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歹徒告英雄 公安不立案——见义勇为

       20095l1日下午一点多,两名歹徒骑一辆摩托车光天化日抢项链,路边的人都看得一清二楚。就在这一路段,很多居民都被抢过项链、背包、手机等物品,居民对抢夺者是恨之人骨。

       赵景国当时正和几个朋友在路边喝茶,眼看到歹徒行凶,他和朋友们立刻跳上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去抓歹徒。其中赵景国开着这辆车打头阵,直奔摩托车逃跑的方向追去。直追了二十多分钟,车速已经超过百码,这才和歹徒持平。

       赵景国正准备有所行动,没想到歹徒的摩托车突然撞了出去,驾驶摩托车的人摔到了桥下,当场死亡。坐在后座的人倒在桥上,颈椎和左腿骨折,昏死过去。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就做了事故认定,被抢的金项链的价值在300块钱左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抢夺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酌解释》(2002716)第一条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歹徒的行为是抢夺的行为,抢夺罪比抢劫罪要轻。抢劫就是以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抢劫是重罪不论数额,只要是抢劫就是犯罪。一旦构成抢劫罪量刑在三年以上。抢夺就是用非暴力的行为公然占有别人的财物。首先抢夺要达到一定的数额,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要为“数额较大”即在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被抢的金项链的价值在300块钱左右,因而不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只能作为一个治安处罚案件处理。

       在对受伤的歹徒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同时,赵景国和朋友们也受到了当地见义勇为表彰委员会的表扬,被授予了见义勇为的先进集体,每人奖励了500块钱。自从出了这件事之后,抢夺在当地少多了,所以大家觉得这种见义勇为行为就应该弘扬,而抢夺者的恶劣行径应该遭到谴责。

       可谁都没想到,两个月后,歹徒居然状告英雄:那个左腿受伤的人叫张将,2007年因偷盗服刑,事故发生的3个月前刚刚刑满释放。现在左腿已被截肢,人也残了,又不能打工,做生意又没有本钱。他和死者家属找到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控告书,告赵景国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追究开车人赵景国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张将认为:事发当天赵景国开汽车在后面追他们的摩托车,并且故意撞他们将他腿撞断了。就算赵景国没有故意撞他们,只是追堵摩托车也有责任,因为汽车在超过100公里时速的情况下,追堵同样是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然后发生了碰撞,赵景国作为一个司机应当预见到他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赵景国认为:因为当时双方车速都很快,超过100码以上,是骑摩托车的歹徒自己由于慌张驾驶不稳撞到了桥护栏上,又反弹到他车上的。当时他边追赶摩托车,他车上的朋友们边打l10报警,他不可能再去主动加害摩托车上的人。

       公安分局认为赵景国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另外,赵景国他们在追赶抢夺者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违法的地方。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赵景国出于主观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这样的后果。,赵景国的见义勇为行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