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疏于监管离职守 发生事故被判刑——玩忽职守罪

        200838日,某县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关闭了大兴煤矿等22个不合格煤矿。同年313日,县政府落实了22个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人,黄建春是其中之一,具体负责大兴煤矿等6个关闭煤矿的监管工作。县政府要求责任人每日必须到关闭矿实行巡查,因其他工作不能亲自到位的,也要打电话与煤矿业主联系,强调关闭要求。

  41日上午,黄建春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送女儿回老家。他没有按规定巡查,也没有与煤矿主井业主姜春权等进行电话联系,强调关闭要求。当日上午10时许,大兴煤矿风井业主姜春斗与儿子姜联平,带领5名工人擅自启封下井生产,因井下通风不畅,其中5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县法院认为黄建春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和不及时履行职守等。本案中的黄建春就属于不履行职责。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的罪过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为是否造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20067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造成死亡l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l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I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l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1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说说玩忽职守罪与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1997年刑法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对原来的玩忽职守行为根据主体的不同进行了分解,在渎职罪一章除了保留玩忽职守罪之外,还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