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孤女依法维权 继承父亲遗产——维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权

        丁娇是安徽省安庆市一个命运多舛的小女孩,4岁时母亲张萍因脑癌离开了人世;9岁时父亲丁德群因肝癌撒手而去,从此,丁娇便成为一个孤儿,和年迈的外公张伯荣、外婆吉文兰艰难度日,尽管生活困苦,但小丁娇成绩优异。为了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两年来年幼的孤女竟然迎来了两场官司,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6年9月,丁娇的外婆吉文兰在整理衣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本子,记录的内容是丁娇的父亲丁德群生前有12笔存款,共计118,000元,后经过查询得知这118,000元的存款中,丁德群在生前已经提取了53,000多元,还剩64,000多元在丁娇的父亲丁德群死后,被分别转存到丁娇爷爷丁圣连得名下。为了切实保护丁娇的合法继承权,在要求对存款分割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12月,丁娇在律师的代理下,由她的外公张伯荣、外婆吉文兰作为法定监护人,一纸诉状将爷爷丁圣连、奶奶汪章兰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丁德群遗留下的存款。
        第一场官司打完后,又经多方查证:丁娇的父亲丁德群2002年3月,在妻子张萍去世20天后,就在安徽省安庆红旗小区买了一套78.44平方米的住房。而房子的钥匙却在丁娇的爷爷手上。根据法律规定,丁娇对父亲留下的房产当然有权继承,而丁娇的爷爷、奶奶家住城郊,自家的房屋很宽敞,但却坚持霸占该房产。为了继承房产,丁娇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案应如何处理?小丁娇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由于丁娇的爸爸、妈妈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丁娇作为爸爸、妈妈的女儿,当然是合法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且在继承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丁姣的父亲丁德群和母亲张萍生前的存款(储蓄)64000多元及78.44平方米的住房,依法应当认定为遗产,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2007年1月26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由丁娇继承其父遗产共计60,000多元。
2007年8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丁德群遗留的房产,由丁娇继承50平方米,丁娇的爷爷、奶奶继承28.44平方米。