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公安机关职责

      在学校新学期开学之际,萍乡市安源区某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一巡”、“二查”工作为依托,认真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一巡”,即派出所认真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两个时段的巡逻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亮警灯”活动,民警定时定点到学校门口及周边进行巡逻,做到“见警车、亮警灯、见警察”,以震慑涉校违法犯罪,增强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感;“二查”,即检查校园周边环境。在开学之际,派出所联合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网吧、摊点、商户等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对违规经营的依法进行取缔,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派出所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为辖区的校园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受到了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在维护校园周围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面应尽职责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在维护校园周围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面应尽职责的规定。

       维护好校园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前些年一些地方存在不法分子滋扰校园的现象,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他们有的在校园周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拦截中小学生抢劫他们的财物;有的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强行向学生兜售不合格商品,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有的追逐调戏侮辱女学生;有的在学校周围打架斗殴,甚至造成恶劣后果;有的在学校周围无故打骂师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威胁着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还容易对正处于成长发育的未成年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一些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薄弱,容易盲目模仿,误入歧途。另外,一些中小学校周围存在一定的交通隐患,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不按规定让行、加速等行为,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在学校周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抢劫中小学生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对在学校周围开设的录像放映点、音像制品出租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垃圾。在城市,许多中小学校、幼儿园处在闹市区,人多车多,在上学、放学的时间段内,交警应注意疏导,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巡警要加强巡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的规定。

       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l)不听劝阻,在教学区高声喧哗和打闹的,在教学、科研时间(不包括体育课、早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内在教学区进行球类和文娱活动的,在办公楼、教学楼无理取闹的;(2)扰乱校内公共场所秩序的;(3)寻衅滋事、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对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包括学校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遭到破坏的,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场地、房屋及设施的行为主要表现为:(l)偷盗、抢夺或者哄抢、勒索学校的教学仪器或者其他设备;(2)占用学校的校舍、场地。破坏场地、房屋及设施的行为。

        萍乡市安源区某派出所民警以“一巡”、“二查”工作为依托,认真维护辖区内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是履行公安机关在维护校园周围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职责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