到江西省教育厅表彰。 萍乡师范1979届英语班毕业合影,后排左起第五为胡远雄 我的家庭有一件大事必须感恩萍师。那是1999年9月我父亲胡学明病逝,当时我和我弟弟的住所都不方便举办祭奠仪式,幸好我弟弟胡远雄已到萍乡师范工作,当他向萍乡师范的领导提出拟借学校礼堂一用时,萍乡师范领导没说二话,同意让我们在1999年10月3日至5日借用萍乡师范的大礼堂为我父亲举办祭奠仪式。是日,萍乡师范大礼堂前厅灵堂挂着我为父亲草拟并书写的挽联:“教生育子经磨历劫无怨无悔;处世为人披肝沥胆有义有情”,悼念仪式搞得很隆重,时任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兼校长黎祖谦先生等德高望重的人士都参加了追悼大会,让我父亲的在天之灵得到了安息,让孝子女的心灵得到了慰藉。 此照片摄于1959年冬,后排:左我父亲胡学明、右我母亲彭立涵,前排:左我,右我小妹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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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一家五人萍师缘 千丝万缕萍师情 之母亲篇
我的母亲彭立涵,1944年春季入学萍乡师范简师班,名单上的名字叫彭立威,那是我大舅的名字。为什么用彭立威这个名字?我经过对外婆家亲戚们的采访找到了答案:1944年春季招生的那个简师班入学时要看初中毕业证,当时我大舅彭立威的初中毕业证已经在手,而我母亲彭立涵的初中毕业证要到1944年夏季才能拿到手。我外公逝世早,外婆一人含辛茹苦抚养六个子女,希望有子女早点入学就业,减轻家庭负担,加上日寇侵华兵荒马乱,觉得把女孩子放在学校似乎安全一点,我外婆便叫我母亲以我大舅彭立威的名字报考入学了。 三年后,我的母亲彭立涵从萍乡师范的课堂走出去,迎来了人民解放战争的炮声和新中国开国大典的礼炮声,成为了新中国第一代人民教师。因母亲早已在另一个世界,我无法了解当年她在萍乡师范读书时的具体情况。但我能在对母亲的追忆中,感受到萍乡师范对她的影响。 从我懂事之日起,我就耳闻目睹了母亲在小学教师岗位上的点点滴滴。我的父母均为小学教师。自1952年至1959年的7 年间,父母生育了5个子女,但他们从来没有因为养育子女影响教学工作。我从小见到的是母亲白天循循善诱地给学生上课,晚上在煤油灯下备课和批改学生的作业,课余时间或者节假日翻山越岭去学生家作家访,有时还为成绩稍差一点的学生作课外辅导。 印像深刻的是,我曾亲眼看到母亲在好几个偏僻的山村,一个老师一所学校,一所学校一个班,一个班三个年级,三个年级的语文、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所有课程都是母亲一人全面承包。上课时一年级的几个学生听母亲讲了一阵便在课堂上做练习,母亲接着给二年级的讲一阵,然后二年级的学生开始在课堂上做练习,母亲接着给三年级的学生讲……依此类推。这种授课方式叫复式班,是当年专门为方便偏远地方的农村孩子读小学低、中年级就近入学而设计的。这样的复式班一般的老师还真是吃不消。但母亲教的这种复式班,各年级学生的成绩均不亚于其他学校的普通班,有时甚至比普通班学生的成绩还好。 在我成年以后看到的是,母亲辅导青年教师备课,经常举行公开教学,在全公社、全区教师大会上介绍教学经验,在全区甚至全市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上接受表彰和奖励。 1978年4月麻山公社参加萍乡市教育战线双代会代表合影 前排左起第3位是我母亲彭立涵,当年在麻山小学任教 原本自己抚养五个子女家里就很困难,但母亲却还经常资助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母亲虽然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但她的教学质量,特别是小学低年级语文教学质量,在当年的萍乡市都是首屈一指的,似乎在母亲所教的班级里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母亲采用启发式快乐教学,辅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针对性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全班学生语文平均成绩长期稳定在96分以上,有时甚至达到98分,全市及兄弟省市的小学老师纷纷组团来听母亲讲课,有时教室坐不下,就把课堂搬到操场上或者大礼堂,她的学生的四周都围满了听课的老师,往往听课的外校老师比她的学生还要多。当年萍乡市教育局的王来鸿局长也亲自来听母亲讲课,还要求麻山公社教育组和湘东区文教局整理上报母亲评特级教师的材料。但当时母亲为了解决小妹的编制和工作,主动申请提前退休,让小妹顶替她小学教师的工作。小妹胡丽娜1979年顶替母亲的编制以后也很争气,没两年的时间就获得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幼儿教育先进工作者的奖状,后于199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终身从事小学教育工作。 母亲虽与特级教师擦肩而过,但我觉得母亲的最高荣誉是她的学生和学生的家长对她的教学成果的认可,是了解她的人们对她的崇敬和怀念。我的母亲,您可看见,您逝世后,常有您的学生去您的墓前献花、鞠躬、祭奠;我的母亲,您可听见,虽然您离开人世间已经34年了,但至今仍有许多学生说您是他的恩师、启蒙老师、特级教师,说您曾经像亲妈那样关心爱护他们,没有您就没有他们的今天;我的母亲,您可知道,今天您不仅仍然活在儿女们的心里,而且仍然活在您的学生们的心里;我的母亲,儿子知道,您终身从事小学教育事业所付出的一切和收获的所有,与当年萍乡简师对您的教育和培养是分不开的,您从萍乡师范的课堂走出去的人生经历,不正是践行了萍乡师范“学高为师,德劭为范”的校训吗? 母亲,您是儿女们的骄傲,您是儿女们的榜样,若有来生,我们还要做您的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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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一家五人萍师缘 千丝万缕萍师情 之序言
2021年10月下旬,萍乡学院建校80周年校庆活动刚刚结束,我在麻山中学读书时的同学凌思桃和我在该中学教书时的学生敖桂明先后邀请我撰写《萍乡师范师生回忆录》,开始我觉得自己没有萍乡师范学校的毕业文凭,也没有在该校工作过,似乎没有资格当撰写该校师生回忆录的作者。然而,2021年11月3日,敖桂明给我发来一份《萍乡师范学校校友名单(结合修正)》,他说,根据这份名单的记载,胡老师你也应该是萍乡师范学校的校友。于是,就在当日,敖桂明一句“热烈欢迎萍师培训学员76级数学(1)班胡远宏同学入群!”把我拉进了《萍乡师范师生回忆录》作者群。 经过对《萍乡师范学校校友名单(结合修正)》的研究,我感到很荣幸。因为这份名单可以证明:我不仅可以将萍乡师范师生作为我学习和工作过的萍乡学院的校友,而且可以将我自己作为萍乡师范的学生,与萍乡师范的所有师生,其中也包括我母亲、我姐姐、我结发妻、我弟弟,成为萍乡师范的校友。 这份名单还让我知道,我读中学、教中学、读大学、教大学的同学、学生和同事中,都有不少萍乡师范的校友。如我在麻山中学读书时的同学凌思桃、肖艳玲、吴正祥,在该校教书时的学生敖桂明、童汝嘉、赖艳萍,在该校教书时的同事徐跃进、糜均芬、凌思桃,再如我在萍乡教育学院读书时的同学何艳芙、彭建萍、陈益民,在该校教书时的学生邹艳春(萍乡师范1982级英语班;1985年被直接推荐至萍乡教育学院读大专英语班)、在该校教书时的同事陈光军、刘建明等,此外,我在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工作时的同事黄仂、糜仁礼,还有我姐的女儿、我外甥女李杏,我大舅的长子、我表弟彭群雄,等等,都是萍乡师范的校友。我与萍师的缘分太深了,千丝万缕,斩不断,理还乱!顿时我觉得:这个回忆录我若不写点文字,会对不起萍乡师范、对不起母亲、姐姐、结发妻、弟弟,也对不起自己。 我的直系亲属中五位进过萍乡师范课堂的学生,按时间顺序分别是:我的母亲彭立涵(名单上叫彭立威),1944年春季入学简师班学生;我姐胡小菊(名单叫胡小竹),1973级轮训73(1-3)班学生;我自己,1976级培训数学(1)班学生;我结发妻刘玉兰,1977级音乐班学生;我弟胡远雄,1978级英语班学生。其中彭立涵、刘玉兰、胡远雄有正式学籍并获得了萍乡师范的毕业文凭;胡小菊和我是培训班学生,无正式学籍和毕业文凭,属于萍乡师范的非典型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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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我的两点意见——在《萍乡师范师生回忆录》编撰座谈会上的发言(2021年12月6日)
一、期盼《萍乡师范师生回忆录》成为能够鼓舞人的优秀作品 《萍乡师范师生回忆录》将录入的每一篇文章在法律上均为作品,该书出版后在法律上更是一部作品。当代中国对作品的评价有一个标准,即能够鼓舞人的作品才是优秀的作品。我们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我作为一位非典型校友,期盼《萍乡师范师生回忆录》成为能够鼓舞人的优秀作品,成为能够塑造人的高尚精神食粮。 二、我对萍乡师范的一些看法 萍乡师范也是我的母亲之母校,我的直系亲属中两代人便有五人曾在萍乡师范就读,我拟撰文《一家五生萍师读 千丝万缕萍师情》,其结束语部分可以代表我对萍乡师范的基本看法: 萍乡师范,蕴含着我的母子情、姐弟情、夫妻情、兄弟情;萍乡师范,寄托着我的师生情、同学情、同事情。情真意切,情谊悠长,日久弥新。没有萍乡师范,就没有我的为人师表、受人敬重的母亲;没有萍乡师范,就没有我的姐、弟和结发妻成功走向教育岗位的机会以及向更高目标前进的基础和动力;没有萍乡师范,我就没有那么多优秀的同学、老师、校友和朋友。 虽然萍乡师范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不!萍乡师范不仅现在存在,而且将永远存在!只不过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她的称呼不同而已。幼年时期人们称她萍乡简易师范学校,童年时期人们称她萍乡师范学校,青年时期人们称她萍乡教育学院或者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壮年时期人们称她萍乡学院。再过若干年,人们很有可能称她萍乡大学。八十载立师范晋学院,薪火相传豪情育桃李;新时代守初心担使命,立德树人壮志展宏图。我只喊一声“萍乡师范万岁!”,把深情和厚意永远藏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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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对《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4月13日)
2020年3月,本人曾对萍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促进草案)提交了意见和建议。今天,本人拟对2021年3月26日萍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名胜草案),提一些个人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今年的名胜草案比去年的促进草案从总体水平上看有较大的提高 一是本人曾从篇幅上对去年的促进草案提出过“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9条)和第四章法律责任(6条)占篇幅较小,且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有给人一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成本较低的感觉”的意见;而今年的名胜草案对普通公民个人违反第二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行为,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一章,几乎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二是本人曾从文字上对去年的促进草案提出“现有的语言上的毛病还不少”的意见,并建议对促进草案的文字进行精简、改错、润色、争取基本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而今年的名胜草案在语言上的毛病比较少了。 二、 对今年的名胜草案的简要分析及应肯定的部分亮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的内容丰富、全面,表达基本到位,这可以说是宏观上对总的原则科学概括的亮点。 2.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规划与保护的行为规范的规定大体上遵循了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顺序。这可以说是立法技术趋于熟练方面的亮点。 3.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至三十条)对有关服务与管理的行为规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对管委会的义务性规范的规定。这可以说的体现了政府派出机构担当,也是亮点。 4.第四章区域协作与合作(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对 区域协作与合作做出了义务性及授权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立法要具有协同性的观点,走在全省列前,是一大亮点。 5.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对违反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有关个人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一一对应的条款,也有兜底的条款。体现了违法行为必须付出成本的法治理念。与促进草案比较来看也是新的亮点。 6.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关于其他景区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和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三、对名胜草案进行修改的建议 1.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管委会应当在景区内中心位置设立医护室,配齐医护人员,确保景区内游客受到人身损害和突发疾病时能及时得到的抢救与治疗。” 现有的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列为第三款、第四款。 理由是:(1)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的生命最保贵;(2)实践中曾已有游客在武功山旅游受伤和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例;(3)武功山管委会现已设立医护室;(4)可以解除游客去武功山游玩的某些顾虑,增强游客去武功山游玩的吸引力。 2.建议在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之前或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现有第五章及第六章的各条重新排列。 理由是:(1)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2)草案前面条文已有假设,法律责任部分必须有处理;(3)前些年我市制定的绿化管理条例中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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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20年3月31日)
收悉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3月20日发出的《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3.20征求意见稿),甚慰。特提出如下想法、意见和建议。 一、感谢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3.20征求意见稿中采纳了本人于2019年11月30日提交的立法调研意见 自萍乡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向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萍府文(2019)29号)后,萍乡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7日、29日在市直、安源区、开发区召开了《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11.7草案)初审调研座谈会,本人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立法咨询顾问,有幸奉命全程参与了那次调研活动,本人在调研中即兴发表了一些调研意见,并就11.7草案于2019年11月30日向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书面立法调研意见。令本人感到欣慰的是,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后修订的3.20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本人提交的立法调研意见。 首先从篇幅上看,本人曾对11.7草案提出“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9条)和第四章法律责任(6条)占篇幅较小,且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有给人一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成本较低的感觉”的意见,而3.20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虽仍为9条,但第四章法律责任从原来的6条增加至9条,基本解决了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的问题;同时,第二章和第四章在全条例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增大了。再如本人曾对11.7草案提出“第四章从篇幅和内容予以适当的加强和充实”,“争取达到本草案在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规定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基本上平衡、对应”的建议,在3.20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采纳。 其次从文字上看,本人曾指出11.7草案“现有的语言上的毛病还不少”,曾建议对11.7草案的文字进行精简、改错、润色、争取基本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仔细阅读3.20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该稿比11.7草案在语言文字的规范性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3.20征求意见稿在11.7草案基础上修改后的分析及部分亮点 1.第一章总则的内容更丰富、全面,表达更到位、语言更规范。如第一条中将“市民”改为“公民”,在提升“公民文明素养”的同时规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第三条中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改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增加“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文字;第四条中将“部门协同”改为“社会协同”,将“社会参与”改为“公众参与”,并提出了“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的明确要求;第五条新增了“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六条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等,总则中的这些修订,将为《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后的顺利施行提供有力保障。 2.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大体上遵循了倡导性(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顺序。第八条属于倡导性(义务性)规范规定,该条将倡导的各类文明行为一般用八个字进行表示,言简意赅,便于记忆;第九条属于授权性规范规定,该条鼓励的五类文明行为属将11.7草案第十六条内容位置前移,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属于禁止性规范规定。这样排序比划符合法规文本的一般惯例。 3.第三章促进与保障对11.7草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第十七条新增规定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等六个方面的创建活动;第十八条将11.7草案第二十一条内容位置前移,调整充实规定了应当合理布局和设置促进文明行为的十个方面的公共设施;第十九条系将11.7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宣传舆论引导的内容整体位置前移;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系11.7草案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二十七条等条文内容整体位置前移;第二十七条新增了鼓励和支持建立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个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分别系将第11.7草案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内容位置前移。 4.第四章法律责任新增加了三条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为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成本。第三十三条新增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新增了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新增了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3.20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的建议 第二章中的第十六条的内容实质上是关于文明家庭的建设标准和目标,该段文字放在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的最后单列一条与该章前面的内容似乎不太协调,建议删去该条,将该条中的主要内容放在第八条拟增加的子项中,如:将该条第(十)项修改为“(十)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十一)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十二)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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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关于《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意见(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1月22日、27日、29日,萍乡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市直、安源区、开发区召开了《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初审调研座谈会,本人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立法咨询顾问,有幸奉命全程参与了此次调研活动,现就该草案提出如下立法调研意见。 一、从总体上看,草案总体上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促进职责与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其体例上是可以的。草案第二章将文明行为规范分列为公共秩序文明规范、生态文明规范、交通文明规范、社区文明规范、旅游文明规范、网络文明规范、养犬文明规范等7大类,涵盖了我市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47种不文明行为、13种倡导性文明行为和5种需要鼓励和支持的美德式文明行为。基本上体现了既凸显地方性又富有时代感、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可操作性、充分协调和平衡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的各方利益诉求、奖惩结合合理设置遵循或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后果等主要特色,为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从篇幅上看,第一章总则(7条)和第三章促进职责与措施(19条)所占篇幅较大(共计26条,约占总条数的62%),内容比较充实,特别是第三章对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文明行为促进的职责等规定得尤为详实,对有关本市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媒体曝光平台等规定具有地方特色且可能产生较大的促进效应;但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9条)和第四章法律责任(6条)占篇幅较小(共计15条,约占总条数的36%),且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有给人一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成本较低的感觉。 譬如第二章从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共7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7大类47种不文明行为,但第四章只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共2条)对上述7大类中的3大类中所含的11种不文明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虽然有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兜底性规定,但总体上还是让人觉得力度不够,不过瘾,似乎有便宜了那些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人和事的感觉。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四章从篇幅和内容予以适当的加强和充实,譬如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些群众普遍比较反感的不文明行为的罚则、对某些违规行为设立行为罚等等,争取达到本草案在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规定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基本上平衡、对应,最好对违反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的7大类行为都有相对应的罚则。 三、从文字上看,草案现有的语言上的毛病还不少。建议对草案的文字进行精简、改错、润色、争取基本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譬如草案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明理善德,弘扬传统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已经包含了爱国敬业,所以此处的“爱国敬业”四个字应该删除。草案第八条倡导的14种文明行为,即使内容不变化,能否从顺序上调整为与第九条至十五条所规定的七大类行为的顺序基本一致。根据这个思路,能否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明理善德,弘扬传统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出行,礼让为先; (二)等候服务,自觉排队; (三)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哗; (四)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 (五)文明用餐,绿色消费; (六)文明如厕,及时冲刷,保持清洁; (七)友善宽容,邻里和谐,勤俭持家,家庭和美; (八)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乐善好施; (九)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十一)尊重劳动,平等待人; (十二)文明旅游,尊重习俗,爱护文物; (十三)文明上网,保护隐私,谣言不传,妄语不言; (十四)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再如草案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禁止祭奠的”五个字、第九条第(十)项中的“应该着装得体”六个字,删除掉似乎更便于操作。还有就是对第九条所列各项规定的都是不得实施的行为,所以第(四)项“在公共场所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电子产品影响他人”中的“不得”二字应当删除。总之,在文字表达上应当注意逻辑上不能出现子项相容、自相矛盾的情形,该充实的内容不必吝惜文字,但能文字上够能精简就尽量精简,能用一句话表达的不用两句或一句半,能减少的字尽量减少,争取最后达到无法增减一个字。使颁布施行后《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能成为一部严谨的地方性法规,而一点都不像政府部门的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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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珍惜青春,不负韶华,准备为实现法治中国梦而奋斗——致萍乡学院新入学的法学专业本科生
新入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都是18岁左右的花季少年。这里我想先给同学们讲一讲 (一)年满18周岁的法律意义 对这个问题我拟从面对全中国青少年的角度来讲。 祝贺你年满十八周岁!祝贺你跨入成年人行列!十八岁,是一个令人自豪的界限,也是一个充满了沉甸甸意味的年龄! 无论你是男孩还是女孩,无论你是在校学生还是社会青年,无论你是自食其力还是依赖父母,无忧无虑的少年时代结束了,在你面前的是一片崭新的天地,那里会有赏心悦目的风景,也会有沟沟坎坎的风险!你会笑,你也可能会哭,但是无论是开怀大笑,还是眉头紧锁,请你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也设定了不少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就是说,年满18周岁的公民,就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在年龄上具备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年满18周岁,具备担任公务员的年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创办公司、企业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每一个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人,如果因为他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他本人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父母在法律上没有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在治安管理和刑法意义上,十八岁又是一个必须承担所有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年满十八周岁,就到了完全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年龄了!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了。也就是说,年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在年龄上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而应当按照成年人的标准,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该判死刑就判死刑。这里,我还要告诉大家,年满18岁是从你满1 8岁生日的第二天算起的,也就是说,你今天满18岁的生日,到明天你才算年满18周岁,你才是成年人,你才能享有成年人的权利,才需要履行成年人的义务。你18岁生日那天24时前后的那一瞬间,往往在法律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有时甚至决定着你的生死存亡! 在刑事程序法上,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讯问得通知其家长到场,还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和程序(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在审判时未成年时,法庭还应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但这些,对于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来说,已经完全不能适用了。 同时,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作为你的父母,十八年的抚养义务终于履行完毕了。作为成年人的你不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在此,作为成年人的我向已是成年人的你提点建议:不管你的家庭和父母是如何的富有,并不等于你就一定会富有。作为一个成年人最终的富有要靠你自己。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如果你是在校学生,你必须珍惜父母给你的每一分钱,好好读书,争取早日少用或不用父母的钱;如果你已走向社会,你应该努力去找份活干,学会自己养活自己,千万不要做不光彩的“啃老族”。不管你的家庭和父母是如何的贫穷,并不等于你就一定会贫穷。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贫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志短。你不必与有钱人的孩子比父母,你要与他们比未来。只要你掐住命运的咽喉,自强不息,百折不挠,将来你一定可以比那些有钱人的孩子和那些有钱人更富有。 风华正茂的你,踌躇满志的你,十八岁的你!珍惜你的权利、履行你的义务、明晰你的责任、怀揣你的梦想、抖擞你的激情、焕发你的斗志,做一个好公民! 你肯定不会辜负你的18岁,你肯定会放飞你的18岁!你将在成人的世界里,挥扬年轻的旗帜,高昂自信的头颅,做一个大写的人! (二)不要低估了萍乡学院,不要低估了自己。 先说说不要低估了萍乡学院。萍乡学院自1985年以来,在没有招收法学专业学生以前就有一些汉语言文学专业、政治教育专业的校友通过自学法学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自2000年招收法学专业专科生以来,有的同学在三年大专学习开始期间便同时参加法学本科自学考试,三年后法学专科毕业证、法学本科毕业证一起拿,然后及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且一次通过成为实习律师,有的同学取得律师资格后在深圳、宁波、杭州、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自办律师事务所搞得风生水起,其业绩甚至超过北大、清华毕业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所以,历史证明萍乡学院及其前身是可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学人才的。 再说说不要低估了自己。高考考了高分甚至录取在北大、清华等名牌大学固然可喜可贺,但高考考得好不等于大学学得好,大学学得好不等于毕业后就一定做得好。每个人的潜力其实都是无法估量的。作为新时代的每一位年青人,只要“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不负时代,不负韶华”,都是可以创造不负时代的业绩的。同学们千万不要低估了自己。上面提到的那些没能在母校直接读法学本科却在法律职业方面创造了不俗的业绩的校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吃得苦,肯奋斗,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 每个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生活的时代,但每个人都能够选择生活在所在时代的态度,逆境中不必埋怨人生的不幸,不必畏惧征途的艰难;顺境中不可忘乎所以,不可自满自足。只要在喧嚣中保持心灵的宁静,在困难前保持意志的坚忍,无论在什么岗位,都有可能创造出一流的业绩。 (三)青年与法治中国梦 中国梦就是要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中国人民的梦,归根到底是中国青年的梦。实现中国梦,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这个报告的尾声处,习近平总书记还语重心长地讲了这么一段话,他说,“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 青年朋友们,在这个走向法治时代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法律知识是人们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渊博的学识来自不断的积累,从容的智慧来自日常的培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每一个青年朋友终身的课题,也是我们人格自我完善的途径。 法治兴则国兴。美丽中国不仅是山青、天蓝、水绿,更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宪政中国、法治中国!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未来的法治中国,人们将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长大与进步的机会。 年轻的同学们,年轻的校友们,让我们为中国梦和法治中国梦的早日实现,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吧!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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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浅谈法学课程的学习方法
法学既难学又不难学。 所谓法学难学,难在抽象、枯燥,内容繁杂。 所谓法学不难学,那是因为一般的法学课程,不需要太多的理工科基础知识,只要有高中、甚至是初中毕业的语文水平就可以开始学。并且实践中确有一些高中未毕业、甚至是初中都学得不怎么样的人学法学学有所成!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既难考又不难考。 所谓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考,难在几乎全社会都公认此为“天下第一考”,起点高,内容多,案例多,知识必须融会贯通,通过率低。即使学历很高的人,甚至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法学教授,也不一定能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所谓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难,是因为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有意思的状况,有的时候司法考试成绩最高的往往还不是学法学专业的,而是其他文科专业甚至是理工科专业的考生。有的时候法学教授、法学博士不一定能够考嬴一个初出茅庐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甚至是自学法学者。 所以,只要我们记住毛主席的教导,“战略上藐视”它,“战术上重视”它。在老师的指导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勤学苦练,夯实基础,强化法律意识,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好法学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有希望的! 以下学习方法供同学们参考: (一)认真、反复阅读教材; (二)仔细聆听老师讲课; (三)以案学法,以案释法;(自荐“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网站、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 (四)深入法律实践,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在实践工作和生活中处理方方面面的矛盾和纠纷,如果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律知识应用得好,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法学的学习与研究。 (五)结合教材上写的、老师讲的、法规法规数据库中规定的,综合起来理解消化,不断地把自己学法用法的所思所想用文字凝固下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学论文写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