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电力企业不负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的赔偿责任

       2015年8月15日马宽义拆旧房盖新房,施工人员认为马宽义屋后的照明线路影响建房,要求马宽义找电工挪照明线路。马宽义嫌找电工挪照明线路麻烦,便自己动手将照明线路挪至距离地面约1.5米,中间的地方偏低一点。2015年9月22日下午4时许,古若芬到马宽义屋后的承包地砍高粱秸,古若芬砍高粱桔时,高粱秸搭在马宽义屋后被马宽义自行移动的照明线路上,致使古若芬触电受伤。古若芬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古若芬住院治疗55天,支付医疗费63900.43元。古若芬于2016年2月14日到县人民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300元。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鉴定认为,古若芬左手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古若芬支付鉴定费900元。古若芬因治疗及鉴定支付交通费500元。古若芬向马宽义、县供电公司索赔未果,遂将马宽义、县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电力运行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分别对三种情形发生电力运行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这是一般情形,由电力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是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形是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该用户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由马宽义的过错给古若芬造成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马宽义因建设房屋,擅自移动其屋后的照明线路,致使古若芬触电受伤,违反了该条的规定。且马宽义自2015年8月15日擅自移动照明线路后至古若芬2015年9月22日被马宽义自行移动的线路触伤,时间长达1月左右,对擅自移动的线路可能会发生触电的后果,而未给予应有的注意,他的过错导致发生古若芬触电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由马宽义对古若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县供电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马宽义赔偿古若芬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99728.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古若芬对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