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犯罪——寻衅滋事罪

      2012329日下午,被害人白明升在某乡一网吧上网时,同在该网吧玩的宋思淼(另案处理)强行要被害人白明升拿钱购买盒饭,白明升不同意,宋思淼即对白明升辱骂、殴打,在殴打白明升时,宋思淼的手打在网吧铁门上受了伤,宋又要白明升陪其到某乡卫生院包扎治疗。包扎好后,宋思淼又把白明升拦在某乡卫生院门口,同时打电话给其同学陶晨(另案处理)等人,要陶晨叫些人来帮忙殴打白明升。陶晨找了被告人赖伟等人,赖伟又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小忠,叫王小忠一起去某乡。被告人赖伟租了方永林的车,与何新、胡宇平一起赶到某乡卫生院门口,被告人王小忠乘摩托车也赶到了某乡卫生院。宋思淼见陶晨、赖伟、王小忠等人到了,就动手殴打被害人白明升,被告人赖伟从方永林的车上拿了一把刀冲过去,用刀背朝白明升的背部砍了一刀,王小忠、胡小飞、何新等人也从车上拿出刀去砍被害人,见被害人被砍伤后,被告人赖伟、王小忠等人才逃离现场,被害人白明升背部、左腰背部、右肘关节、左前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已构成轻伤。

   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白明升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四万元,该款已付清给被害人。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伟、王小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寻衅滋事是近年来黑恶势力常见的一种犯罪,头目指挥幕后化,打手市场化等特点,一些犯罪分子,采取有事呼之即来,事毕一哄而散的方式,临时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打手,统一行动、统一服装或手拿器械在相关场所一字排开,摆动阵势,借助人多势众,制造现场紧张、恐慌气氛。通过这些手段,黑恶势力团伙对受害人及其周围群众造成了强烈心理恐吓和震慑效果,在插手他人的经济纠纷,帮人摆平事端、催要债务、强迫他人交易时,即可不战而胜,达到犯罪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行为,1997年修改刑法前可以按流氓罪严厉打击,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流氓罪。在寻衅滋事罪中也没有将“恐吓”行为具体列举,在打击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另外,据有关部门反映,寻衅滋事罪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对本条作了以下两处修改: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伟、王小忠在宋思淼的邀请下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伟、王小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白明升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伟、王小忠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