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下流手段猥亵儿童 构成犯罪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周某原住武陟县北郭乡东安村,因其儿子周占武在焦作市山阳区牛庄村村口经营个体食堂,周某乃于19973月到其儿子处居住。其儿子、儿媳以店为家,为周某在牛庄村租了一间房屋,由周某单独居住,并帮忙照看孙子。1997824日上午8时许,本村的幼女田××(十岁,有癫痫病史,精神不正常)和另外两个小孩(一男一女,均约五、六岁)一起到周某的住处找周的孙子(七岁)玩耍,但其孙子不在家。三个小孩在周家玩了一会儿,其间周某让田××吃了半个馒头。上午11时许,另两个小孩离去后,周某将田××搂到跟前对她亲吻,并用手指抠摸田××的阴道。经法医检验证明,田××处女膜3点处有轻微裂痕,外阴发痛并稍充血。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猥亵儿童罪于19971113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辩称其仅摸该女的阴道,未抠该女的阴道。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情节一般,后果不严重,请求对周某从轻处罚。
         
本案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猥亵儿童罪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用亲吻、搂抱、抠摸、吸吮、手淫、鸡奸、指奸等性交以外的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认识能力较差,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儿童罪有别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即就构成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是出于淫秽下流的欲望而实施的卑鄙行为,此种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也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而与儿童亲昵的行为,则是出于对儿童的喜爱,用亲昵的方法与儿童逗乐和交流感情,它与猥亵儿童有原则的区别。本案被告人周某出于淫秽下流的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亲吻并抠摸其阴道,造成该女童处女膜损伤,外阴发痛并充血,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在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亲吻和抠摸阴道的手段猥亵十岁女童田××,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周某辩称其未抠该女阴道,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7122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本案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前,而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在适用法律上应依照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由于对猥亵儿童罪的处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的处刑轻,所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以猥亵儿童罪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