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鼓励兴办 加强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2011年6月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门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每周免费开放3天以上)的门票收入,凡符合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免征营业税。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自用房产、土地,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责任的规定。
        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方面,长期以来存在一种偏见,即认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主要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忽略了政府和社会的作用。本条的规定,把政府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文化生活场所和设施的责任,由一种道德上的责任明确为法律上的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同时,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社会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大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努力,同样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程度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且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现状,本条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予以了特别强调。政府的财政力量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可能在短期内很难达到为未成年人提供足量的活动场所的目标。因此,各级政府应依照法律和有关的规定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到未成年入活动场所的建设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鼓励兴办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端正指导思想,明确具体责任,加强对所属的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管理,注重思想性、知识性和教育性的结合,使社会力量兴办的场所和设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服务。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已有不少,但很多场所都是一建了之,缺乏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的正常使用,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政府应加强监管,保障活动场所良好运转。对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的监管,还要防止部分场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作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便利条件,纵容、诱使未成年人进行未成年人不宜,甚至是违法的活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江门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意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