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心系群众 严以用权——从买口罩实名制说起

          买个口罩,居然要实名?不仅要登记购买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连购买口罩的类型、数量、购买日期也要详细登记,这听起来是笑话,实际上是现实上演的真实一幕。2013年5月,昆明市下辖的安宁市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安宁范围内的口罩经营户自2013年5月21日起,销售各类口罩须执行实名制购买登记。后来,在舆论监督下,安宁市政府新闻办通报:安宁市工商局决定立即撤销《关于加强对各类口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并向广大市民和消费者致歉。道歉,是认错;撤销,是纠错。口罩实名制闹剧的上演,提醒领导干部和行政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应该给权力戴上法治笼头,如果不驯服放肆而傲慢的权力,类似闹剧很可能还会在其他地方上演。         2014年3月9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所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习近平这里所说的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对我国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力首先意味着责任,权力只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这是党的宗旨决定了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意味着要用制度来规范权力。所谓“制度的笼子”,实际上就是权力的制约机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学严密的制度是让众多官员掌好权用好权的基础。古今中外,权力只有在制度的规范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权力只有在制度的制衡下才不会无所顾忌,权力只有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才能有效保证执政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确保制度这个笼子科学管用。也就是说,“笼子”的设计必须合理规范,让权力既可以有效发挥效能又不能随意扩张;“笼子”的大小可以不同,但笼子的门必须时刻关紧;“笼子”应该四面透气,但决不能让权力“老虎”的爪子随意伸出。尤其是对于擅自出笼的“老虎”乃至“苍蝇”,都必须做到严惩不贷。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对权力加强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业已为历史所证明的真理。监督是使权力规范运行的好机制,监督是制止权力膨胀的有效工具。只有加强对权力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才能保证权力在制约下运行,才能使监督更为有效,才能使制约更为科学,才能使制度更为完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使权力的运行公开透明。“笼子”不仅可以防止权力滥用,而且“笼子”有利于权力的运作透明,从而让领导干部自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群众的敬重。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有利于深化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有利于遏制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种种腐败,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卢梭有句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应该刻在公民心里,更应该刻在官员的脑子里,公民对法律再有信仰,如果官员缺乏对法律的基本尊重,法律仍然沦为一纸空文。         在依法治国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仍然不时出现诸如口罩实名制的怪诞做法,说明一些地方官员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离不了官员依法行政,如果官员藐视法律,或者把法律当作橡皮泥、橡皮筋,就会今天出台一个伤害法律尊严的怪招,明天出台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歪招。法律无尊严,权利被压制,社会必然乱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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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约束公权 保护私权——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

           某县副县长在一次大会上讲到加强综合治理时说:“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县在综合治理时应该注意法治。什么是法治呢?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民,对某些经常闹事、不停地上访的刁民就应该依法治理。”这位副县长的话说得对吗?        这位副县长所说的“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县在综合治理时应该注意法治”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解释不正确。         法治,简言之,就是指法的统治。法治就是依法约束公共权利,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这是法学界所讲的约束公权,保护私权。 “奉法者强,则国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实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即依法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法律规定内进行。         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制度,显然主要是指法律制度。制约行政权力重在“治官”、“治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制定政府运行规则,要着重制约行政权力,重在“治官”、“治权”。因为官与权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则需权,有权则需设官。“官”好则“权”用得好。         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诱惑性、腐蚀性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如果不把政府的行为用法律严格规范,就无法治理社会,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一定要小心,不可以谁官大谁就说了算,要依法办事。要做到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首先要改变“言大于法”的现象,改变政府官员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的行为。在我们身边,官员“言出法随”的现象并不是不存在。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种做法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严重冲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在现代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是推进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德 鲁道夫•冯•耶林)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话、领导的话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给政府提意见是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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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为官莫贪财 伸手必被捉——刘志军案戒

            2013年6月9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的简要事实为: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里,我们先分析一下刘志军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等要职,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刘志军正是利用其担任的一系列重要职位的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当官必须戒掉发财的念想,既要当官,又想发财,必定成为贪官。刘志军正是没有处理好当官和发财的关系——鱼和熊掌都想得到,最终什么也得不到。当官时刘志军先后非法收受刘志军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自以为不会有事、不会被捉。如今,刘志军不但丢官,甚至险些丢命,姑且不说这些钱财必须退赃,即便不退赃,刘志军恐怕也没有享用的机会了。身为铁道部部长高官的刘志军,应该知道自己位高权重,应该知道权力是人民给的,应该对权力充满敬畏感,应该用好手中的职权。然而,刘志军却为民营企业主丁羽心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让丁羽心及其子非法获利30亿余元,对国家造成34亿元损失。人民给你权力,你却滥用权力,人民怎会放过你?法律怎会放过你?              倘若刘志军管好自己的物欲和情欲,不乱伸手、不乱插手,会有今天吗?但愿每一位党员干部从刘志军身上吸取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做人底线,不触及道德红线,不触碰法律高压线,方能保证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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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牢记职权法定 自觉接受监督——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李克强总理上任后,上海市向国务院提出在现有的东部的洋山、外高桥、浦东机场三个保税区的基础上建设一个面积为28平方公里的自由贸易区,李克强在表态的时候同意上海在现有保税区的基础上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有的人不理解,既然总理同意做这事,为什么要加上“试验”二字呢?其实,加不加这两个字,涉及到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的问题。加上“试验”二字体现了李克强总理的法治思维。自由贸易区相似于特别行政区。而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的十八项职权中,没有授予国务院决定设立自由贸易区的职权。国务院同意先行试验,试验成功了可以再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       李克强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他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方面非常严谨,为各级领导干部做出了表率。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外延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心中有法,即具备起码的和必要的宪法和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常识;二是办合法事,作出任何举动步骤之前,都以是否合法作为先导程序预作估测,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做到实体公正;三是合法办事,即便欲办之事合乎法律法规,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必须循规蹈矩,不得逾越法律半步,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程序公正;四是权之以法,论人说理,观事察物,一切均以法律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准绳,守法则褒之誉之,违法则贬之挞之。        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行为实践,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统一于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          领导干部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领导干部应注重法律的应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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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捍卫宪法法律尊严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共产党员须做守法的模范

          《昭萍党建》“党员干部与法”栏目编者按: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预防职务犯罪,本刊从本期起开办“党员干部与法”栏目,特邀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资深律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作者、萍乡十大法治人物胡远宏同志主笔撰稿,以飨读者。          2013年5月,河南省许昌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者为该县林业局副局长俎建立。肇事者为逃避法律制裁让其妻“顶包”被识破,现因涉嫌醉驾、交通肇事逃逸已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原本平常的交通事故,因“顶包”而变得显眼,更因肇事者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而变得刺眼。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反面典型却时有发生。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因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滋生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思维,总认为出了事、犯了法后自己能“摆得平”,变得狂妄自大、无法无天,为了个人私欲、私利,常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抹黑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写进宪法和法律的,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宪法和法律的条文。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损害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损害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中,除要求党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外,还特别强调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宪法对公民的要求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对党员的要求是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宪法对公民的要求比党章对党员的要求来得低,党章对党员的要求比宪法对公民的要求来得高。如果一个共产党员连宪法和法律都不能遵守,那么他连一个合格的公民都算不上,更不能算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依照党章的规定,共产党员一般地守法还不行,必须做守法的模范,否则就是混同于一般老百姓,无先进性可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守法模范的模范,否则就是混同于普通党员,无表率性可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共产党员要成为守法的模范,必须警钟长鸣,谨防犯罪,切勿以身试法。我国绝大多数公民都做到了一辈子不触犯刑律,不犯罪,共产党员更应该远离犯罪。当然,共产党员不能仅仅满足于不犯罪,在民事活动中,共产党员也必须严守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言必信,行必果,不能让人民群众觉得共产党员的民事承诺都不能兑现,损害党的威望。共产党员不能以恶小而为之,如公共场所抽烟、闯红灯、单行路上逆向行车等轻微违法行为都是与党章关于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格格不入的。法治中国任重道远,全面走向法治还要经过全国公民的不懈努力。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意识到,时时刻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既是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也是在以自己的行为促进法治中国的进程。如果某些党员不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其守法的自觉性还不如普通公民,这样的党员多了,法治中国永远难以真正建成。        中国共产党现有八千多万党员,如果每个党员都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全国人民就会跟着学法、用法、守法。全党和全国人民都锲而不舍地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必将迎来法治中国的灿烂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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