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对《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4月13日)

       2020年3月,本人曾对萍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促进草案)提交了意见和建议。今天,本人拟对2021年3月26日萍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名胜草案),提一些个人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今年的名胜草案比去年的促进草案从总体水平上看有较大的提高
        一是本人曾从篇幅上对去年的促进草案提出过“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9条)和第四章法律责任(6条)占篇幅较小,且法律责任一章与文明行为规范一章比较,其对应关系弱一点、窄一点,有给人一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成本较低的感觉”的意见;而今年的名胜草案对普通公民个人违反第二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行为,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一章,几乎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二是本人曾从文字上对去年的促进草案提出“现有的语言上的毛病还不少”的意见,并建议对促进草案的文字进行精简、改错、润色、争取基本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而今年的名胜草案在语言上的毛病比较少了。   
         二、 对今年的名胜草案的简要分析及应肯定的部分亮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的内容丰富、全面,表达基本到位,这可以说是宏观上对总的原则科学概括的亮点。
        2.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规划与保护的行为规范的规定大体上遵循了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顺序。这可以说是立法技术趋于熟练方面的亮点。
       3.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至三十条)对有关服务与管理的行为规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对管委会的义务性规范的规定。这可以说的体现了政府派出机构担当,也是亮点。
       4.第四章区域协作与合作(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对 区域协作与合作做出了义务性及授权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立法要具有协同性的观点,走在全省列前,是一大亮点。
       5.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对违反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有关个人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一一对应的条款,也有兜底的条款。体现了违法行为必须付出成本的法治理念。与促进草案比较来看也是新的亮点。
       6.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关于其他景区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和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三、对名胜草案进行修改的建议
     1.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管委会应当在景区内中心位置设立医护室,配齐医护人员,确保景区内游客受到人身损害和突发疾病时能及时得到的抢救与治疗。”
     现有的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列为第三款、第四款。
    理由是:(1)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的生命最保贵;(2)实践中曾已有游客在武功山旅游受伤和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例;(3)武功山管委会现已设立医护室;(4)可以解除游客去武功山游玩的某些顾虑,增强游客去武功山游玩的吸引力。
     2.建议在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之前或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现有第五章及第六章的各条重新排列。
    理由是:(1)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2)草案前面条文已有假设,法律责任部分必须有处理;(3)前些年我市制定的绿化管理条例中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