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设立少年法庭

      早在1991年,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便指派专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该院设立少年法庭,与刑事审判庭合署办公,指定专人担任少年法庭负责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圆桌审判。20103月,该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庭共有审判员三人,书记员一人,其中一名审判员专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名审判员兼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另一名侧重民事案件的审理。该院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责。制定了审判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遵守依法受案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法定代理人到庭制度、保密制度、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制度等等。审判实践中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案后及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法定代理人并做好笔录,建立登记卡,卡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一贯表现、社会交往、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以找出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必然性,为办案提供参考。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判后送达判决书告知上诉权,凡是不公开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凡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开庭时未满18周岁的一律指定律师辩护;快速审判,尤其对在校学生,开庭、判决、送达尽量不影响学业,注意保护未成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特别是控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出版物、网络,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利于集中和稳定办案力量,总结、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规律, 选择和确定最佳办案方式、方法,积极和有效地做好教育感化工作。从未成年人的角度讲,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很富有人情味。

       所谓“指定专人办理”,根据20014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持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20024月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所谓“设立专门机构”,是指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者少年法庭等。这里所说的“少年法庭”,是指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或者实行独任审判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组织形式。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为: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少年法庭应当遵循的原则有:第一,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原则。第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第三,全面调查原则。第四,及时处理原则。第五,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遵循了少年法庭应当遵循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