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三环四步”工作法 实行人性化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03月以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人性化,如:在审判庭的墙上贴上“教育、感化、挽救”等标语;以“圆桌审判”代替“八字形”庭审格局;变古板式审案为温和对话式审判。该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还创新出“三环四步”工作法。即抓住审前、庭中、判后“三环”,做好审前调查切入,庭中教育警示、判时释明法律、判后回访帮教“四步”,环环相扣,步步跟进。审前调查切入即开庭前案件主审法官与被告人见面、与法定代理人见面、与被告人所在学校或社区、村委会有关人员见面,做好庭前准备,查明其性格特征、平时表现、成长经历;查明其家庭和周围生活环境;查明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认识和态度。通过多方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概况、教育状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认罪态度等相关情况,为定罪量刑和法庭教育打下基础。庭中教育警示即坚持开展“寓教于审”工作,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开庭以前,法官要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给他讲解审判程序,倾听他对所指控犯罪的意见,消除其对法庭审判的恐惧和抵触情绪。在庭审中增设“法庭教育”的专门程序,由审判员、特邀陪审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找准感化点,使其在既严肃又轻松的环境中受到感化,为判刑后的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判时释明法律一方面增强判决书说理性,改变以往的程式化写法,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罪原因、悔罪表现、有无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等情况的叙述和说理,让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和反思,为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宣判时对未成年被告人通俗讲解适用的法律及从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比例、理由,让其对自己所被判处的刑罚做到清楚明白,心中有数,促其认罪服法。判后回访帮教即做好庭后的延伸工作,坚持做到四个定期联系:一是定期联系未成年犯法定代理人;二是定期联系未成年犯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三是定期联系监管未成年犯的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和服刑监狱;四是定期联系未成年犯本人。通过四个联系,了解未成年犯在派出所、社区监管和监狱服刑劳动改造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劳动改造表现 、认罪悔罪程度和心理情绪等问题,联系后对他们好的方面给予了及时支持鼓励,不足的地方及时进行了批评教育,督促他们悔过自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其目的立足于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注重惩罚。这种教育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反复进行,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要教材,结合其本身进行教育,使其逐步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到法律的权威,联系自身的违法犯罪事实,认识其危害。

       感化,是指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去关怀、教育、感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挽救,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相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挽救过来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的进行各项挽救工作,其目的是最终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树立重新做人的观念。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党惩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一贯坚持的原则,实践证明其也是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本身还处在成长发育的阶段,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容易受到各种不良影响的冲击。特别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未成年人容易被他人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在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犯罪的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这是指导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还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未成年人懂得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懂得法律的严肃性,懂得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讲,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教育手段。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惩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惩罚的实质也是教育,只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教育与惩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人性化,创新出“三环四步”工作法,其做法切实贯彻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