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必须坚决绳之以法——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的一座天桥上每天都坐着一个令人惨不忍睹的乞讨小女孩:身体十分瘦弱,看上去最多五六岁,蜷缩着的两条僵脚硬乌黑的细腿无法直立,小腿至脚背处有多个化脓的伤口,右脚板处则有一个鲜血淋淋的窟窿。女孩的臀部仿佛一团死肉,被一块脏兮兮的破布遮住,大小便糊成一团。一些好心的市民经观察发现,这个孩子身上的那些伤只见烂,不见好,一些伤本来快要结痂了,过一天又是一个血糊糊的口子,长好的肉又没了。因此,市民怀疑这个女孩的伤口是被人故意挖烂的,遂报警。后该女孩被解救。经调查发现,这名身世非常凄惨的残疾女童已12,但身高不足l,身上多处伤口都是控制其乞讨的人的“杰作”,目的就是利用其凄惨可怜的形象进行乞讨。这个女孩不仅被人操纵乞讨,而且如果某一天讨得少了,就会挨皮带抽。司法机关对控制该女孩乞讨的人依法追究了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存在贫富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等问题,一部分人在工作无着、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流浪乞讨的生存方式。也有一些人并非生活无着而必须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方式,而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为自己谋取利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现象自古有之,属于历史陋习。这种丑恶现象在新中国历史上曾一度得到过有效控制,几近消失,但近年来又有沉渣泛起之势。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乞讨占整个乞讨人数的一半左右,而这些未成年乞讨儿多数都是受人控制和操纵的。违法犯罪分子控制和操纵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恐吓、暴力威胁、冻饿、打骂、身体强制甚至利用毒品进行人身控制。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被视做“赚钱工具”。更有甚者还以长期残害未成年人身体等极端残忍的方式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本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明确规定了“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反这一规定的,则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受其控制的未成年人,致其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胁迫”未成年人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相要挟,逼迫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未成年人乞讨,是指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是指行为人怀有个人私利,使用各种手段让未成年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

       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依法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明确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控制女孩乞讨的人以长期残害未成年人身体等极端残忍的方式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