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B超医师越权执业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师越权执业的法律责任

           2007年9月7日,原告之女患者钟某,女,33岁,因不孕不育症在某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行胚胎移植术,,随后予以保胎治疗。 9月27日,经检测尿HCG(妊娠试验)阴性。后又于11月18日经B超检查示:双胎,其中右侧孕囊宫角妊娠可能大。患者前往另一家医院B超捡查:双胎,GSl估测孕龄为92天左右,胎心胎动好;GS2估测孕龄为88天左右,右侧宫角妊娠可能大。         研究所建议患者至某妇产科医院检查,2007年11月26日,患者经熟人介绍至某B超医师处检查,报告为:l.双胎妊娠;2.一胎宫内妊娠,一胎位于右侧宫角(有向宫腔内生长趋势,建议随访)。该B超医师将患者留置观察室查看一夜后,即嘱患者回家休息。        2007年12月13日,患者因下腹痛再次至该妇产科医院B超医师处检查,嘱无大碍回家继续观察,因为熟人报告未出。  2007年12月14日7:00分,患者因神智不清4小时,昏迷半小时前往某医院急诊,随即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深昏迷;宫角妊娠破裂;双胎妊娠。当即手术,术中发现:腹腔涌出大量暗红色血液及血块,量约3500ML(注:正常人体血液量5000~5500ml),右侧宫角破裂,破口不规则,直径约5cm,并见活动性出血,予以行次全子宫切除术。但终因出血量过多,抢救无效,于2007年12月14日16:00分死亡。        本案发生后,患者家属悲痛万分,仔细分析,家属将焦点集中于某妇产科医院B超医师的诊疗行为上,也就是为什么在患者已经出现腹痛的症状时,该医师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于是,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本案经某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1.患者系试管婴儿术后,发现双胎妊娠,其中一胎为宫角妊娠。医方对多次 B超提示的宫角妊娠的危害 性、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且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给予留院观察,违反产科诊疗常规;2.医方在医疗管理上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各项记录不完整,规章制度执行不规范的缺陷;3.患者最终死亡原因是由于宫角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使患者失去了及时抢救的时机,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4.患者及其家属在多家医方机构诊治,应对宫角妊娠的后果严重性有所认识,但在腹痛加剧、昏厥时却未能及时就诊,延误了抢救的时机。最终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医方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医疗主体存在不规范现象,最终判决医方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以下两个:          一、某妇产科医院B超医师的诊疗行为是否合法        因本案特殊性,不仅要审查该B超医师医疗行为是否规范,更要审查其主体资格。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作为B超医师,合法的医疗程序应该在临床医师开具检查单的前提下,为患者进行相应的检查,不应对患者提出任何有建议性的冶疗措施,冶疗措施应该由临床医师提出,否则就是主体违法。因此本案中B超医师的执业行为违法。          二、为何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医疗纠纷常常是多因一果。就如本案所言,作为患者,经历3个月的诊疗,应当能了解基本的孕期知识,而且在出现腹痛且呈进行性加剧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就医,但仍然延误,所以,作为患方也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这点,患方常常无法理解和接受。但这是非常客观的,也是必须接受的法律概念。而本案中,患者也是轻信该B超医师最终失去了生命。本案综合各方因素,鉴定专家最终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也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判决后,作为当事医师的B超医师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止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本案B超医师超越职权,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于违法操作,但并非非法行医,因为非法行医是指不具备医师资格的人进行医疗活动,而本案的主体不符,因此仍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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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名医“走穴”出事故 责任应当谁承担——小医院接纳名医“走穴”的法律责任

           一个大医院的名医去小医院“走穴”,这种事情在现如今的社会是多见的。赵女士就赶上了一次。        不管是看病还是抓药,赵女士向来只去大医院,从不去小医院。然而,2008年9月,赵女士进大医院的门去看病,却在小医院做手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大医院给赵女士看病的是一位挺有名的医生。当确定赵女士必须进行手术之后,这位名医建议赵女士去另一家小医院做这个手术。当然,赵女士开始的时候是坚决反对的。可是在这位名医道明了原委后,赵女士很快就答应了。因为虽然手术是在小医院做,但主刀的还是这位名医。        到了手术这一天,名医“走穴”到小医院为赵女士做手术。然而,名医也有失手的时候,手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由于操作不当,赵女士在手术后严重感染。此时名医赶紧将赵女士转回自己所在的医院,但是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仍不见好转。最后,赵女士家人对名医失去了信任,自己到其他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也没有痊愈。经权威部门的鉴定,赵女士面部左侧偏瘫,定为七级伤残。赵女士和家人越想越窝囊,于是将大医院、小医院和名医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家医院和一个行走于两家医院之间的医生。问题比较复杂。三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大医院理直气壮地说,名医是我们医院的,但是他去外院做手术,并不是我们派的,是他自己私下去做的,我们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手术的所有费用也是小医院和他之间的事,我们医院没得到一分钱。 因此,手术时发生事故与我们医院没有任何瓜葛,要我们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小医院则说,我们请名医,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样手术的能力。手术是名医做的,出了问题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与我们医院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名医不来做这个手术,我们医院根本就不会接收这样的病人。而名医则称,我是被小医院请来做手术的,所有的手术设备及其他辅助人员也是他们提供的。虽然手术是我主刀,但这是在他们医院的手术室里实施的一例手术,出了问题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本案的结果如何,具有典型意义。现在大医院的医生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内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本案中“走穴”医生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到底该由哪一方来担责,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名医的手术是否有过错;二是赵女士的面瘫是否与手术有因果关系。在法院要求小医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时,却遭到小医院拒绝。同时律师还查明,名医去小医院实施手术,不是两家医院间相互协作的行为,而是名医个人与小医院之间的行为。        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名医只是主刀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三方的关系中,大医院没有医院行为,与此案毫不相干;手术是小医院的医院行为,名医只是这一行为中的主刀医生,并非手术的全部,因此小医院应对这次手术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主刀医生承担手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小医院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4万元,同时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l万元。        笔者认为,在这件事情中,小医院确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们不该在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的情况下为病人作手术。但是,名医也有错。他不该为病人搭桥牵线,让病人去小医院做手术。最后,病人也不能像赵女士那样,明知“小医院”不可靠,却还是躺到了他们的手术台上,最后受苦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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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只要证据齐全有力 不打官司照样获赔——医患纠纷中患者证据的留存

           住在邻省某市的表哥知道我懂法律,2007年11月中旬特意到我家,称某市医院将他的右眼视网膜脱离误诊为多发性脑梗塞,造成其右眼从0.3下降到什么也看不见了,且外出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要我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我问表哥有什么证据吗?表哥取出一叠资料,我看完后高兴地告诉他,证据很齐,若打官司胜诉的把握较大。不过打官司时间较长,最好能与医院调解结案。我问表哥希望达到一个怎样的结果,表哥说他的要求不高,只要医院赔偿他在某市医院治疗自费部分和去上级医院治疗的费用约一万八千余元就行了。于是,我替表哥整理了一份证据目录,建议表哥拿我替他整理的证据目录自己先去与医院交涉。若医院的答复能使表哥基本满意,则不要起诉;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走诉讼程序。表哥接受了我的建议。        我替表哥准备的证据目录是:        1.8月10日挂号单。证明表哥当日到某市医院就医且视力为右眼0.3、左眼1.0。        2.8月10日某市医院收费单据3张。证明治疗费、眼科检查费、核磁费已收。        3.8月10日眼科视野检查单。证明接诊医生为某市医院裘某某。        4.8月13日某市医院MRI检查报告单。证明当日做了颅脑检查。        5.8月13日挂号单及0099号主治医生开具的西药、中药费用单。证明某市医院某医生给表哥开了一星期的药。        6.8月21日某市医院何医生书写的住院病历。证明某市医院以“脑梗塞”的初步诊断收患者住院。        7.9月15日和18日会诊记录。证明某市医院会诊仍然认为右眼视路病变与脑梗塞有关。        8.10月9日某市医院MRI检查报告单。证明表哥在该医院住院期间又做了一次MRI检查。        9.10月24日某市医院出院证明书。证明该市医院以多发性脑梗塞的诊断医治无效,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       10.10月24日某市医院住院收费单。证明住院期间合计收费9989.20元统筹支付6022.48元。       11.10月24日某市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该医院对表哥的出院诊断仍然是多发性脑梗塞。       12.10月24日下午某市中医院门诊医生彭某某诊断结果。证明诊断结果为视网膜脱离(右)。       13.10月27日湖南博雅眼科医院院长、眼底病专家、博士生导师、湖南眼科学会主任委员、原湘雅二医院眼科主任姜德咏教授的诊断。证明病因为:右眼网膜全脱,呈漏斗状。       14.11月13日湖南博雅眼科医院签发的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发票和每日医药费对账单、出院记录共8页。证明10月27日入院、11月3 日出院,共用医药费14235.55元        几天后,表哥告诉我,他拿着这份证据目录与某市医院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表哥18689元,并承诺免费为表哥取出右眼内硅油。        此医患纠纷能圆满地解决,主要得益于表哥的证据保存齐全并且有力。所谓齐全就是说,从第一次到某市医院门诊,到最后在上级医院治疗的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发票和每日医药费对账单、出院记录,样样不少,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谓有力是指,上级医院权威专家的病因诊断与某市医院的误诊记录形成鲜明的对比,可有力地证明某市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失。        有道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某市医院负责处理医患纠纷的工作人员一看这些证据,便可知道如果不调解解决,将对医院很不利,不仅要赔,而且可能还要赔得更多。作为患者来说,证据齐全有力也许打官司可以多获得一些赔偿,但打官司程序多、时间长、耗费的精力大,与其多得,不如现得,过得去就行了。所以,医患纠纷若能调解解决,对双方都是有一定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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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两个条件可“私了” 八种情形须报案 ——交通事故不允许“私了”的几种情况

           某日,黄某酒后驾驶一辆农用车在拐弯时没有把握好方向,农用车撞倒了张某家房屋的一角且砸伤了张某的左脚。与黄某一起坐在农用车上的黄某的哥哥也受了点轻伤。张某要向交警部门报案,黄某和黄某的哥哥见状急忙上前说好话,并拿出一大笔钱要与黄某“私了”。黄某犹豫不决。           上述生活实例中,黄某和黄某的哥哥所要求的“私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事宜,无需交通管理部门介入的行为。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是可以“私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决。这种由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事宜的做法,由于没有行政干预,是非常快捷的。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八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八种情形是: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其中第3、6、7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6、7种情形所列举的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其中第2、4、8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其中第l、5种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伤亡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一定要慎重,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双方不可“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私了”时,当事人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也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报案的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但这种不允许的“私了”往往留下严重后患,不能真正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应当坚持报案,不能见钱犹豫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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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掌握关键证据 才能划清责任——交通事故中证据的较量

            张文秀的儿子赵大明出车祸了。张文秀想不到儿子这一去就再也不能回来了。赵大明发生事故后,根据现场勘查,交警认定这辆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司机驾驶不慎导致车的右前侧也就是副驾驶一侧撞在了一堵土墙上,车辆严重变形,同在车内的赵大明死亡魏勇受轻伤。        根据勘查,交警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当时开车的是死去的赵大明,魏勇坐在右侧副驾驶的位置上,因他将车交给了没有驾驶执照的赵大明驾驶,魏勇与赵大明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于交警大队的这份责任认定,张文秀说什么都不能认可,她不相信从不开车的儿子那天会鬼使神差地开人家的车。        经过向旁人请教,她知道如果车辆右前侧,也就是副驾驶的那一侧撞出去,坐在右边的人肯定要比左边的人伤得重,而现在儿子赵大明死了,魏勇却只是受轻伤,说赵大明坐在左侧开车,魏勇坐在右侧副驾驶上,张文秀怎么都无法相信。而交警大队解释说,他们在勘查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驾驶室的工作台向后挤压变形,而魏勇并没夹在车里边,他当时站在路边打电话报警,所以夹住的人应该是开车的赵大明。         对于交警大队作出的解释,张文秀还是不服。对于交警大队提出的车辆驾驶座前部严重变形向内挤压,谁被挤住出不来谁就是司机的说法,张文秀说她不懂也无法反驳,但是她依然从一个母亲的角度执着地相信自己的儿子不可能开车。         张文秀想会不会有人看见当时的事故发生现场呢?她准备自己去寻找证人。张文秀四处打听有谁知道一死一伤的那起事故。终于有一天,一个叫赵旺财的人告诉张文秀,他当时在场,他说他亲眼看见赵大明当时斜躺在车的右侧。        赵旺财的证言让张文秀激动不已,她觉得这一下可以说服交警大队重新认定责任了。同时,她又得到了一个消息,说儿子赵大明的尸检报告出来了,报告显示,赵大明的致命伤在右侧脸部太阳穴附近,创伤深入颅脑导致赵大明死亡。赵大明的伤都集中在身体右侧,而车辆恰恰是右侧受到撞击。据此,法医判断赵大明当时很可能坐在车的右侧。这份尸检报告的结果给张文秀更大的信心。        但是,交警大队却认为当时赵大明坐在什么地方不是法医鉴定的范围,在张文秀看来如此重要的尸检报告,却被交警大队这样否定不予采信了。张文秀说什么也想不通。这时交警大队告诉张文秀,他们找到了一个叫齐建功的证人,他可以证明当时赵大明的腿挤在了方向盘的下面,由此交警大队认为是赵大明在开车。         张文秀决心找到齐建功,她要亲耳听到齐建功说,他亲眼看到赵大明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她才相信。张文秀想不通同样都在现场,她找到的赵旺财和交警大队找到的齐建功怎么会说出两种说法呢?当着张文秀的面,齐建功又说当时天很黑,他没有走到车前看清楚。        张文秀向交警支队提出复议,要求重新认定。而交警支队却认为原认定没有失误的地方。无奈张文秀只有把交警支队告上法院。        张文秀认为:尸检报告显示,赵大明的伤都集中在身体右侧,而车辆恰恰是右侧受到撞击。法医判断赵大明当时应该坐在车的右侧。再有证人赵旺财也证明赵大明是躺在车的右侧。由此可以推断,开车人是魏勇,魏勇应当负全责。交警支队认为:不用看赵大明的尸检报告,他们原本的证据再加上齐建功的证言就足以证明开车人是赵大明,魏勇与赵大明对此事故应负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法医证明和证人赵旺财的证言可以证明赵大明事发当时是在右侧。由此认定肇事车辆是魏勇驾驶的,魏勇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判决后,魏勇已被逮捕,张文秀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一个人生还一个人死亡,现在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两个人负同等责任,从定性和量刑的情况看,同等责任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一人一半责任意味着损失是要相互分摊,各占50%。死者赵大明如果在这个同等责任的认定之下,他的家属就拿不到魏勇的赔偿。如果不是赵大明开车,而是魏勇开车,这个案件将出现质的变化,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将是魏勇的。这样,赵大明的家属就将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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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发生交通事故 必须冷静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交通事故也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是车辆和人员;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违法性质;四是因过失造成;五是具有损害后果。         没有人愿意交通事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然而面对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很多人束手无策。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请看案例:        2007年10月31日21时,李某借朋友王某的奥托车送其女友的母亲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李某女友之母亲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赶忙与车主即其朋友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事故,自己便急忙送伤者前往急救中心抢救。        交警赶到后发现事故车辆奥托车已驶离现场,出租车司机与奥托车主王某对事故无争议,便按简易程序做出奥托车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某女友之母亲经伤情鉴定为重伤,赔偿系数为60%,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后,李某与其女友恋爱关系破裂,李某女友及家人向交警部门对李某无证驾驶情况进行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重新责任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重伤,公安部门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逮捕。李某女友的母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经对其肇事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知,李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依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属逃逸无疑,事后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李某是救女友母亲心切驶离现场“先找朋友王某处理事故回头再说”,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至于公安交警部门、奥托车主王某、出租车司机在此事故责任认定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与本案对李某定罪量刑无关。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因此本案的突破点,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罪与非罪”。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安预审,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有的忙于处理丧事,有的悲痛欲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消极等待,从而错过了重要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赔偿的调解、诉讼的保全等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车祸既已发生,伤亡不可逆转,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部分预赔款,或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中申请刑事审判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这样提前获赔的可能性较大,比日后单独民事诉讼、申请漫长的强制执行效率要高。从笔者办案经验看,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早比晚好,索赔时机很重要。         另外,作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不可取的,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第二,要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交通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  “交通事故报警“、“急救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如果事故车辆投了保险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第三,要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第四,要抢救伤者或保护财物。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要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笔者认为那种事故后怀着侥幸心理一逃了之的做法,不但会加重法律责任,也会影响保险理赔。随着电子眼及现代侦查高科技技术的普及推广,交通肇事逃逸破案率越来越高,肇事逃逸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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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把握证据 依法辩护——律师能为你做什么之四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一般情况下,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下列服务:一是解答咨询、出谋划策;二是预测结果、慰藉人心;三是代书代言、把关跑腿;四是把握证据、依法辩护。上三期已经说了解答咨询、出谋划策、预测结果、慰藉人心、代书代言、把关跑腿,今天说说把握证据、依法辩护。        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活动中所讲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委托人的辩护人首先必须把握证据。证据从哪里来?一是到案卷里面去寻找,查阅每一页案卷,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一是律师自己去收集,通过调查、走访、做笔录、取物证等方式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然后,在法庭上以这些证据阐明法律事实,帮助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例如,2005年笔者接受委托担任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共同犯罪)案中被告江安华的辩护律师,笔者首先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找出江安华买卖炸药的数量比起诉书指控的要少一些及其他对江安华有利的证据。然后通过实地调查、询问知情人搜集证据,证明被告黄乐平卖给江安华的炸药和雷管,江安华全部用于开挖小煤井,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中一部分用于江安华与三个股东合伙开挖的小煤井,江安华的供词和向阳煤矿股东郑全龙的证词,证明这个煤矿开采中用了江安华买来的炸药一百箱左右,雷管七千多发。一部分转卖给张世华也是用于开挖小煤井。 江安华的供词和与张世华合伙开挖杨歧前古塘煤矿的股东梁国金的证词证明这个煤矿开采中用掉张世华从江安华手中买来的炸药64箱,雷管6200发。本案全部卷宗没有任何材料证明江安华买下黄乐平的炸药、雷管用于开挖小煤井之外的事情。然后指出,非法买卖爆炸物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当事人买卖的爆炸物完全用于开挖小煤井这样的生产活动,比用于生产活动以外的事情,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得多。           依法辩护依的是什么法?一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一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的相关规定。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笔者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阐明江安华买卖炸药的数量比起诉书指控的要少的事实,引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被告江安华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阐明。最后强调:综上所述,江安华购买的炸药全部用于开挖小煤井,属初犯,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及时,且身患重病,家庭困难负担重,不宜收监羁押,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证明不收监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因此,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江安华从宽处理,从轻发落,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教育了当事人,同时还给了江安华全家一条生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合议庭合议时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江安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普法的过程,是当事人学习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优秀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服务,会使当事人对国家的法律和执法的状况等有着正确的认识,并能提高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而一些低水平的律师,对当事人灌输所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错误理论,纵容、唆使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送礼,误导当事人形成错误的法律意识,最终则有可能贻害无穷。这种差别,不仅显示了一名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也体现了一名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差异。        以上有关律师能够做到的工作,其实也就是律师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作为当事人,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些,则不仅可以理解律师的作用和工作,而且也可以理解自己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值得,同时也可以要求律师提供更为周到和完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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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代书代言 把关跑腿——律师能为你做什么之三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一般情况下,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下列服务:一是解答咨询、出谋划策;二是预测结果、慰藉人心;三是代书代言、把关跑腿;四是把握证据、依法辩护。上两期已经说了解答咨询、出谋划策和预测结果、慰藉人心,今天说说代书代言、把关跑腿。         首先说说代书——起草法律文书。司法工作都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也有着规范的行文要求。无论在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都需要提交许多规范的法律文书。作为当事人,一般很难自己独立地起草出规范的法律文书来,这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律师起草规范的法律文书既积极地配合了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又清楚地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既有利于司法机关顺利办案,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代书,不仅限于诉讼法律文书,而且包括代为起草公司章程、民事合同等非诉讼法律文书。因为律师熟悉这些法律文书的写法且往往能够抓住重点、要点,帮助委托人防范风险、排除隐患,在最早的时间里,在最大的限度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起草合格、规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律师法律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的直接体现。        其次说说代言。当事人发生法律事务,尤其是法律纠纷,都需要进行很多沟通。解决发生的法律纠纷,离不开协商、谈判、辩论等。有的时候可能不适合当事人直接出面商谈或者辩论,有的时候,可能当事人没有能力进行商谈或者辩论,这都需要律师出面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参与协商、谈判或者辩论。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辩论,以第三者和专业人士的身份出面,往往不仅可以缓和矛盾和冲突,而且更容易抓住矛盾焦点,有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优秀的律师大都具有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技巧。         再次说说把关。当事人无论发生诉讼事务,还是发生非诉讼法律事务,谁都不想出现工作纰漏,这就需要律师来把关。尤其是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的该项职责尤其责任重大。律师不仅要把握好目前的各项工作正确无误,而且还要预防未来一些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问题。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无疑对处理法律事务的各个环节更熟悉,对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更有经验,所以,在当事人不能准确判断形势或者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决策,给当事人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是否采取诉讼措施、是否可以调解、是否必须坚持诉讼到底等等,都要律师的参与并提出合适的建议,为当事人把好关。        律师把关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时,其工作包括就聘任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聘任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工作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修改、审查合同等等。         最后说说跑腿。当事人遭遇法律问题之后,难免要与司法机关多次打交道。由于司法机关既不可能都设在当事人家门口,也不可能事事都由司法机关主动上门,所以为了有关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就必须多次前往司法机关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等。由于许多当事人一是对司法机关的办公地点、受理部门不是很熟悉,二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关程序和职能分工也不很熟悉,三是可能还有自己的其他工作腾不出时间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律师才最适合代理当事人来参与这些必要的活动。律师的参与,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方便了很多,少费不少口舌。对于当事人来说,也觉得专业,放心了许多,而且也免得跑腿之苦。合格的律师要么自己不辞辛苦跑来跑去,要么安排律师助理或者其他人员妥善地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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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预测结果 慰藉人心——律师能为你做什么之二

          律师到底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呢?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事务的实践,笔者认为,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一般情况下,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下列服务:一是解答咨询、出谋划策;二是预测结果、慰藉人心;三是代书代言、把关跑腿;四是把握证据、依法辩护。上期已经说了解答咨询、出谋划策,今天说说预测结果、慰藉人心。       先说预测结果。当事人聘请律师之后,都希望获得一个比较良好的结果。作为当事人,对于结果往往心中无数,因此也会产生焦虑或者心理压力。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详细了解了有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应该告知当事人其法律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并对结果作出一定的预测,适当地帮助当事人减轻心理压力消除其不必要的焦虑。      律师事先的这种预测,只能是基于一般常识的判断,只能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而不能保证或者绝对肯定某一结果。因为法律事务的处理结果从来不可能像数学题那样可以计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同样的法律纠纷,在不同的法院,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手里,甚至在同一个法官的不同时期,都不会得出完全一样的判决结果。但总的来说,这些结果可能会有一些基本相似的情形。律师只能预测到这样的基本相似的情形,而不可能预测到完全一致的结果来。       一般情况下,律师预测结果只要能够达到百分之七八十的准确程度,就足以让当事人心里比较踏实了。例如笔者曾办理过一桩民营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一开始就反复询问有赢吗?笔者经过认真研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明确地告诉委托人,只要法官不偏袒另一方,打赢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法官偏袒另一方,那结果就很难预料了。后来这场诉讼中我的委托人一审、二审都赢了。        再说慰藉人心。比如刑事案件,大多数情况下,要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释放出来都是不可能的。当事人在遭遇刑事指控的情况下,许多当事人包括其家属不仅万分焦虑,甚至还极度痛苦。尤其是一些“民愤极大”或者被媒体曝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特别需要有人帮他们说说话。而律师,也只有律师才能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发表一些适当的观点。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而且更有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安慰。即使是一些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辩护也不能说完全没有用。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辩护虽然改变不了他们被判死刑的命运,但却有助于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和被定罪判刑的合理性、正当性,使他们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样的罪行,为什么会被判处死刑,判他死刑到底冤不冤,同时也使他们的家属明白这些道理。律师未必能够挽救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但律师也可以结合案情分析一些客观原因或者社会原因,指出其他有关人员甚至被害人存在的过错,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全面并正确地看待案件,而且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获得心理上的安慰,所以也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的。        再如企业遇到比较棘手的法律纠纷,企业负责人往往心烦意乱,不知所措,这个时候受聘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负责人分担一些压力,在处理法律纠纷中起主心骨作用,有效地慰藉企业负责人,使他们在法律纠纷面前能镇定自若,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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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解答咨询 出谋划策——律师能帮你做什么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越来越多。但许多人请了律师,其实也未必清楚律师到底能做些什么,能帮到自己什么忙。甚至有的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整天显得忙乎乎的,但是要让他系统地说出来自己到底能做些什么,恐怕也比较困难。虽然《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也都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了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但这些法律规定和格式合同往往大多都是比较抽象和模糊的文字,并未能明确地告诉委托人,受聘律师到底该为委托人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        律师到底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呢?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的实践,笔者认为,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一般情况下,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下列服务:一是解答咨询、出谋划策;二是预测结果、慰藉人心;三是代书代言、把关跑腿;四是把握证据、依法辩护。本栏目准备分四期来说这个问题。今天说说解答咨询、出谋划策。        先说解答咨询。当事人聘请律师,说明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事务存在着知识上的欠缺,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答,对许多的情况需要了解。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要的职责就是负责任地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向当事人介绍他所需要了解的知识或者相关情况,让当事人通过律师这个渠道得到他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使他对自己的情况能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判断。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因某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迫切想知道被刑事拘留人在看守所大约要呆多长时间,可能判什么刑罚,大概会判多少年等等,这些,律师在弄清了被刑事拘留人涉嫌的罪名后便可作一些解答。这样,既使得当事人心中有数同时也会为律师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再说出谋划策。许多当事人遇到法律事务之后,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可能会乱了方寸,不知如何应对。首先是如何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收集、整理哪些证据对自己才有用,例如,离婚纠纷案应该收集结婚证、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地产产权证、银行存折存单、股权证,夫妻共同债务中的欠款证明等等,这都需要律师的指导;其次是如何对待法律纠纷,让当事人放下其他工作不顾呢,还是不要影响工作安排其他合适的人员来应对法律纠纷,也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作恰当的判断。一般情况,若委托人还有其他重要事项要处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则可以指导帮助委托人安排其他合适的人员来应付,委托人该做什么,还做什么,达到处理日常工作和处理法律纠纷两不误。最后在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还会遇到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如何答辩、是否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调解、是否需要提出上诉等等问题,这些也都需要律师来协助当事人作出合适的决策。总之,在解决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不断地作出种种决策。作为律师,既不能越俎代庖替当事人决断,也不能听凭当事人任意决断,双方需要不断地沟通,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让当事人作出合适的选择。        通常一项法律事务,需要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不仅要解答当事人的咨询,还要主动发现问题给当事人以必要的提示。由于律师和当事人的专业背景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律师往往能够发现许多当事人想象不到的或者未能注意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对当事人形成隐患。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就有必要及时地提醒当事人予以必要的关注,并提出自己的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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