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除夕夜的法律帮助

    2012-01-22 19:31:26,大年除夕,胡远宏律师接到一封来自深圳的电子邮件,全文如下: 尊敬的胡律师:        新年好。        我是江西萍乡在深务工人员何建,有幸看到您开设的远宏说法,对您的渊博学识以及开展社会公益服务非常敬佩。新年本是快乐的。我却快乐不起来。因为自己碰上了纠纷不懂法请给予指导,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年仅17岁多的我在南昌求学期间向同镇老乡(校友)借了1000元后归还200元实际还欠八百元,当时都没有立下任何字据,也无旁人在场。没多久我就辍学在外漂泊,由于没有技能和职业规划打临时工生活,也没有及时归还。2005年对方及家长来家里要过一次,因为本人不在家我父母不知情也没有及时代还,也联系不上我。此后对方也没有来过要,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令。我以为对方不要归还了。谁知2012年元月20号,对方及兄长父亲三人来到我家里说我是骗子诈骗3000元要告公安机关(我不在家),造成邻居对我的误解,对我的名誉造成了一些损害。我父亲马上电话通知了我,我想都是同乡,并且对方曾经帮助过自己,虽然对方做法不妥,钱没有可以赚,人良心丢了永远赚不回来。我当即想我父亲要了对方的电话联系上了对方及对方家长,表示了自己给对他们家里生活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同意分期支付3000元赔偿给他们带来的不便和解,表示有时间回乡登门看望并请求对方不要去找我的父母,因为我父亲53岁了30岁才生下我前几年动了手术身体不好,接受不了打击。对方家长表示了原谅,但对当时借的是800元表示异议又说借了2600元没有达成一致,对方提供了银行帐号表示要我先汇点过去并否认去找过我父亲。当傍晚我准备去转帐时我父亲打电话告诉我对方来电话另要求支付利息。我一听感觉这事没有完全达成共识真的解决不了决定不汇了等通过法律办理。于是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条文还是没完全弄懂。         现在我的疑问是这样的: 1对方说我借本金2600而我记得是800(借了1000后还200)由于当时没有立下字据又没旁人在场我就是1分都不承认即使对方上诉这笔债务都无法认定这样我可以什么事都没有? 2另外我确实觉得内疚,毕竟曾经是校友我也不想失去这个朋友并且对方帮助过自己所以自己想主动支付3000元(包括800元本金)。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就是说如果我主动偿还是否给了对方诉讼机会?万一对方诉讼我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谢谢          2012年1月22日(星期天) 晚上7:58,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即将开始,胡远宏律师收到求助后立即回复,全文如下:       何建:你好!首先感谢你的信任。对于你求助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一、既然你实际只借了1000元且归还了200元只欠八百元,因为没有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法律上只要把所欠的800元还了就可以了;二、对方把1000元说成3000元但没有证据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你说的是事实,诈骗者是对方而不是你;三、没有借3000元你却认3000元的账是不妥的,助长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四、对方无证据要起诉你,如果你自己不承认他的无理要求,他们是很难胜诉的。法律将会保护诚实信用的人。如果你是一个诚实信用的人,那么这个春节你应该快乐起来。祝你春节快乐!胡远宏       2012-01-22 20:27:07,何建又发来了电子邮件,称:      谢谢胡律师,我会把法律上的800元归还,不迁就对方无理要求多给,我可以把它用来给父母添些衣服,自己学习,甚至捐款给希望工程。我相信我的春节会是快乐的。再次谢谢您的指导,您今天是我的恩师今后都是我的恩师!如果您不介意回萍乡了我一定当面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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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远宏说法”2011年八件大事

                                                                               1.2011年1月,胡远宏律师应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特邀,为萍乡市2010年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作专家点评。            2.2011年4月24日,胡远宏律师应邀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联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编辑部在北京举办的“首届律师学院论坛:中国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其论文《律师与普法》被选编入该论坛论文集,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官方网站上刊登:http://lawyer.ruc.edu.cn/html/lswyy/3891.html。此论文是江西省唯一入选该论坛论文集的论文。           3.2011年5月,胡远宏律师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为江西律师中唯一获此殊荣者。           4.2011年6月,“远宏说法”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由新华书店在全国发行。           5.2011年7月,胡远宏律师所著的《百姓与法》被百度编为热词。网址为http://baike.baidu.com/view/6064689.htm         6.2011年8月28日,胡远宏律师参加江西省萍乡市和谐文明之光大型文艺助学宣传(演出)活动,受到高度评价。          7.2011年9月,胡远宏律师与萍乡实验学校签订《实验性法制宣传教育合作协议》,把律师的公益性普法引进中学校园。              8.2001年11月25日,在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团委组织的“与信仰对话——党史报告进校园”活动中,胡远宏律师为大学生作“回顾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史,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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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检察官爱读《百姓与法》

          近日,一个偶然的机会,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景明看到了远宏说法第一卷《百姓与法》,认为这本书值得检察官认真阅读,以帮助检察官熟悉与百姓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为百姓服务的自觉性,遂批示,要求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设法购买《百姓与法》发给全院干部职工人手一册阅读。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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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向大学生宣讲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史

          2011年11月25日晚上,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团委举行“与信仰对话——党史报告进校园”活动。特邀胡远宏律师作“回顾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史,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专题讲座        胡远宏律师从党领导我国改革开放33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说、学法、知法、用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胡远宏律师指出,党领导我国改革开放33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从1978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的要求,致力于法治的恢复与重建。(二)从1992年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三)从2002年至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推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接着,胡远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进行了解说:(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法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最后,胡远宏律师鼓励大学生学法、知法、用法,明确民事主体资格,牢固树立物权意识,不要违约、小心侵权、防止犯罪,学法知法用法,追寻新的境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百多大学生被胡远宏律师的精彩演说所吸引,近两个小时的讲座会场没有人讲小话,全场响起十多次热烈的掌声,讲座结束后不少大学生请胡远宏律师签名留念。     相关链接  http://www.pxc.jx.cn/info/disp.aspx?infoid=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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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胡远宏律师进学校作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

             2011年11月18日下午,萍乡实验学校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特邀胡远宏律师主讲。         胡远宏律师以“学法知法用法、助进学生成长”为题,分七个方面讲解:一、胎儿还在母腹,法律就有保护;二、未成年人享有的四类重要权利;三、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五、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六、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七、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及预防犯罪。        胡远宏律师强调,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与公民时刻同在,法律与公民一路同行。作为法治国家的青少年一代,应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应不遗余力去履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决不越雷池一步;法律规定的授权性规范,可以大胆地行使权利。因为在法治社会中,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仅有权做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一切事情,而且有权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特别是公权力的侵害的时候,别忘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可采用过激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其结果将是自己伤、亲者痛、仇者快。        讲座在萍乡实验学校学术报告厅举行,报告厅内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整个讲座采取联系学生学习、生活实际,以案说法的方式,讲座中学生听到会心处不时发出自然的欢笑声,讲座结束时全体学生禁不住跳起来长时间喝彩、鼓掌,讲座取得了极佳的效果。  相关视频链接:   http://www.pxcmw.com/news.php?ID=9199        2011年11月22日      九点一刻       2011-11-22 来源: 新闻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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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胡远宏应邀参加“首届律师学院论坛”

                                             “首届律师学院论坛:中国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在北京举行                                   我市胡远宏律师应邀参加  其论文《律师与普法》被选编入该论坛论文集        改革开放30余年来,律师从一个社会陌生的名词发展成为洋洋20万人大军。更重要的是,律师已经由一个简单的名词变成了一种谁也无法回避的思维方式,变成了一种谁都不能离开的生活方式,变成了一支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和关心的政法队伍。       随着中央领导关于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职业重新定位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律师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我国律师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那么,司法体制改革究竟给律师业带来了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律师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律师体制管理面临的挑战是什么?律师业务发展面临什么样的难题和瓶颈?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成立一周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为有志于关注与关心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律师业发展前景的律师同行,提供了一个交流与交锋的平台。        2011年4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联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编辑部,在北京举办“首届律师学院论坛:中国律师与司法改革”。本次论坛邀请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代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著名高等院校的知名教授、中华律师协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代表、部分省市律师协会代表、知名律师事务所代表、知名律师代表及新闻媒体的代表参加。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理事长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张耕、英国律师学院代表Nick Olley等分别致辞。论坛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成就与难题: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二、建议与献策: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作用;三、规范与保障:司法改革对律师事业的促进。与会人员围绕上述议题各抒己见,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我市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胡远宏律师,应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编辑部的邀请参加了该论坛,其投稿的论文《律师与普法》被选编入该论坛论文集,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网站上http://www.cnlawyerschool.com/html/lswyy/3891.html刊登。此论文是江西省唯一入选该论坛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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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胡远宏以法学专家名义参与案件评查

            2010年11月2日上午9时半至12 时,胡远宏与萍乡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新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黄智明作为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安排,一同赴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室对该院的两个案件进行评查。       在评查中,针对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提交评查的两个案件的案情,胡远宏从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定性是否准确、当事人是否违约、证据的采信是否合法等五个方面按逻辑递进关系一一进行了分析,发表了个人的评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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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远宏说法》为萍乡市“五五”普法添彩

            萍乡市“五五”普法凸显十大亮点之六:法制宣传阵地全面建立。充分发挥大众媒体舆论宣传工具的优势和特点,开设普法专题节(栏)目。在萍乡电视台开设了《法制天地》、《九点一刻》,萍乡日报开设了《普法一角》,城市周刊开设了《远宏说法》,萍乡广播电台开设了《法制教育会》等,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加快法制宣传长廊建设。在城区、乡镇和村落社区普遍建立了法制宣传长廊、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厨窗等法制宣传阵地。市普法办和三县两区先后建立了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村(社区)以及部分村落社区也建立了法制宣传栏。“五五”普法期间,全市共有法制宣传长廊和法制宣传栏等法制宣传阵地2200余块。        (萍乡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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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胡远宏受命担任萍乡市案件评查专家组成员

           中共萍乡市委政法委员会于2010年8月31日向各县区委政法委、市政法各部门发出《关于成立市案件评查专家组的通知》(萍政法字[2010]51号)。         该《通知》告知,为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推进案件评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萍政法[2010]6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民主推荐,市委政法委组织考察,决定由11位同志组成市案件评查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疑难案件深入办案单位现场评查、复查工作。胡远宏在该专家组11位成员名单中列为第三位,第一位是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二位是市政协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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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集中学习《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深全所律师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促进全所律师在《侵权责任法》生效施行后的正确适用,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4月23日下午组织全体律师集中学习《侵权责任法》,由本所执业律师胡远宏为大家作《侵权责任法》讲座。胡远宏律师的讲座主要从《侵权责任法》概说、修改的规则、新增的规则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在讲座中本所律师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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